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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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
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农村宅基地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4]12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26
【实施日期】2014.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4〕1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合法和明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

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城乡统筹发展,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障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分配。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单列,市、县人民政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和一户一宅条件的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和按规定审批后,将宅基地用地规模和需要农用地转用指标规模每年一次性报送国土资源厅,由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地实际使用指标情况予
以核销,切实保障农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

零星分散、用地面积较小的农村宅基地不影响土地用途区的主导用途,且乡镇规划中已预留相应新增居民点用地指标的,或虽占用基本农田但可以从规划多划定的基本农田中核销的,符合“一户一宅”等相关规定的,视为符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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