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营销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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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营销及策略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内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新兴险种,有一些区别于其他险种的显著

特点。第一,虽然近因原则在其他险种中运用比较广泛,但是在环境

污染责任保险的实际运营中除了推定因果关系具有一定职能之外,近

因原则并不是特别适用。第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一定水准上依赖

于政府的参与。因为此险种有很高的经营风险,政府的作用在环境污

染责任保险的运营中就显得尤其重要,如此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其余商

业保险中是不多见的。第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通常是特定的。因为环境污染问题相对比较复杂,致使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存有不确

定性并且不容易预测,所以确定保险利益存有一定困难。在衡量或者

检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时,要将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纳入考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一般责任保险的条款有一定差异性,保险费

率不能实行统一费率,应该单独进行确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进行环境

污染补救时,要考虑到施救的经济支出与所获得的经济效益、法律规

定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由事故引起的生命、健康和环境权利问题等

多方面因素。在享受着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成果的同时,我们不得不

承受着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随着环保意识的提升,“绿色”也逐渐

成为主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出现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和公民的环保

意识,并且对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责任提供了经济保障,从多方面来说

都对环境保护的贡献颇大,在很大水准上促进了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当发生污染事故并且企业因无法承担后果而侵害到公民利益时,该险

种会在维持企业稳定经营的同时保证受害人得到补偿,降低环境纠纷

的交易成本。而且出于自身利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会采取各种措施

来减少环境污染事故。与此同时,该险种还可以深化保险企业的内部

改革,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并进一步推进完善市场经济,从而可以有

效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定。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营销环境分析

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首个试点是由环保部门和人保财险于1991年在大连成立的,在其联合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该险种在我国的第一张保单诞生。因为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发生,人保财险推出了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是我国首款专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12月颁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昆明、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上海、重庆、深圳等省市被确定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新一轮试点地区,我国有意要将商业保险引入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从而更有效地明确环境污染责任并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更大范围试点的建立标志着这一探索有了很大进步。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缓慢有很多方面的原因,但是前景还是比较可观的,中国保监会和环保部已经正式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了明确计划,目标是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和资金理赔等各项机制。”下文采用了SWOT分析法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营销环境作出了全面分析,以期更为准确地拟定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路线。

(一)优势分析

1、提倡低碳的经济环境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了需求保证

从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要达到经济和环境“双赢”的目标,必须建立起高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推行低碳经济的背景下,各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更高的环保要求压力,鉴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环境保护和企业环境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其发展规模必然会随着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而逐步扩大。就我国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而言,除了具有公认的三大环境污染风险(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的企业外,其他一些运用新兴科技从而带来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也有必要纳入该险种的适用范围,总之该险种在我国的经济环境下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营销提供了依据

我国于2007年正式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此之后出台了若干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行的政策,为该险种在国内的营销提供了相对应的政策依据。例如,2011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增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表示,“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2012年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指出,“研究建立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制度”;保监会与环保部在201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在“涉重金属企业”等高危行业中设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3、国际上存有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借鉴意义

不同国情适用不同模式的保险制度,综合国际上现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模式,主要有自愿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和强制与保证相结合的三种模式。美国是引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早的国家,目前也是制度发展最完善的国家。因为我国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比较晚,搜集不到完整的数据资料,所以在厘定费率、提取准备金、限定免赔额等方面缺乏充足可靠的依据。在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初期,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但是成功的国际经验可以为此制度的推行起到积极作用。

(二)劣势分析

1、环境风险等级划分不合理,经营风险大

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际运营中,保险公司并没有依据被保险人所面临环境风险的不同来划分不同的保险等级,而是将相同行业的所有企业划分为一类,并实施统一的保险基准费率,不过不实行差别费率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发生。但是在我国很难设置一个统一的标准来量化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所囊括的大多数损害赔偿责任,对企业的环境风险级别有影响的因素也较为单一,主要决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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