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海事局关于颁布《重庆市地方海事局海事制式服装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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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海事局关于颁布《重庆市地方海事局海事制式服
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海事发[2006]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6.05.12
【实施日期】2006.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海事局关于颁布《重庆市地方海事局海事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海事发〔200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海事局(处),局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海事制式服装的着装行为和着装风纪,保障海事人员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树立和维护海事执法形象,根据国家海事局关于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海事局海事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现颁布实施,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海事局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重庆市地方海事局海事制式服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制式服装管理,进一步树立和维护海事执法形象,根据国家海事局关于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地方海事系统着海事制式服装的人员及从事海事制式服装管理的机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海事制式服装的统一管理、规范及着装风纪的监督检查。

市局政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海事制式服装的着装管理、规范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海事制式服装的管理及着装风纪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着装人员
第五条未经市局同意的,不得换着海事制式服装。

第六条申请换着海事制式服装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事管理机构在编、在岗的;
(二)经市局审查合格的;
(三)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或《海事行政执法证》的;
(四)符合国家海事局、市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海事制式服装的组成与发放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海事制式服装,包括海事制服和海事装具两部分。

第八条海事制服由夏装、春秋装、冬装、冬季大衣组成:
(一)夏装:白色制式短袖衫、制式长袖衫和藏青色夏裤(裙);
(二)春秋装:藏青色制式西装;
(三)冬装:藏青色制式西装;
(四)冬季大衣。

第九条海事装具包括制服帽(白色和藏青色大檐帽、翻檐帽)、帽徽、肩章;领花、领带、领带夹、腰带、纽扣。

第十条海事服装的配发标准及年限为:
(一)夏装原则上每年配发二套,其中:
1、男、女均配白色制式短袖衫、制式长袖衫各两件;
2、男配藏青色夏裤二条,女配藏青色夏裤、夏裙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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