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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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监管的历史
1720年著名的“南海欺诈案”(South Sea Bubble),促使议会立法对保险加以 限制。英国于1720年通过立法,授予皇家 保险商社及伦敦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的权 利,禁止任何其他公司或合伙组织经营海上 保险业务,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许多保险 商人的不轨行为,整顿了保险市场。
事实上,日本保险监管机构也曾对保险公司破产的问题 作了大量的工作。例如,1997年,发生战后第一起保 险公司破产事件以后,日本政府在保险监管上进一步加
强了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并及时公布有关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信息。日本内阁于1998年3月通 过了有关设置“付款保证机构”的相关法案.在日本新
四、保险监管的目标
1.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2.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 3.防止保险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维持合理
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 4.防止市场失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 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 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 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 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现代意义上的被认为出现在美国。1851年 美国新罕布什尔州设立了保险监督委员会, 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保险监督机构。1855年, 马萨诸塞州建立了类似的保险监管机构,三 年之后,伊莱泽·赖特被任命为该州的保险 监管官。赖特为保险监管的未来指明了方向, 提出了保证保险人偿付能力为目标的现代保 险监管概念,被称为“保险监管之父”。
第十章 保险监管
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模式、方式和手段
教学目的与源自文库求
教学目的:掌握保险监管的含义与内容,理 解保险监管的原则,了解我国保险监管的进 展;熟悉保险监管历史中一些标志性事件, 熟悉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
教学要求:掌握保险监管的原因、目标、模 式。
案例2
保险是“影响公众利益的行业”,因此西方国 家大多都实施了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 监管制度,并建立了以偿付能力为标准的监管 预警和防范系统。例如,美国的保险监管是要 “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 能力,确保费率的充足性、合理性和非歧视性, 其中对于保护消费者最重要的是偿付能力监 管”。
的适用申请,该法规定了以保险公司为对象的 重建型破产手续。此前的10月9日,排名第12 位的千代田生命保险公司也宣布破产。短短10 余日里两家大型保险公司接连破产,这在战后 的日本还是第一次。
日本保险业的危机,不仅对日本保险业的经营 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并且还直接影响着整个日 本金融体系的安全,关系到日本93%以上家庭 的切身利益。所以,日本保险业的危机,不仅 是日本经济和金融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并且也关系到整个日本社会的稳定。
案例1
日本是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1998年的保险费收 入高达4531亿美元,占当年全世界市场份额的 21%,日本保险市场存在着高度寡头垄断的现象, 所以日本的保险公司也大多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保 险公司,1999年,有13家日本保险公司跻身世界 财富500强。
但是自1997以来,日本发生了多家大型保险公司 相继倒闭的事件。其中包括像东邦生命这样在 1997年财富500强中排名第196位的大型寿险公 司,还有日本人寿保险业的中坚企业,排名第11 位的协荣生命保险公司。因为深陷经营危机,该公 司于10月20日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了“更生特例 法”
目前,美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是比较严格的, 直接负责监管工作的是州政府,各州制定专 门的保险法或保险监督法,设有保险专员, 而联邦政府则对特定项目和特定事项的保险 业务进行管理。
除英国采取相对较宽松的监管制度外,各国 对保险业均进行较严格监管。
立法方面,各国关于保险监管的法律主要是 其保险公司法、保险业法或保险监督法以及 相关的一些法律。
市场在优胜劣汰中得到不断发展,也使得美
国保险监管机构在处理“问题保险公司”的 时候更加富有经验。
但是,在日本,情况有所不同。一方面,保险公司本来 就规模庞大而数量较少,使得日本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
公司破产方面“输不起”;另一方面,日本在二战后,
对保险公司的保护政策使得问题被掩盖,保险监管机构 缺乏应付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的经验。
在美国,共有6000多家保险公司,几乎每年 都有若干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经营 失败的问题。例如1992年,美国有91家保险 公司经营失败,其中产险公司59家,寿险公 司32家,相对于美国6000多家保险公司的总 数来说,其所占的比率是相当小的,对整个
市场的影响也不大。但同时,正是因为每年
都有着失败和成功的案例,才使得美国保险
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一国政府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 一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可分为三部分: 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的法规,对本国保险业
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
授权,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达 到监管目标; 三是保险经营组织为保证保险业内部的健康竞争, 促进行业发展,成立同业组织,对保险企业进行监 督和指导。
机构方面,英国是贸工部及其下属的保险局, 法国是财政部下属的保险管理局和保险监督 官,加拿大是各州的联邦保险部和各省完全 独立的保险部,德国是财政部下属的保险监 督局,日本是大藏省及其下属的保险部。
三、保险监管的原因
主要是由于保险业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1.保险业涉及公众利益 2.保险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3.保险业是易于产生过度竞争的行业
的付款保证制度下,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问题而需 要破产清算时,如果此时有愿意救助该破产
保险公司的公司,则由“契约者保护基金”对收购公司提供 资金援助,例如,承接日产生命契约转移的青叶生命,就获 得了契约者保护基金2千亿日元的资金援助.如果没有愿意对 破产保险公司进行救助的保险公司,大藏省将设立一家付款 保证机构来负责承接破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契约和保险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