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

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

(一)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

(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

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

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

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

第四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标准:

(一)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

女的,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

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自年满 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三)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

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

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

(四)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者

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第五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所需经费列入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负担

80%,市、县各负担10%。鼓励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计划

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捐

款。

第六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一方的结扎证明;

(二)夫妻或者子女死亡的,提供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夫妻或者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提供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

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被救助人所

在的村、组、社区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应当于9月底前将当年拟救助名单报县级人

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救助名单审核后,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

定。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将审定后的救助名单统一报省人口和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应当按审定的救助名单,及时将救助金拨付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于次年5月底前将救助金发放到户。

第八条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金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索取、接受被救助人财物的;

虚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

截留、挪用、贪污救助金的。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