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及实践意义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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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及实践意义浅析

齐波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以前,听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和意见的程序。听证制度作为一项保障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申辩权利的程序制度,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我国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首次规定了听证制度,这在我国行政法程序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经过近10年的发展,听证制度逐渐被引入到价格、立法、行政许可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听证制度作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最大限度的避免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约束和控制行政公权力而越来越受到重视和推崇。本文试图从行政听证制度的由来、发展、现状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对策和办法。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由来及法律意义

(一)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法律制度,其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一般认为,听证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它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第一,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的案件的法官;第二,任何人或任何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第二个规则“听取另一方的意见”是现代听证制度的直接的法理基础。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公民在合理时间内得到通知的权利;2、公民有了解有权机关所作决定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3、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听证制度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称之为司法听证。由于其公正性,后逐渐适用于立法领域,称之为立法听证。进人20世纪后,听证程序进人了行政领域,称之为行政听证。

(二)我国的听证程序主要是在借鉴美国听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听证程序对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强大的权力和优越的地位,其行政处罚的对象又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而,如何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非法侵害,如何约束行政机关公正行使权力,这就成为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而听证程序则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设置了一种程序上的保障制度。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有权为自己辩解;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和依据;有权与执法者进行对质和辩论。同时,听证程序的运用,也可使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防止执法人员主观臆断,滥用职权。

二、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及现实意义

(一)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开先河,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节中专门规定了听证程序,弥补了我国听证法律制度的空白。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首次在中国将听证制度引入行政决策领域,其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用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随后原国家计委相继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将政策价格决策的听证规则得以具体化。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又将行政听证制度引入我国行政立法领域,其第五条、第五十八条就有相关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

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其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具体规定了听证制度的内容,这其中充分体现了贯彻民主精神的行政立法要求。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环境影响评价,为行政机关依法规划,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中规定“听证”一节,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二)虽然我国上述法律规定了听证制度,但其中不同的听证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不相同,有必要将其区分对待。按听证程序是否正式,可以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正式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时和作出行政决定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询问证人,行政机关基于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非正式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时和作出行政决定时,只须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行政机关参考,行政机关无须基于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按此种定义区分,我国目前属于正式听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听证制度属非正式听证。

按听证相对人是否特定,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和抽象行政行为听证。听证的相对人是特定的时候,为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听证制度属于此类。听证的相对人不特定时,为抽象行政行为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的听证制度属于此类。

(三)听证制度体现了行政民主化的要求,其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对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而言,听证制度的实施是公民参政权在行政领域的体现,使其意志在行政领域得到充分地表达、体现,这样会进一步激发他们的民主权利意识,弱化对行政权的疏远、恐惧的情感,从而也会提高他们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水平。其二,从经济学角度讲,有助于行政主体提高行使行政权的效率。虽然有人提出让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行为进行听证会影响到效率的提高,但据成本分析、最终结果看,听证反而从程序上保障了行政决定的易被接受性,易完成行政事务,最终提高行政效率。其三,从政治学角度讲,听证制度符合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根据人民授权理论,人民对政府直接式或间接式的授权,不仅是现代政府及公共行政合法性的唯一来源,而且是公共行政运作前提,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必须要遵行、体现民主原则、宪政原则。让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体现了这样的本原宗旨。其四,听证制度有利于树立“公开行政”的理念,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化接轨的需要。世贸组织是高度透明的国际组织,其规则主要就是行政法规则,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则,需要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场制度,排除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保证自由竞争。让公众通过听证参与行政过程有利于构建这样的公开透明政府,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其五,从整个社会角度讲,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通过听证程序参与行政行为,使其直接与行政主体对话、协商解决利益冲突,使行政行为公开化,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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