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杆件整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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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道路杆件及标识整合设计导则
(试行)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二○一五年十月
目录
1 总则 (1)
2 路灯杆与交通设施杆件整合要求 (2)
3 路名牌与导向牌杆件整合要求 (3)
4 安装要求 (4)
4.1 一般要求 (4)
4.2 合杆结构 (4)
4.3 合杆照明 (4)
4.4 合杆管线及接地 (5)
5 交通标志设计要求 (6)
5.1 基本要求 (6)
5.2 分类 (6)
5.3 颜色 (7)
5.4 字符 (8)
5.5 逆反射材料 (8)
5.6 支撑方式 (8)
5.7 标志结构设计 (10)
5.8 标志版面 (10)
5.9 交通标志杆 (15)
5.10 设置规定 (16)
6 智能交通设计要求 (18)
6.1 信号灯 (18)
6.2 交通监视系统 (20)
6.3 交通违法监测系统 (21)
6.4 交通流视频检测系统 (21)
6.5 智能卡口系统 (21)
6.6 微波流量检测系统 (22)
7 路灯照明设计要求 (23)
7.1 照明标准 (23)
7.2 灯具及附件选择 (24)
7.3 照明方式及设计要求 (24)
7.4 节能标准 (26)
7.5 电缆线路敷设 (27)
7.6 路灯安装要求 (28)
本导则用词说明 (30)
引用标准名录 (31)
附录A 路灯与交通设施合杆样式参考 (32)
附录B 路名牌样式、路名牌与导向牌合杆样式参考 (35)
附录C 交通标志制作图例参考 (37)
附录D 合杆连接样式参考 (45)
附录E 合杆杆件接线盒做法参考 (47)
附录F 合杆杆件接线井做法参考 (48)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有序的使用城市道路空间,美化道路环境,编制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主城区新建道路、改扩建现状道路,路灯杆与交通设施杆件、路名牌与导向牌杆件的整合。

1.0.3 杆件整合前应对道路上的杆牌进行梳理,取消不必要的杆牌,原则上道路上只保留路灯杆与交通设施杆(“两杆”),其他标识标牌一律合并到“两杆”上,不再单独设置。

1.0.4 交通设施杆件间应先充分整合,在兼顾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再对路灯杆与交通设施杆进行杆件整合。

1.0.5 本导则是结合杭州市具体情况编制而成,同时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1 路灯杆与交通设施杆件整合按新建及现状道路区分。

2.2 在满足行业标准、功能要求、安全性的前提下,新建道路路灯杆与交通设施杆件应整合,整合原则按表2.2。

表2.2 路灯杆与交设施杆件整合原则
路灯交通设施合杆原则
路灯交通标志
大型指路标志、分道标志、旅游区标志应合杆小型指路、旅游区、注意行人、施工标志、禁止
左转等设置位置相对灵活的标志
应合杆小型人行横道、单行路、停车让行、禁止驶入、
线形诱导标等设置位置相对固定的标志
应尽量合杆智能交通
大型信号灯应合杆智能卡口、行程OD调查、微波流量检测等设置
位置相对灵活的系统
应合杆可变信息标志及违法监测、交通监视、小型信号
灯、视频安防监控等设置位置相对固定的系统
应尽量合杆
2.3 在满足行业标准、功能要求、安全性的前提下,现状道路既有路灯杆与小型(一般为柱式支撑)交通设施杆件应整合;现状道路既有路灯杆与大型(一般为悬臂式、门架式支撑)交通设施杆件原则上距离小于5m应整合,且以路灯移至大型交通设施处为主,大型交通设施宜充分利用。

3.1 在满足行业标准、功能要求、安全性的前提下,路名牌与导向牌应合杆。

3.2 路名牌应在进口道设置;当车行道宽度大于40m或路中建有高架时,可在部分出口道增设;路段长度大于400m时,应适当增设路名牌。

3.3 导向牌应指示1km范围内的地铁、公厕、医院、景点等信息,一般设于路口,同一位置设置的路名牌、导向牌应合杆。

特殊情况下导向牌在路段单独设置时宜与路灯、交通标志或智能交通合杆。

4 安装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路灯、交通标志、智能交通、路名牌、导向牌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应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4.1.2 合杆立柱应设在设施带或绿化带中,合杆设施的杆件、版面、设备等不得侵入道路建筑界限。

4.1.3 合杆设施的版面、设备应避免被树木、桥墩、柱等物体遮挡,影响视认。

4.1.4 不得利用合杆设施设立商业性广告。

4.2 合杆结构
4.2.1 合杆结构应满足功能要求和安全性要求,并保证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结构形式应考虑美观要求;合杆结构尺寸应根据计算确定。

4.2.2 若交通设施支撑方式为悬臂式、门架式,以路灯附至交通标志、智能交通结构为主;若交通设施支撑方式为柱式,以交通标志、智能交通附至路灯结构为主。

4.2.3 路灯与交通设施连接部应安装方便、连接牢固、外形美观,并注意电线敷设孔的预留。

4.3 合杆照明
4.3.1 合杆路灯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应计算后确定,并宜与同一条道路内未合杆路灯保持一致,灯具可适当调整一定的安装高度。

4.3.2 合杆路灯距离道路侧石安装位置应与未合杆路灯保持一致,以保证沿着道路行车方向,合杆照明灯具具有良好的诱导性和连续性。

4.3.3 合杆后道路照明的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总均匀
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值等照明评价指标总体上应满足现行规范标准规定。

4.3.4 合杆灯具选型、光源及附属装置选择应全段保持一致;光源功率大小及灯具配光曲线选择应结合合杆设施单独进行照明计算分析后确定。

4.4 合杆管线及接地
4.4.1 管线敷设
1)电缆采用穿电缆保护管敷设方式,电缆管连接应牢固,密封良好。

2)合杆路灯旁应设置接线手孔井,电缆分支接线在接线井内实施完成。

3)强弱电管线应分别单独穿管敷设,电缆管敷设净距不应小于0.25m。

4.4.2 接地要求
1)所有道路合杆电气设备的可触及的金属部分均应做接地安全保护,电气系统接地型式采用TN或TT系统。

2)合杆路灯应设置独立接地装置,其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应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当路灯与交通标志合杆情况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当路灯与智能交通合杆情况下,其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 交通标志设计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布局合理,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

信息应连续,重要的信息宜重复显示。

5.1.2 交通标志一般情况下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左侧,或左右两侧同时设置。

5.1.3 为保证视认性,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块以上标志时,可安装在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但最多不宜超过四个,特殊情况经论证后确定。

5.1.4 原则上要避免不同种类的标志并设。

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路口优先通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如条件受限无法单独设置时,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最多不应超过两种标志。

标志板在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并设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

5.1.5 警告标志不宜多设。

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警告标志时,原则上只设置其中最需要的一个。

同一位置设置多于2个禁令标志时,应组合设置。

5.1.6 采用分段建设的同一条城市道路,如道路级别标准相同,则采用的交通标志设置原则和标准应保持一致。

5.1.7 有条件时,交通标志应与信号灯、路灯立柱合杆设置。

5.1.8 标志的设置不得被桥墩、柱、树木等物体遮挡。

5.1.9 交通标志之间应保持合理的间距,如需在保持最小间隔的标志之间增设新的标志,则应采用互不遮挡的支撑结构形式。

5.2 分类
5.2.1 交通标志按其作用分类,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
a)主标志:
1)警告标志:警告车辆、行人注意道路交通的标志;
2)禁令标志: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3)指示标志:指示车辆、行人应遵循的标志;
4)指路标志: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
5)旅游区标志:提供旅游景点方向、距离的标志;
6)作业区标志:告知道路作业区通行的标志;
7)告示标志:告知路外设施、安全行驶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标志。

b)辅助标志:
附设在主标志下,对其进行辅助说明的标志。

5.2.2 交通标志按其显示位置分类,分为路侧和车行道上方两种,对应的支撑结构形式为柱式、路侧附着式,悬臂式、门架式、车行道上方附着式。

5.2.3 交通标志按版面内容显示方式分类,分为静态标志和可变信息标志。

5.3 颜色
5.3.1 警告标志的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黄底、黑边、黑图形。

5.3.2 禁令标志的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形。

5.3.3 指示标志的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蓝底、白图形。

5.3.4 指路标志的颜色,一般道路指路标志为蓝底、白图形、白边框、蓝色衬边;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为绿底、白图形、白边框、绿色衬边。

5.3.5 旅游区标志的颜色为棕底、白字(图形)、白边框、棕色衬边。

5.3.6 作业区标志的颜色,警告标志为橙底黑图形,指路标志为在已有的指路标志上增加橙色绕行箭头或者为橙底黑图形。

5.3.7 辅助标志的颜色为白底、黑字(图形)、黑边框、白色衬边。

5.3.8 告示标志一般为白底、黑字、黑图形、黑边框,版面中的图形标识
如果需要可采用彩色图案。

5.4 字符
道路交通标志的字符根据需要,可并用汉字和其他文字。

标志上的汉字应使用规范汉字,汉字应排在其他文字上方。

如果标志上使用英文,地名用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余小写;专用名词(如飞机场、火车站、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用英文直译,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余小写。

文字应使用黑体字。

汉语拼音拼写方法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执行。

地面道路指路标志字符使用汉英对照;高架快速路指路标志字符除“出口”、“入口”等专用名词使用汉英对照,其余使用汉字。

道路名称中涉及方位词的翻译,使用英文缩略,置于路名之后,并用括弧标注,如“湖墅南路”英文翻译为Hushu Rd.(S)。

道路名称英文竖写应采用顺时针旋转90度书写。

5.5 逆反射材料
5.5.1 除另有规定外,标志应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标志面或安装照明设施,也可以根据地形、日照情况采用发光式。

标志在白天和夜间的颜色应满足GB5768.1的规定。

5.5.2 用于标志面的逆反射材料主要为反光膜。

反光膜的逆反射性能应符合GB/T 18833的V类反光膜。

5.6 支撑方式
5.6.1 柱式
柱式一般有单柱式、多柱式。

柱式标志内边缘不应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一般距车行道或人行道的外侧边缘或土路肩不小于25cm。

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一般为250cm,与小型信号灯共杆时应设于小型信号灯上方。

单柱式是标志板安装在一根立柱上。

适用于中、小型尺寸的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和小型指路标志。

多柱式是标志板安装在两根及两根以上立柱上。

适用于长方形的指示或指路标志。

5.6.2 悬臂式
悬臂式是标志板安装于悬臂上。

标志下缘离地面的高度应大于该道路规定的净空高度。

悬臂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a)柱式安装有困难;
b)道路较宽、交通量较大、外侧车道大型车辆阻挡内侧车道小型车辆
视线;
c)视距或视线受限制;
d)景观上有要求。

5.6.3 门架式
门架式标志安装在门架上。

标志下缘离地面的高度应大于该道路规定的净空高度。

门架式标志适用于以下情况:
a)多车道道路(同向三车道以上)需要分别指示各车道去向;
b)交通流量大、外侧车道大型车辆阻挡内侧车道小型车辆视线;
c)交流在较高运行速度下发生交织、分流和合流的路段;
d)受空间限制,柱式、悬臂式安装有困难;
e)出口匝道在行车方向的左侧;
f)景观上有要求。

5.6.4 附着式
标志附着安装在上垮桥和附近构造物上。

按附着板面所处位置不同分车行道上方附着式、路侧附着式两种。

附着式标志的安装高度应符合柱式和悬臂式的规定。

5.7 标志结构设计
标志结构设计基本风速应采用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离地10m高,重现期为50年10min平均最大风速值,并不得小于35m/s。

交通标志结构的荷载计算与组合、极限状态设计、地基基础的设计应符合GB 50017、GB 50007、GB 50009的要求。

标志板制作时标志字符不允许拼接;标志底膜不宜拼接,当必须拼接时,应按反光膜产品的最大宽度进行竖向拼接,且压接宽度一般不应小于5mm,当需要滚筒粘贴时,可以平接,其间隙不应超过1mm;距标志板边缘5cm之内,不得拼接。

悬臂式标志应采用框架式结构形式,标志板背面为漆黑色。

标志杆件的外观颜色为黑色亚光色(C90M78Y55K71或R5G20B38)。

悬臂式、门架式标志需预留穿线需求。

不同标志横向并设时,标志板宜下缘对齐,竖向并设时宜居中对齐。

标志底板应使用铝合金板制作;标志底板面积大于等于4.5m²时,厚度应不小于3mm,面积介于1m²~4.5m²之间时,厚度应不小于2mm;面积小于等于1 m²时,厚度应不小于1.5mm。

5.8 标志版面
5.8.1 指路标志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上设置的指路标志根据道路等级、交通组织等条件选择标志版面,详见表5.8.1。

版面制作图例参考详见附录B。

根据道路功能、位置,在进城方向指路标志中增加“西湖景区”、“西溪湿地”的引导,出城方向应增加城市外围高速公路、国省道的引导。

表5.8.1 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版面 本路
相交道路
条件 版面尺寸 字高 主干路、
次干路
主干路、次干路、信号灯控支路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 500cm×270cm 40cm 主干路、
次干路
主干路、次干路、信号灯控支路 双向六车道以下 450cm×270cm 35cm 主干路、
次干路 无信号灯控支路
250cm×100cm 、60cm×150cm 30cm 支路 主干路、次干路、
进口2车道及以
上支路
320cm×180cm 30cm 支路 进口1车道支路
250cm×100cm 、60cm×150cm 30cm
图5.8.1-1 500cm×270cm 指路标志版面示例1
图5.8.1-2 500cm×270cm 指路标志版面示例2
图5.8.1-3 500cm×270cm 指路标志版面示例3
图5.8.1-4 450cm×270cm 指路标志版面示例
图5.8.1-5 320cm×180cm 指路标志版面示例
图5.8.1-6 250cm×100cm 指路标志版面示例
图5.8.1-7 60cm×150cm 指路标志版面示例
5.8.2 分道标志
并设的分道标志,2个导向车道时尺寸为200cm×150cm,3个导向车道时尺寸为250cm×150cm,4个导向车道时尺寸为300cm×150cm,5个导向车道时尺寸为350cm×150cm,以上每增加1个车道标志宽度按50cm递增
设置。

图5.8.2-1 250cm×150cm 分道标志版面示例
图5.8.2-2 300cm×150cm 分道标志版面示例
图5.8.2-3 350cm×150cm 分道标志版面示例
分设的分道标志每个尺寸为100cm×150cm。

图5.8.2-4 100cm×150cm 分设分道标志版面示例
分道标志应增设路名(混合车道不设)。

版面制作图例参考详见附录B。

5.8.3 其他标志
指示、禁令标志,采用直立杆(或附着式)的直径高架快速路为¢100cm,地面主、次干路为¢80cm,支路为¢60cm;采用悬臂杆的直径为¢100cm。

警告标志,采用直立杆(或附着式)的边长高架快速路为110cm,地面主、次干路为90cm,支路为70cm;采用悬臂杆的边长为110cm。

设置于交叉口出口道、路段分流绿化带岛头的线形诱导标,宜采用单柱式或附着式安装,宜采用太阳能供电的自发光LED产品。

图5.8.3 线形诱导标设置示例
5.9 交通标志杆
5.9.1 标志杆颜色应采用黑色亚光漆。

5.9.2 标志杆件及基础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

5.9.3 除指路标志、分道标志等大型标志外,其余标志设置以附着、共杆设置为主。

5.10 设置规定
5.10.1 交通标志设置
1)限速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城市道路同方向划有1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为50km;同方向划有2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为60km。

依照上述规定,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再设置限速标志,但以下5种情形除外:
1.城市高架等快速道路;
2.城市隧道、桥梁、弯道、临崖临水等特殊路段;
3.道路沿线学校两侧;
4.测速执法设备的前方;
5.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要设置的。

2)禁停标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有绿化隔离(或设施隔离)的路段,不设禁停标志;特殊情况下有禁止临时停车需求的可设置禁停标志。

3)路权标志。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有绿化隔离的路段,灯控路口设置路权通行标志,其他道路不再设置路权标志,采用路面标线(标识)明确路权。

4)指路、指示(告示)标志。

指路、指示标志应按标志、标线规范设置,严格限制利用标牌用于法律解释、重复提示、管理告示等设置。

但遇假日交通、占道施工、大型活动等临时(含时段性)调整交通组织措施的,按最小需求原则设置,且须明确标志的使用期限,到期后应立即拆除或收回。

5.10.2 安全设施设置
1)铁质示警柱。

绿化带岛头原则上不设置示警柱,只漆黄黑相间的反光标线;特殊情况下道路线型发生变化或桥梁、隧道下光线较差的绿化带岛头应设置示警柱。

机机隔离设施前端设置1根铁质示警柱,设有中央隔离的路段人行横道线处设置的间距需大于1.5米。

2)橡胶(PU)示警柱。

机非隔离前端设置1根橡胶示警柱,并与隔离设施之间保持1米间距;路口进口车道设有机非隔离的,出口端间距隔离1米设置1根橡胶示警柱。

示警柱作为安全警示设施,不得作为挡车隔离设施设置(潮汐车道除外)。

3)锥形帽。

除大型活动或临时交通管制时,其他一律不得放置。

6 智能交通设计要求
6.1 信号灯
6.1.1 机动车信号灯和方向指示信号灯安装位置
1) 没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隔离带的道路,对向信号灯灯杆宜安装在路缘线切点附近。

当道路较宽时,可采用悬臂式安装在道路右侧人行道上,也可根据需要在左侧人行道上增设一个信号灯组;当道路较窄时(机非道路总宽12m以下)时,可采用柱式安装在道路两侧人行道上。

当进口停车线与对向信号灯的距离大于50m时,应在进口停车线附近增设一个信号灯组。

2) 设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隔离带的道路,在隔离带的宽度允许情况下,对向信号灯灯杆宜安装在机非隔离带缘头切点向后2m以内。

当道路较宽时,可采用悬臂式安装在右侧隔离带,也可根据需要在左侧机非隔离带内增设一个信号灯组;当道路较窄时(机动车道路宽10m以下)时,可采用柱式安装在两侧隔离带内。

当停车线与对向信号灯的距离大于50m时,应在进口隔离带内增设一个信号灯组。

3) 立交桥桥跨处信号灯安装在桥体上或进口车道右侧。

如立交桥下有二次停车线的,应在立交桥另一侧增设一个信号灯组。

4) 环形路口设置信号灯对进出环岛的车辆进行控制,在环岛内设置4个信号灯组分别指示进入环岛的机动车,在环岛外层设置4个信号灯组分别指示出环岛的机动车。

5) 左弯待转区信号灯的设置
桥下路口或较大的平交路口划有左弯待转区时,如果进入左弯待转区的车辆不容易观察到本方位的对向信号灯的变化时,宜在另一方位的对向增设一个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组。

6) 有机动车右转导流岛的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的设置
可在右转导流岛上安装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

6.1.2 非机动车信号灯安装位置
1) 没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隔离带的道路,非机动车信号灯宜采用附着式安装在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灯杆上。

2) 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灯杆安装在出口右侧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隔离带上时,若隔离带宽度小于2m,非机动车道信号宜采用附着式安装在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灯杆上;若隔离带宽度大于2m、小于4m,可借用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灯杆采用悬臂式安装非机动车信号灯,此时安装高度与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相同;若隔离带宽度大于4m,应单独设立非机动车信号灯灯杆,该非机动车信号灯灯杆应采用柱式安装在对向右侧距路缘的距离为0.8m至2m的人行道上。

3) 当非机动车停车线与对向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距离大于50m时,应在进口增设一组非机动车信号灯,可安装在进口停车线前0.8m至2m处右侧距路缘的距离为0.8m至2m的人行道上或非机动车道左侧的机非隔离带内。

4) 在设置有物理导流岛的路口,可将非机动车信号灯灯杆安装在导流岛上。

在设置有标线导流岛的路口,视具体情况可将非机动车信号灯灯杆安装在导流岛上。

5) 立交桥下非机动车信号灯安装在桥体上,立交桥另一侧应增设一个非机动车信号灯组。

6.1.3 信号灯灯具、灯杆技术指标
1) 信号灯杆的设计、制作、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参照杭州市“五纵六路”灯杆效果来选型。

2) 信号灯杆立柱和横梁:凡钢管外径 152mm以下(含152mm)的立柱和横梁,采用普通碳素结构钢(Q235)焊接钢管,应符合《碳素结构钢》(现行GB700,下同)的要求。

凡钢管外径在152mm以上的立柱和横梁,
采用一般的热轧无缝钢管,并符合《结构用无缝钢管》(GB/T8162)的规定。

标志立杆柱帽,采用普通碳素钢结构钢板,板厚3mm,并符合《碳素结构钢》的要求。

3) 信号灯杆高强螺栓、高强连接螺栓(包括相应螺母、垫圈)应采用40B式45号钢,并符合《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头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的规定。

地脚螺栓(包括相应螺母、垫圈)应采用普通碳素钢结构钢(Q235),并符合《碳素结构钢》的要求。

4) 信号灯杆水泥混凝土基础材料混凝土强度应不少于25Mpa。

并符合《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下同)的有关规定,机箱基础应高于地面20公分,机箱接地达到标准要求。

5) 信号灯杆钢筋采用热扎结构等级圆钢筋,Ⅰ级3号钢(位于桥梁防撞墙上的标志基础钢筋采用Ⅱ级)并符合现行《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规定。

6) 信号灯杆立柱和横梁不允许存在任何接驳。

7) 信号灯杆钢结构应按规范规定进行热浸镀锌处理,镀锌量为600g/m2。

螺栓、螺母、垫圈进行热浸镀锌,必须清理螺纹或作离心处理。

构件经镀锌处理后,采用黑色(或其它颜色--具体颜色由业主确定)亚光喷漆处理。

6.2 交通监视系统
在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等十字路口必须设置。

支路等根据实践交通流量情况有选择性地设置。

对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路段上宜按500米/段,全线铺设监视点,同时兼顾重点路段和重点场所。

监控点位立杆位置的确定,需要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

下面为该系统的设置表:
道路类型设置情况备注
快速路必须设置路段上按每500米设置一个监控点
主干路必须设置路段上按每500米设置一个监控点
次干路必须设置路段上按每500米设置一个监控点
支路可以设置按实际交通情况
6.3 交通违法监测系统
视频取证设备安装原则如下:
1) 工程施工应符合GB50198的要求;
2) 设置视频取证设备的路口或路段,其交通信号灯设置应符合GB14886要求;
3) 电子警察立杆在路口停车线18m以外;
4) 当路口较大,摄像机到机箱距离大于80m时,可采用光纤传输模式,在摄像机立杆增加抱杆机箱(光纤收发器等设备放置在抱杆机箱中;抱杆机箱设置在立杆的检修孔附近,并置于绿化覆盖范围中)。

6.4 交通流视频检测系统
在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主干路及其交叉路口必须设置,次干路、支路路口根据实践交通情况有选择性的设置。

6.5 智能卡口系统
设置智能卡口系统的主要目的是在于掌握所有过往该卡口机动车图像和车牌号信息,具有全天候录像功能、车牌自动识别、储存功能。

下面为该系统的设置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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