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及其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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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学院
本科生学年论文
题目: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及其法律控制
姓名:刘树琦学号: 044070227 院(系):法政学院
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漆鲜萍职称:讲师
二00七年六月
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及其法律控制
044070227 2004级法学2班刘树琦
【摘要】国有资产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十分严重。因而,探讨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办法,意义十分深远。而面对现状,目前呼声最高的就是期盼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出台。本文从国有资产的概念、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想象、以及当前我国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的现状,提出一些立法上的建议,主要从法律控制的角度探讨这个问题。
【关键字】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立法缺陷法律控制
国有资产是国家得以存在,国家机器得以运转的物质基础。尤其是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中国,国有资产更是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处于转轨中的中国一直面临着一个严酷和令人困惑的现实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从生活经验和实际案例来看,这种流失是触目惊心的。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不仅会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受到破坏,而且还会威胁到社会财富的积累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因此,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应当引起国家及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并从法律上探讨遏制和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所以笔者认为立志建成法制社会的中国应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法,从多方面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当然国有资产管理法的作用并不仅仅是解决资产流失的问题,但是一部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对于治理国有资产流失却有着其他保护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谈到国有资产管理法,让我们先在法律上给国有资产加以界定。
一、国有资产的法律界定
国有资产(the state assets),也就是指国家所有的财产。根据有关法律和通常的学理解释,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是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是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笔者认为这样对国有资产概念的界定是可以接受的。国有资产是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从一般经济学的意义来看,只有能带来效益的东西才能被称为资产。这个意义为法律所吸收而且被认为是具有主导性的内涵。但是又必须注意到,国有资产在法律上的范围更为广泛。在我国,
国有资产一般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从我国几十年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国有资产主要由以下渠道形成:一是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国家投入国有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其他企业用于经营的资本金及其权益,及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资产;二是国家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包括公民个人增与我国的财产;三是国家凭借权力取得的属于国家的资产,包括依法没收的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依法宣布为国有的城镇土地,矿藏,海洋,水流及大森林,大荒山等,依法赎买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依法没收的财产,依法认定和接收的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等;四是凡是在我国境内所有权不明确的各项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者外,也属于国有资产1。
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性质归属,有学者认为,该法涉及种种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不能从单向的角度来讨论。他们从众多视野加以论述,例如从经济法的视野来看,《国有资产法》涉及到国家如何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以及如何对国有资产经营进行干预。国家立法机构负责有关国有资产的宏观立法,并授权政府去管理国有资产。而政府如何扮演好国家与社会的治理者(宏观调控)和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者这双重角色,则是富有挑战性的问题2。而从行政法、刑法的角度来看,《国有资产法》涉及到政府在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对国有资产经营的干预过程中的有关法律责任.政府(官员)在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减值,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干预有疏忽或有过失责任,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上只是国有资产法涉及到的国家母法中的一部分3。笔者认为,我们更应该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国有资产法》不仅应该覆盖以上国家母法和种种部门法的内容,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应以市场经济为取向,处理好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国有资产的关系。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的是国有资产管理法应该包含的内容,综合各家学说和最基本的法律规范的要求,笔者归纳了一下几点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国有资产处分与收益管理,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1参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编:《国有资产管理ABC》,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2参见朱同《浅析国有资产管理法之适用》《中国财经报》,2003年4月13日第四版。3参见唐智《国有资产流失的消极影响》引自《经济研究参考》,2003年第37期。
编制管理。
二、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表现:
2005年11月7日,在国务院国资委会议上传出,2004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共清出各类资产损失高达3521.2亿元。对此,专家学者认为这只是全部国资损失中的冰山一角1。
党政机关一把手们每年从国库里盗走GDP的14.2%~14.9%,9875亿—12570亿元之间,是我国4亿多农民一年的纯收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476元) ,是2002年全国财政教育事业费支出2640亿元的近4倍!而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专家表示,普遍存在的严重腐败正成为中国社会不满的一个重要源头2。
可是,所有这些,都被权贵私有化的滚滚浪潮所淹没!权贵者们红了眼,盯着那数万亿的国有资产,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为籍口,新的三光政策悄然出炉,什么要分光呀,卖光呀,改光呀,一个个吃得满嘴流油。大陆改革开放短短20多年来所形i成的收入差距,竟然比美国200多年以来形成的收入差距还要大!这都是需要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
以上的数据只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冰山一角,其他涉及到个人或家族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例更是不胜枚举,在这里便不再详细给出。面对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但是归结到一点也是不可或缺的,那就是怎样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律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三、我国国有资产的立法现状
(一)面对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立法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制定诸如以下一些主要的行政规章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面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迫在眉睫,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举措就是200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组织机构上实现了政府社
1参见中科院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教授的2002年的一篇论文统计(1999~2001年) 《中国挑战腐败》
2参见胡海涛《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实现机制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引自《国企》,2005年5月10日,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