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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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期货投资行为,加强业务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更好的利用资本市场的相关金融工具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期货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公司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的需要,为了锁定大宗原材料成本或制成品市场价格,有效防范和化解大宗原材料及制成品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期货业务范围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及制成品,不得进行纯投机交易,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采用对冲或实物交割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从事期货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量力而行”的原则,谨慎操作。
第六条公司期货投资资金来源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项目资金和各项借款,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个人集资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期货投资。
第七条相关农产品期权上市交易后,公司可通过期货和期权市场进行对冲,降低交易风险。
第二章投资的决策与报批
第八条为加强对期货投资的监管以及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集团成立期货投资决策小组,决策小组由公司分管经理、期货部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具体名单报集团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存档备案。
第九条投资决策小组负责决策以下重要事项:
1.期货营业部的选择;
2.期货投资范围及规模的建议;
3.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的选择;
4.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价格区间及交易方向的建议;
5.期货和期权对冲交易方向。
第十条投资决策流程:
1.期货部将涉及第九条的重要事项拟定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小组审议;
2.方案经投资决策会议讨论商议通过后方可呈报集团董事长;
3.集团董事长对投资决策方案保留否决权;
4.各项方案经投资决策小组多数赞同通过后由期货部负责实施。
投资决策会议由公司分管经理负责召集,公司期货投资决策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投资决策会议,如遇重大市场机遇或重大风险,可临时召开有关投资决策会议。投资决策会议要形成相关纪要,记录各位参会的决策小组成员对拟投资业务的意见和见解,并签字备案。
第三章投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董事会确定集团公司全年期货投资资金总额、投资收益率和经营目标。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期货部为集团期货日常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期货投资的具体操作,对所管理的期货账户资产安全负责,并归口管理各子公司的期货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集团财务部负责期货投资管理运作的监管并负责期货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期货投资资金账户须按照公司财务制度、程序审批签字。公司用于期货投资的资金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层核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经批准的额度划拨期货投资资金。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和规范性制度关于期货市场投资行为的各项规定,认真分析,准确运用,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由公司期货投资决策小组和期货部有关人员提出套期保值动议。期货部通过对拟定套期保值品种的期货和现货市场状况及价格波动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如认为该套期保值动议可行,由期货部提出套期保值方案。套期保值方案应包括套期保值标的(品种对象)、套期保值数量(占用保证金金额)、套期保值价格区间和止损价格。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的执行:
各单位和操盘人员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数量和价格区间内由期货部根据市场情况灵活交易,遇重大市场变动因素,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
经理如对交易策略提出异议,则召开紧急投资决策会议,统一意见,制定对策。
第十七条期货部须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每月月末打印资金对账单、库存清单及交割单,并将原件交财务部审查、结算。期货部应建立明晰的期货交易台账,并保证台账的完整性、连续性,以便备查。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只能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期货公司以公司名义设立账户进行投资。公司只能在以本公司名义设立的期货账户进行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期货投资。公司不得进行境外投资。
第十九条以公司名义开设的期货账户进行开户、转户、销户时需由董事长和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期货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期货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并在期货公司设立资金账户,签订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对接。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定期对期货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预测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由财务部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二十三条投资资金入账及划出、买卖业务的,应当由不同岗位人员组成,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分别保管。
第五章期货投资监管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防范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的90%,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第二十六条交易员应及时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打印,同时应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交易员应于月初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本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