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与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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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与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杜莉莉
一、生物遗传资源概述
(一)生物遗传资源的概念及范围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遗传资源”是指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具有遗传功能的材料(遗传材料),包括来自植物、动物(应包括人)、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其中,动、植物遗传资源是指动、植物本身和所有的体细胞与生殖细胞系;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DNA)构建体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
生物遗传资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物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经济价值(亦包括其他诸如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的价值)的动植物和微生物物种和种以下的分类单位(亚种、变种、变形、品种品系、类型)及其遗传材料(包括器官、组织、细胞、染色体、基因和DNA片段等)的所有生物遗传功能单位。而传统上狭义的“生物遗传资源”,是指栽培作物品种和家养畜、禽、鱼品种的“种质资源”,主要是种以下的分类单位,包括植物种质资源和动物种质资源。本文涉及的生物遗传资源为广义上的生物遗传资源概念。
(二)生物遗传资源的特点
1.区域性。生物遗传资源种类繁多,但在地域空间分布上并不均匀,在自然界中有其特定的分布区域,甚至一些遗传资源仅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独有,由此形成了在特殊资源保存、获取和共享上的国家、地区垄断及战略贮备。
2.不可再生性。自然界的动植物受环境影响极大,很多在人们尚未完全认识之前就已消亡,加上现代人类过度砍伐、滥捕滥猎以及工业污染,直接导致了一些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和物种消失,而这些破坏多数是不可逆转、还原和再生的。
3.遗传资源兼具有形性和无形性。有形性是指具体的遗传物质——遗传信息的载体来讲,而无形性是就这些具体的遗传物质中抽象出来的遗传信息而言。同时,遗传资源具有物质性和可利用性的特点,这使其具有了相当的经济价值。而遗传资源无形性和可利用性的特点,又给其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4.兼具生态性和科技性。生物遗传资源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起着重要作用。同时,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发达的生物科学技术作为基础,因此生物科学技术对遗传资源的获取、开发、利用和共享具有决定性意义。正是由于各国生物科技水平的不均衡,导致了生物遗传资源交易和资源配置的不公平。
5.商品性。生物遗传资源作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材料,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在处理和加工过程中融入了一定的人类劳动而具有了价值。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物遗传资源具有商品性。
6.社会性。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生物遗传资源本源上属于自然资源,应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在获取、利用和共享生物遗传资源时,应充分发挥其社会公共品的属性,创造公平使用的法制环境。
(三)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独特的地理地貌,为我国和全世界提供了丰富的遗传资源。我国是地球上种子植物区系起源中心之一,承袭了北方第三纪、古地中海古南大陆的区系成分;动物则汇合了古北界和东洋界的大部分种类。据统计,中国拥有高等植物30000余种,仅次于巴西和哥伦比亚,居世界第三位。脊椎动物6347种,均居世界前列。同时,中国是世界八个作物起源中心之一,在漫长的农牧业发展过程中,培育和驯化了大量经济性状优良的作物、果树、家禽、家畜物种和数以万计的品种。中国的生物遗传资源为世界农业、畜牧业以及医药等多方面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目前我国生物遗传资源却面临难以估算的破坏和流失。首先,由于过度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使生物遗传资源的生境遭到严重破坏,遗传资源灭失严重。其次,由于管理不当,盲目引进外来物种,使当地物种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同时,对生物资源的过度利用、非法贸易及走私,致使一些珍贵濒危生物数量严重衰退,甚至灭绝。再加上我国的生物科学技术水平不高,导致现有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水平低下,无法满足育种和生产发展的需求。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目前对生物遗传资源管理不善以及相关法规和体制不健全,导致大量遗传资源流失,据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的确切数量难以统计,引进和输出的比例大约为1:10。
二、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立法的现实必要性
基于遗传资源的特点以及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现状,随着生物技术特别是生物基因工程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遗传资源有目的地改良动、植物的性状与品质,为人类解决粮食、健康和环境等二十一世纪重大问题提供了诱人的前景。目前,生物遗传资源已成为生物科学研究的重要基础,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国际上已将对生物遗传资源的占有情况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正是由于生物遗传资源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巨大的经济价值,使得一些生物遗传资源并不丰富、但生物技术发达的发达国家通过非法途径大肆窃取我国生物遗传资源,在经过其生物技术加工后,开发出新的药品或作物品种,再申请专利保护,并将成果以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的形式高价向发展中国家兜售,获取高额利润。
近些年来,在经济及科技等对外开放活动中,事实上已经有不少的遗传资源以种种形式流失,其中许多是含有传统利用知识、具有现实和潜在价值的生物种质材料,也有许多是未经知识产权化、有关遗传种质的科技成果。例如:100年前原产于中国的猕猴桃,现已成为新西兰出口创汇的名优水果;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的大豆品种资源也严重流失,美国已收集到中国北方大部分地区的全部大豆种质资源,最终使中国从世界上最大的大豆出口国变为最大的大豆进口国;还有中国的珍贵花卉植物资源流失也非常严重,1979-1980年国家一级保护的广西金花茶外流日、美、澳三国;又如北京市场上90%北京烤鸭为英国品种"樱桃谷",而"樱桃谷"正是中国传统"北京鸭"在国外杂交的后代4……中国的很多优良品种资源被外国窃取后,经其育种和生物技术加工,变为新的品种后,中国又不得不将之高价引回,损失惨重。
由此可见,遗传资源作为一国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也是生物多样性的具体体现。但是随着动、植物物种资源的不断减少和生物技术迅猛发展,人们对遗传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遗传资源已经逐步由公共物品转变为稀缺物品。同时由于经济水平、生物技术和遗传资源占有量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利益之争越演越烈。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制定恰当的遗传资源保护制度,以使得我国丰富的遗传资源得到充分保护和合理的开发利用,实现国家利益、公民利益和社会利益共赢。
三、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和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一系列与保护和管理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我国宪法的第9条和第26条分别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动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并且还在刑法中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罪。另外,我国制定的一些主要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包括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护法》、《种子法》等。为有效实施这些法律,还制订了《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