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化财务管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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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形式选择综合思索公司的战略规划、资金管理需求以及过往的资金管理
形式等要素停止评判。

选择过于集权的资金集中管理形式可能招致其与公司的运营管理形式不相顺应,招致可能呈
现的运营风险。

因此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形式选择应该是一个从"分权"到逐步"集权"的过程。

在理论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采用集中的资金管理方式来增强协同和控制,并进步集团整
体的资金运用效率,集中式资金管理形式主要有统收统支形式、拨付备用形式、内部银行形式、结算中心形式和财务公司五种形式。

一、统收统支形式
在统收统支的状况下,集团成员企业(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账号,一切现金收入都必需集中
到集团总部的财务部门,一切现金支出都由母公司财务部门来执行。

理论证明统收统支的方
式有助于企业集团完成全面收支均衡,进步资金的周转效率,减少资金的沉淀。

但是,统收
统支不利于调动成员企业开源节流的积极性,致使降低整个集团运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效率。

二、拨付备用形式
拨付备用金是指集团总部依照一定的期限拨给成员企业一定数额的现金备其运用。

在这种状
况下,成员企业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需集中到集团财务部门,成员企业所发作的现金支出必需
持有关凭证到集团总部的财务部门报销以补足备用金。

与统收统支方式有所不同的是成员企
业在集团总部规则的现金支出范围和支出规范之内,能够对拨付的备用金的运用行使决策权。

但是集团所属分支机构(成员企业)仍不独立设置财务部门,其每一笔支出仍必需经过集团财
务部门的审核,超范围和超规范的开支必需经过集团总部的批准。

统收统支和拨付备用金均属高度集权的资金管理形式,仅适用于集团总部管理同城或相距不
远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至于远程子公司通常不宜采取这种高度集权的资金管控方式。

三、内部银行形式
企业内部银行是引进商业银行的信贷与结算职能和方式于企业内部,来充实和完善企业内部
经济核算的方法。

在运用和开展义务会计根本功用上,将"企业(根底)管理"、"金融信贷
(银行机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三者融为一体。

普通是将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商业银
行的信贷资金统筹运作,在内部银行统一调剂、融通运用,经过吸纳企业下属各单位闲散资金,调剂余缺,减少资金占用,活化与加速资金周转速度,进步资金运用效率、效益,与目
的本钱管理、企业内部经济义务制有机分离,并监视、考核、控制和管理方法。

内部银行引
进商业银行的信贷、结算、监视、调控、信息反应职能,发挥方案、组织、谐和作用,并成
为企业和下属单位的经济往来结算中心、信贷管理中心、货币资金的信息反应中心。

企业内部银行主要适用于具有较多义务中心的企事业单位,如:
企业集团。

包括掩盖整个集团全资企业,控股、参股乃至关联企业。

这是企业集团时下不能
树立集团财务公司,而增强财务管理、塑造内部融资机制的最佳办法。

大中型实体性企业。

包括大型结合企业(钢铁厂、化工厂、化肥厂、石化厂、机械总厂)、
矿务局、港务局等企业,掩盖其下属各个消费分厂、车间、三产企业、合资企业乃至职能部、室。

控股型总公司。

对下属控股、参股构成的企业群体树立内部银行,作为管理控制的一种手腕,如农工商总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行业控股公司。

大型事业单位。

如高等院校、设计院、科学院、研讨所,主要对下属各部门、机构和科研开
发公司的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和企业资金的统盘管理。

四、结算中心形式
结算中心形式是在母子公司框架的集团化企业内部设立财务结算中心,由中心办理企业内部
各成员或分公司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它是一个独立运转的职能机构。

这种资金管控管
理形式具有各分公司有本身的财务部门,有独立的二级账户,有财务管理权;减少现金沉淀,进步资金应用效率和效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真实反映分公司财务情况;整合融资资源,统一对外借款,有利于降低资金本钱;谨慎对成员企业放款,减少财务风险等特性。

目前,国内集团公司的一些内部结算中心常常只思索企业急需资金,而极少思索其资产情况、贷款用处和效益报答,这种放款地道属于资金内部调剂余缺,借款企业运营不善,无力归还
借款时,内部结算中心基本无法追回借款本息。

由于结算中心的借款合同不受法律维护,无
权对借款逾期给予罚息或采用诉讼手腕,即便结算中心强行回收借款,也会遇到员工的抵抗
和指导说情等阻力。

所以结算中心只能依托借款企业盲目按期出借借款本息。

这样,当结算
中心呆账、坏账较多时,一方面对存款企业要支付固定利息,另一方面放进来的款项没有报
答,日积月累,恶性循环,以至可能拖垮整个集团。

可见,结算中心形式并不意味着将各分公司的全部资金集中到集团总部,且这种形式也不是原封不动,它将随着企业组织构造的变化而开展。

普通状况而言,结算中心形式是关于资金整合、资金活动和投资等决策过程的集中化,各分公司仍然具有较大的运营权和决策权。

五、财务公司形式
财务公司由于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独立法人位置的特性决议了其除能担任集团结算中心的角色之外,还能够对外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效劳。

我国财务公司设立规范极高,大多是在集团公司开展到一定程度后由人民银行批准,作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而设立。

与其他资金控制管理形式相比,财务公司不只能完成最经济、自发的资金整合管控,还能承当集团的理财职责,详细表现为:
一是经过在企业集团内部转账结算等加速资金周转;经过融资租赁和买方信贷,减少资金需求,处理集团内部产品购销问题。

二是财务公司具有结算中心、内部银行所不具有的货币市场同业拆借的优势,为集团开拓普遍的短期融资渠道,最大限度地降低资金本钱。

三是扮演投资中心角色,将集团暂时闲置的资金投向高报答项目,或者用于集团自身开展,使资金运用效率最大化。

从财务公司的功用看,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是把一种完整市场化的企业与企业或银行与企业关系引入到集团资金管理中,使得集团各子公司具有完整独立的财权,能够自行运营本身的现金,对现金的运用行使决策权。

另外集团对各子公司的现金管控是经过财务公司停止的,财务公司对集团各子公司停止特地的约束,而且这种约束是树立在各自具有的经济利益根底上的。

集团公司运营者(或最高决策机构)不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现金运用和获得。

但作为集团成员单位的子公司,会选择财务公司融资这种便利、低本钱的融资方式,自发地融入集团资金管理体系之中,成为被监管的对象。

从该层面讲,结算中心、内部银行等资金控制管理方式带有行政强迫颜色,自主性、经济性不及财务公司资金管控手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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