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市政公用工程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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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1建筑业(市政公用工程)企业资
质
一、承办单位
城市建设处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三、许可条件
达到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182号)所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标准与条件。
四、报送材料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1份。附件材料单独装订成册,内容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4、企业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身份证;
5、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以及需持证上岗的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安全员的上岗证书;
6、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企业所具有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提供有关
台账和购置证明;
8、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附件材料还应增加以下材料:
1、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2、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三年C102、C103表);
3、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全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由接收单位当场复印或核对,并加盖载有接收单位名称及“复印自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次”字样的专用章后接收。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程序
1、资料审查。具体承国同志组织专家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处务会讨论。具体承办同志对审查情况进行说明,处务会讨论形成意见;
3、许可。按照处务会意见报分管厅长审核后,作出许可决定,核发资质证书;
4、公告。将许可结果在《山东省建设报》等媒体上公告。
七、许可时限
受理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