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法规知识 第七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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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法规知识第七章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交通概念

一、旅游交通的概念

旅游交通运输(概念):

是指利用一定的运载工具,通过一定的交通线路和场、站、港等设施,在约定的期限内,为旅游者提供空间位置转移的服务活动。

二、旅游交通运输的种类及其主要特点

(一)航空运输其运输特点是:

快速

(二)铁路运输其运输特点是:

运输量大,受天气影响小

(三)公路运输其运输特点是:

点到点的最方便的交通方式

(四)水陆运输其运输特点是:

水景区的主要交通方式或休闲娱乐方式

(五)xx交通运输其运输特点是:

“出得去,散得开”

(六)景区内交通运输其运输特点是:

可以是特殊意义的空间移动,也可以是休闲娱乐意义上的空间移动。

三、运输原则:

安全运输原则、及时运输原则、计划运输原则

第二节、航空运输的法律规定

一、经营准则

(航空运输)经营准则: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二、禁运规定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禁止旅客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三、旅客乘坐凭证

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但是,客票仅是航空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四、行李运输凭证

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有效。

五、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生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当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当责任。

六、承运人对行李的责任

1、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当责任。旅客随身

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即该随身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有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当责任。

七、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规定。

1、在旅客、行李运输中,损失如果完全是由于索赔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2、在旅客、行李运输中,损失如果是由于索赔人的过错促成的,应当根据促成此种损失的程度,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八、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2006年3月28日实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按照《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九、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1999年在蒙特利尔召开“航空法国际会议”,通过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公约最大的特点就是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的双梯度责任制度,即在第一梯度下,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旅客的死亡或者身体伤害承担以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额的赔偿责任。在第二梯度下,对超过1000特别提款权的部分,只要承运人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铁路运输的法律规定。

一、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运输方面的规定。

(一)铁路运输有关安全的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二)铁路运输合同。

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铁路运输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旅客运输方面的规定。

1、旅客退票实际上是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解除铁路运输合同的请求。

2、旅客要求办理改乘手续,实际上是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

二、旅客乘车条件的规定。

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

三、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规定。

(一)铁路运输赔偿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二)限额赔偿规定。2007年9月日正式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三)索赔时效

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请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

(四)免责事由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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