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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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一、村民委员会的设置 (一)村民委员会设置的原则 (二)村民委员会设置的范围 (三)村民委员会设置的机关 二、村民委员会的组织 (一)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和任期 (二)村民委员会的活动方式、原则和下属机构 (三)村民会议和村规民约
第十二章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概述 第二节 居民委员会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国家政权的关系 2.居民委员会的设置与组织 3.村民委员会的设置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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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概述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概念,在我国制宪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向基层人民代表大会 反映居民(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方面看,二者的关
系主要表现为:
1.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要依法对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进行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 及有关决定、决议在基层群众性组织内实施。
2.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要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开展自治活动。
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了对村民委员会进 行监督的一些规定,有助于实行对村民委员会的 民主监民委员会的设置
(一)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原则
(二)居民委员会的范围
(三)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机关
二、居民委员会的组织
(一)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产生、任期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
(4)从自治的内容上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 自治,是在居住的社区范围内全方位、综合性的 自治,不像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仅限于某一个 方面的工作。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基层性的特点。基层 群众自治组织的基层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 面:①从组织系统上看,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 是居民委员会,都没有上级组织,更没有全国性、 地区性的统一组织。②从自治内容上看,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民(村民)居 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 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 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此外,居民委员会还应对编入居民小组的依 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进行监督和教育。
二、宪法规定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意义
1.宪法规定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助于加 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基层民主建设,切实 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 作用”。
2.宪法规定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基层 群众性自治,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 立和经济的发展。
3.宪法规定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助于加 强基层政权的建设。
(1)从组织上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从属于 也不依赖于居民(村民)居住地范围内其他任何社 会组织,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
(2)从它与它所在基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的 关系来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独立于有关国家 机关,不是它们的下属或下级组织。
(3)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内部来看,它是在居 民(村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 育、自我服务等途径来实现自治的组织形式,自 治的主体是居民(村民),因而不同于地方自治、 民族自治等自治形式。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人民政府的 相互关 系
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完善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加重视村委会成 员的直接选举,规定了一些新的选举措施, 体现了民主选举的特色。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由村民委员 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体现了民主决策的群众性自 治精神。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以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的民主议事制度, 有助于村民更好地参与基层(本村)公共事务和公 益事业的管理,体现了民主管理的特点。
史上首次见于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该《宪法》
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
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 点: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一个群众性的社会组织, 不同于国家政权组织和其他政治、经济等社会组 织。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一个具有自治性质的社 会组织,自治是它最重要的特色。这种自治特色 具体表现在:
(四)居民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 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 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 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账目应当及 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三、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 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活动;
居民委员会每届的任期为3年,其成员可以连 选连任。
(二)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原则和下属组织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 不得强迫命令。
(三)居民会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会议是由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内18周岁 以上的居民组成的居民自治的权威机构。居民委 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凡涉及全体居 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 议讨论决定。
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
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选举产生。年满18 周岁的本居住地区的居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的,享有居民委员会组成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既可以由本居住地区 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户派 代表选举产生,还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 2-3人选举产生。
4.宪法规定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助于城 乡基层社区秩序的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政权的关系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 相互关系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严格遵守和贯彻基层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参与有关基层人 民代表大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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