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15年中国股市巨幅波动原因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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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5年中国股市巨幅波动原因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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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注定是中国股市难忘的一年。从牛市起步到疯牛的形成,再到股灾爆发流动性完全丧失,监管当局出手救市后又遭人民币贬值预期打压,政府不得不全球安抚,这一切仅仅在半年多的时间内完成,如梦亦如幻。2015的中国股市如同乘坐了过山车一般,在股民惊悚的叫喊声中度过了不太平的半年,面对风云变幻的股市投资者该如何面对?本文分析各种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以期为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提供一定的依据。通过对中国股市巨幅波动的影响因素做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便股民深刻洞悉金融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律,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关键词:中国股市大幅波动制度缺失理念转变有效监管

一、分析股市巨幅波动的原因

2015年6月到8月,中国股市经历了异常波动,经过有效应对,股市已进入调整恢复期,但这一过程,也充分暴露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制度缺陷。本次股市异常波动集中表现为暴涨和暴跌,暴涨的时候,2014年8月到2015年6月,上证指数上涨幅度超过150%,创业板指数上涨超过200%,剔除银行、石油石化等行业股票,A股整体估值水平为51倍,创业板142倍,为什么剔除银行、石油石化呢?银行股在某种程度上是被低估的。急跌的表现,是从高点的7月9日到8月中旬,上证指数下跌为35%,创业板指数下跌约为42%,股票市场出现了流动性危机。

本次股市异动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呢?从宏观上看,这次股市异动反映了对转型改革的过高预期与短期经济表现未达预期的矛盾。从制度上看,股市异常波动反映了资本市场基本制度的缺陷和监管制度的缺陷。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杠杆交易的过渡、无序以及监管不完善,放大了资金式的缺陷。中国资本市场有政策市、资金市的特点,而这次又加上了杠杆运用,放大了资金式的风险。A股融资余额占市场的比重曾高达3%,加上场外配资,高达7.5%到9%,远远超过纽交所2000年以来的峰值2.65%和台湾当前股市的比值1.1%。A股的配资渠道有五大渠道: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证券公司股票收益互换、单帐户结构

化配资、伞形结构化信托、互联网及民间配资。除此之外,场外配资的比例过高,从两倍到三倍的伞形信托到单一信托,到5倍到10倍的民间配资。证券公司过度追逐利润,放松系统接入的审核和证券实名制的要求,放任证券帐户分舱管理软件的滥用,对各类集合投资计划、伞形信托、P2P等市场行为监管主体和规则不统一,场外配资和过度加杠杆不能实行有效的监管。涉及资本市场的交易行为不能实行统一监管,既不利于对市场风险的监测,处置风险时也难以有恰当的方法。

本次资金市,证监会由于不能对场内场外的融资行为实行统一监管,因而难以有效知道这个阶段股市发展当中的状况,当处置风险的时候,也难以拿出更加有效和准确的调控手段。

第二,多空机制不均衡,失去了市场自我平衡的能力,造成单边上扬局面,急涨之下必有暴跌。中国交易制度的设计鼓励做多,抑制做空,融资容易融券难,融资规模占融资融券余额的比例不足1%。在国外的市场上,起码要占到30%以上,这样的一个单边机制,造成了市场容易涨,而急涨之后必然会有急跌。

股指期货没有很好地发挥风险管理的功能,投资者难以有效对冲现货市场未来的价格波动风险。在股票市场上,股票的波动是常情,如果要有多空制约机制,就会减少剧烈的上和剧烈的下,会减少波动的幅度。

第三,股市缺乏有效的熔断机制。目前的涨跌停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出清,在对冲工具有限的情况下,造成大面积停牌,导致流动性丧失。

第四,新股发行制度的缺陷,造成大新资金乐此不疲,而全额冻结资金的新股发行制度对股市交易产生短期冲击。

第五,除此之外,中国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散户化倾向严重,追涨杀跌。在股市上缺少有效的现金分红机制,导致了过度的投机行为,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和行为规范不完善,造成市场交易行为的扭曲。在这一轮的股市波动当中,媒体言论助推牛市思维,媒体未在舆论监督和市场净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制度建设,化解金融风险

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加强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既然我们从这次股市的波动当中,看到了一些制度缺陷,今后该怎么办呢?

第一、要加快《证券法》的修改,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奠定法制基础。资本市

场是一个直接以融资为本的市场,退出执行注册制,完善股票发行各相关方责任,明确上市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各自的责任,我们要以投资者人数的多少、投资者适当性的原则来决定信息披露的要求,区分不同层次的市场。

第二、构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

第三、加强投资者的保护。从严格信息披露,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强调现金分红,完善投资者法律救济的渠道方面,进一步保护投资者。

推动证券行业的创新发展,对证券经营活动实行牌照式的管理,以适合综合经营的趋势,在核心业务方面,要实现法人经营。对于证券经营机构,在经营核心业务时要持法人牌照,但是对于其它的围绕着证券业的单向业务,可以持单项牌照业务经营。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加强执行力度,加强对虚假信息、欺诈发行、内幕交易,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证券法》已经在今年4月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今后应该在总结本次股市波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证券法的修订。

按照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也就是行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和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相协调的原则,构建与现代金融市场相适应的框架。机构监管着眼于微观审慎,关注机构的准入条件,风险控制和市场退出。功能监管着眼于金融产品设计、交易的合规性,相同法律关系的产品,要遵循相同的监管原则,由同一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监管,这既有利于金融机构控制风险,又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交易,做到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

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公报公开了之后,大家都看到了,要建立适应现代金融市场的监管框架的提法,于是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问题,受到了大家的关注。我认为,在考虑金融监管体制的时候,不能够简单地考虑把监管当局合在一起,好像就可以解决问题了。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我们应该看到,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都有不同的功能,这些不同的功能,要按照他们的特点来实行分别的监管。银行是接受存款、办理结算业务,通过贷款方式以自身信用实现间接融资的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直接融资的中介平台。信托业凭借自身专业与忠诚待客进行资产管理。保险业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上为出险客户提供经济补充。这四种行业功能不会混淆的,也不可能混在一起。应该秉承不同的监管原则,监管的问题不是简单合并能够解决的,关键的问题是要转变理念,理顺机制。

三、进行有效监管,合理转变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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