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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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商法讲义18(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编商行为法
第二十章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1课时)(赵商法665-699页,以教材为主,简单讲解,补充讲义内容)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补充:掌握第一种、第五种分类即可
三、人身保险的特殊规定
(一)保险利益(已有前述,不再重复)
(二)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同上)《保险法》34条
(三)为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时的特殊规定(同上)
《保险法》33条
(四)宽限期、中止、复效的规定(09版保险法改动较大,)
1、人身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投保人自保险人催
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内)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2、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解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前,必须先介绍一下自然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的区别。

在人寿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按其年龄和在未来一年内的死亡概率逐
年支付保险费,则该保险费收取模式被称为自然保险费。

在自然保险费模式下,因为一般来说年龄越大,死亡概率越大,因此在保险金额相当的条件下,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年增多。

而被保险人的劳动能力与收入能力却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因此其对人寿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但是由于保险费的高昂却往往不得不退出保险。

上述现象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言都是不利的,因此为避免自然保险费的弊端,现代人寿保险通常通常把保险期间延长,一般长达数年或终身,在保险期间,每年支付一次或数次保险费,每次支付的金额相等。

在保险期间前一阶段,支付的保险费多于按照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确定的自然保
险费,多出的部分由保险人进行投资增值,形
成保险责任准备金;而在保险期间的后一阶段,每年支付份额保险费少于自然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以前形成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加以弥补。

这种保险费收取模式被称为均衡保险费
综上,在均衡保险费模式下,在保险期间的任何时刻,均存在一定金额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而保险责任准备金相当于投保人预付的保险费,其所有权归属投保人。

当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因某种原因被解除或终止,则保险人应当将保险责任准备金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给投保人。

保险责任准备
金扣除手续费的差额就是人寿保险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可见均衡保险费收取模式是人寿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产生原因。

四、几种主要的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寿保险
掌握其概念、特征、合同种类、简单人寿保险合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
保险的概念、特征即可
五、财产保险合同(赵商法665-681页)
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即可
保险业法律规范部分时间所限,也不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自行掌握。

注意其体系与证券法极为相似。

篇二: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
【导语】
在本章介绍的各种财产保险合同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现象:一是可保利益的范围不断扩张,保险合同的种类日趋更加具体、全面。

二是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始终贯穿着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在保险责任之外,又有诸多除外责任、赔偿限额、免赔额等限制,来平衡保险人所负的风险负担,其目的无疑是为了推动保险业的良性发展。

本章学习重点,在于对财产保险做一般了解,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从而可准确判断某一特定的保险合同所归
属的类型。

本章学习的难点,在于如何在多种复杂的具体保险合同当中,找到一些普遍适用或具有一般意义的共同规则。

虽然每种保险合同由于其客体或所涉利益的特殊性,而致条款各异,但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始终是保险条款设计的根据。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和主要内容,对各种财产保险合同有一般了解。

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项财产及其
有关利益为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凡是以财产及其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合同,均为财产保险合同,无论该合同所涉的是房屋、机器设备等有形财产还是期待利益、债权等无形财产。

因此,财产保险合同除有形财产保险外,还包括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有其以下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经济性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不论其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及利益,它最终所保障的利益是能够以金钱计算,这一点和人身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

2.财产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性保险,它的目的是补偿损失。

财产保险受到“损失补偿原则”的制约,即当保险事故
发生并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损失或损失无法以金钱计算,则无法主张得到补偿。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财产保险合同应当记载的
各种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等。

根据各类财产保险合同的共性,归纳出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及其利益,财产及其利益的种类一旦确定,一方面意味着可以确定保险人应对何种利益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保险标的所面临的不同的危险种类、性质、程度等来决定或影响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与数量。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危险发生后应当由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不仅是保险赔偿的标准,而且是计算财产保险费的依据,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以保险标的价格为基础的。

对不定值保险,保险金额是保险赔付的最高限额,
保险赔付的实际金额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来确定,但最高不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

但对定值保险来说,保险金额就是保险赔付的金额。

2.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在约定危
险事故发生时取得保险金请求权而付给保险人的对价,也是保险人为承担一定的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

(三)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当保险标的受到所承保的保险危险侵袭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应承担的一种补偿给付责任。

财产保险责任具体表现为保险人承担的承保范围内的一切责任,也就是在承保范围内,对保险危险实际发生而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

在保险人履行财产损失补偿责任时,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是财产损失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对于超过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财产损失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三是财产损失补偿应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保险责任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两种,基本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危险范
围。

不同种类财产保险合同具体承保的危险范围不一样。

特约责任是责任的附加,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将基本责任以外的灾害事故附加一定条件以承保的赔偿责任。

它实质上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一种约定扩大的保险责任。

2.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对某些危险所造成损失的免除责任,即某些危险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这些危险发生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给付责任。

如战争、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等。

第二节几种主要的财产保险合同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等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的以投保人支付一定数额保险费为对价而由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损失赔偿保险金的协议。

企业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内容
1.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

企业财产保险可承保的财产包括:属于
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
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

这类财产既可以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外资产等;又可以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商品物资等。

(2)特约可保财产。

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必须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成为保险客体的财产。

特约保险财产可以分为三类:①市场价格变化较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

如珠宝、钻石、古玩、字画等财产投保时,须经双方特别约定。

②价值高、风险较特别的财产。

如铁路、桥梁、道路等,这些财产价值较高,虽不易发生火灾,但有洪水,地震等风险。

若投保人要求投保此类财产,保险人应对其安全状况实地勘查,一经同意承保,必须在保单上注明,并把保险金额逐项填写清楚。

③风险较大,需提高费率的财产。

如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承保此类财产,主要是为满足某些行业的特殊需要。

承保时,必须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并视风险状况加收保费。

(3)不保财产。

不保财产是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

企业财产保险的不保财产主要包括:①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

如土地、矿藏、水产、技术资料、电脑资料等。

②不是实际的物资,容易引起道德风险的。

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等。

③承保后与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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