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网络版权保护机制的路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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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网络版权保护机制的路径创新
[摘要]网络新技术给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我国应该从完善法律体系、规范知识产权伦理、加强版权执法、利用新技术强化保护等方面健全完善网络版权保护机制。

[关键词]网络版权;保护机制;机制创新
1999年,王蒙等6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最后胜诉,成为国内关于网络版权最早的案件。

2007年,张抗抗等7位知名作家状告书生网,400位学者状告超星盗版。

2009年,女作家棉棉状告谷歌。

此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签头组织多位作家向谷歌维权,谷歌最终向中国作家道歉,并达成相关协议。

2011年,贾平凹等50位著名作家和出版人联名发表《“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

同年,由当当网、京东网及执行人贝志城各出资100万元成立“作家维权联盟”,成为打击网络盗版的常设机构,为作家争取权益系统化,和数码领域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斗争。

2012年,面对苹果侵权一案,作家维权联盟率先将苹果公司推上法庭,并提出高达5000万元的赔偿金额。

这些事件给人最大的启示是,在互联网日新月异发展的今天,我们必须加快立法来保护网络版权,立法亟待对这些新情况作出反映,进行规范。

一、中国网络版权保护机制面临的新挑战
网络版权也称网络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相比传统版权,网络版权保护的内容更广,在传统版权的保护内容以外,还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

相比传统版权,网络版权主要有四大特点:一是作品传播速度快,地域影响大;二是作品及形式丰富多样;三是网络技术特征和运营模式给版权保护带来极大的挑战:侵权行为难以确认;网络侵权对象的无形性;侵权主体的集体性;侵权目的的非营利性;四是司法管辖不好定位,权利人救济乏力。

(一)网络新技术的发展使传统版权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网络技术是从199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新技术,它把互联网上分散的资源融为有机整体,实现资源的全面共享和有机协作,使人们能够透明地使用资源的整体能力并按需获取信息。

资源包括高性能计算机、存储资源、数据资源、信息
资源、知识资源、专家资源、大型数据库、网络、传感器等。

我国目前制定的网络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远远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

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涉及地域广、证据易删除、难保留、侵权数量大、隐蔽性强等特点,这些问题的解决还依赖于网络技术的发展。

[1]网络纠纷案件呈现发现侵权行为难、法律关系不清晰、确定侵权主体难、获取证据难、提交证据不完整、高额赔偿难等特点。

[2]事实上,目前网络侵权盗版已成为一个新兴的国际性难题,一些国际知名IT企业,如微软、谷歌都不同程度陷入各种各样的版权官司中。

(二)网络时代资源共享与版权专属性的权利冲突危机
事实上,网络的根本特征并不一定是它的规模,而是资源共享,消除资源孤岛。

资源共享是基于网络的资源分享,是众多的网络爱好者不求利益,把自己收集的一些通过一些平台共享给大家,但是随着网络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资源共享在社会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这就构成一对矛盾,“一个在所有情况下,都把信息视为发现者财产的世界是不可想象的”;同理“一个在所有情况下,对信息的生产和传播不加以保护的世界也是不可想象的”。

[3]如何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最终使用用户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版权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

(三)网络新技术的发展凸现立法、制度建设的滞后性
当前网络作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出现的第四媒体,已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版权作品传播方式。

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层出不穷,如许多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中;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在网上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等等。

随着搜索引擎、P2P技术、博客与播客等新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不断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

网络立法面临确权难、取证难、侵权责任分担复杂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

[4]
(四)商业利益驱使侵权事件发生
网络版权人包括两类主体:一类主体是网络原创主体,是指广大网民通过博客等网络媒体,将自己的原创作品上传到网络上,供人们浏览和下载使用;另一类主体是享有著作权的主体,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保护,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但许多网络经营者将他人的网络作品作为营利的手段,或是当作吸引广大网民来注册的手段。

另一方面,不法分子通过扫描或录入的方式,将图书作品制作成电子文件上传到网络上,吸引广大网民通过支付电子货币的方式进行营利,从而直接影响到其图书的发行量,这对著作权人权益和出版社权益是一种直接的损害。

二、网络版权保护机制的路径创新
(一)进一步完善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对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
1999年12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7月30日,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正式实施。

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200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

到了2010年又一次修订了《著作权法》。

但是,相比其他法律体系,我国网络版权法仍然没有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体系。

目前互联网管理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文本,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只是在个别条文上有所体现,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并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现在最全面的互联网法规是国务院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这只是一个行政法规,在日益严重的网络侵权行为面前,对网络版权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

面对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期待着全面完善的互联网法律的出台。

(二)加强网络版权的宣传与教育,需求保护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平衡点
权利和义务始终是相辅相成、作品完全由个人垄断是不适宜的,著作权人的权利不是孤立的,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所以,著作权能,按情理,亦不当由著作权人永久而无限制独占。

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能够协调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同时,更要设法提高全社会网络版权的保护意识。

版权所有人应当控制作品在网上的传播,这是版权所有人的权利。

必须认识到,网络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扩大并不意味着网络作品是公有财产。

在这里,必须区分“合理使用”与“自由使用”的界线。

全社会都要形成尊重版权权利保护的集体意识,在享受“合理使用”的权利同时,切实保障著作人的权利。

我们的版权法律制度应该规范相关行为,协调知识独占和知识共享的冲突,实现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或者至少使两者趋向于平衡或者使两者利益平衡状况得到改善,既能满足版权保护的需要,又能适应网络技术发展、为社会公众快捷地提供信息共享。

(三)强化网络版权执法力度,压力打击网络侵权犯罪
我国网络版权执法由于行政部门划分的原因,多个部门都享有版权执法职权。

尽管立法已经对各部门的网络版权执法权限进行了界定,但是由于网络版权执法的复杂性等原因,各部门职权的交叉重叠仍不可避免。

现行行政体制之下仍有区分各部门之间管辖权的必要。

版权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不断开拓思路,针对现实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管辖问题,通过联动办案和异地办案相结合的方式来应对现实出现的网络版权侵权案件。

应当明确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管辖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在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同时,注重规范重点互联网企业和网站使用作品行为,对网络影视传播、文学网站、网络新闻转载等涉及作品授权使用问题进行检查,探索建立网络版权监管的长效机制。

强化监管与执法、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建立版权保护的长效机制。

(四)充分利用先进的数字技术手段加强版权保护
先进的技术手段再为网络版权的快速发展提供平台的同时,也应该成为其权利保护的得力措施。

我们应该全面利用现已开发了一系列信息安全技术,主要包括:防火墙技术、防计算机病毒技术、信息智能识别技术、信息加密技术、入口控制技术、防泄密技术、信息自动恢复技术、信息系统安全评估技术等。

此外,应该通过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社会共同的努力,能够尽快建立起我们国家数字版权合法、合理使用的保障体系和网络信息交易平台,要发展或者建设全方位、多功能的数字版权服务组织,建立起一种商业性或者半商业性服务的模式。

[参考文献]
[1]任金波.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策略[J].电子知识产权.2011(08).
[2]汪海燕,王毅.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1).
[3]贾清清.试论技术措施保护与合理使用[J].知识经济. 2011(03).
[4]张健.新技术挑战中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N].中国改革.2010(07).
[5]汪广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司法问题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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