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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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
1.什么是律师?
律师是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出庭辩护,以及代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从字面上解释,“律”是指法律,“师”是指专业人员,即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如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教师、医师等。因此,顾名思义,“律师”就是指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律师一词的使用具有广泛性。首先,律师是一种职业;其次,律师是一种身份,是对从事律师职业工作的人的泛称;再次,律师是一种称谓,是人们对具有律师身份的某个人的特称,如李律师、王律师等。
2.律师学的研究重点是什么?
律师法是我国律师制度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因此,它是律师学的研究重点。其重点包括:
1、律师法的立法宗旨和律师的执业原则;
2、律师执业条件;
3、律师执业机构的条件、组织形式及设立程序;
4、律师的业务范围;
5、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6、律师的管理、法律援助;
7、律师的法律责任。
3.律师学有哪些研究方法?
(一)分析和比较的方法
(二)历史分析的方法
(三)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四)加强表达和写作能力训练的方法
(五)经济分析的方法
(六)综合运用的方法
4.在罗马社会职业律师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在罗马共和国的初期,社会上有一种被叫做“保护人”的公民出现了。他们给属于自己的一些当事人以法律上的帮助。最初是一些具有贵族身份的人,出于各种考虑,委托其亲属或朋友代其进行诉讼,这种情况日渐增多后,相沿成习,于是出现了“保护人”一词。这个词的意思是陪同被告人到法庭,在开庭审理时给被告人提供意见的亲属或朋友。一开始“保护人”只能在法庭上对被告人向法庭表达意见、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指控
在古罗马奴隶制共和国的后期,从公元前3世纪开始,由于社会的生产和贸易逐渐兴隆,签订产品交换契约的行为较为频繁发生。面对这种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关系,客观上迫切需要加以调整,从法律上确认这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于是,应这种客观需要,专门的法律学科和职业的法律专家便随之产生了。
到了公元1世纪,即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演变的时期,当时社会矛盾异常尖锐,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秩序,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和规定。与此相适应,社会上出现了学习、研究法律的法学家阶层。可以说是社会变革带来了社会关系的变化,也带来了新知识的学习欲望。这些人与统治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时常就如何执法等问题向司法、行政官员提供意见,他们的研究成果和著作有些被统治者认可为了国家法律。在社会上,他们向平民百姓解答法律问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代理当事人参加诉
讼。由于这些人的活动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所以,公元3世纪,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了“大教侣”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同时诏令还允许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于是,“职业律师”正式出现。
5.罗马社会律师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实行“二元制”的律师制度。
(二)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严格。1.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必须是男性公民。女性公民不能从事律师职业。3.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三)律师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
(四)律师的社会地位比较高。
6.欧洲进入封建社会后,由于社会关系的重大变革,反映在司法和和诉讼上都发生了哪些变化?
(一)与封建的政治统治相适应,诉讼结构一改罗马时代的辩论式,采用了纠问式。(二)律师制度几乎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条件,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三)审判机关分为宗教法院和世俗法院
7.英国进入封建社会后,13世纪前后有什么不同?14世纪英国建立了哪些专门用来培养法律人才特别是律师的法学院?其律师职业发达起来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13世纪前,英国的任何公民只要在诉讼当事人申请到专门的“国王许可证”,并到法庭上能够证明自己有代理权时,都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但是,由于僧侣是最通晓法律的人,所以,诉讼代理人基本上仍然集中在僧侣之中。13世纪后,英国禁止僧侣在世俗法院执行律师职务。要想改变僧侣是唯一掌握法律知识的人的现状,就必须培养更多的人学习法律知识,能够替代僧侣执行律师职务;到14世纪初,英国成立了四大法学院和一些较小的法学院,专门负责培训律师。这四大法学院是:1、格雷法学院;2、林肯法学院;3、内殿法学院;4、中殿法学院。
原因:(1)公元前11世纪,欧洲大陆“复兴罗马法”的热潮传到英国。12世纪,罗马法学家华卡雷斯应邀到牛津讲授罗马法,使英国特别是使牛津研究、学习罗马法蔚然成风。随之,古罗马的律师制度也传到了英国。这些现象的出现,对英国律师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2)英国的诉讼结构主要采用的是辩论式,这一点不同于法国,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并享有一定的权利,这也为建立律师制度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8.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英国、美国等国家用法律形式确认律师的代理和辩护行为都有哪些表现?
到了17世纪,英国小资产阶级政党平均主义派在其《人民约法》的宣言中正式提出了“被告有亲身辩护或请人辩护的权利。”并在平均主义的倡导下,英国人民迫使斯图亚特王朝的皇帝---查理二世于1679年5月26日签署公布了《人身保护法》,该法首次明确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和被告人的辩护权。
1791年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刑事被告人得“受法庭律师辩护之协助。”同年颁布的法国《宪法》也规定: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不得禁止被告人接受辩护人的帮助。”1793年雅各宾派上台后,在全国范围内也设立了“公设辩护人”以使公民充分实现辩护权。至1808年,法国的《刑诉法典》又将律师制度进一步系统化了。日本明治维新以后,1876年颁布实行的《代言人规则》(甲第1号),规定了日本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
9.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英国的律师制度有哪些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