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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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室;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
称“各单位”)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本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程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告特定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六条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或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公司应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司在公司网站等其他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一条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内容及格式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准则、编报规则、指引等规定编制。
第十五条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应按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披露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同时披露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其中年度报告披露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其他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发布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应披露的交易;
(二)关联交易;
(三)其它重大事件。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应披露的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不含属于证券自营或直接投资等业务的对外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重要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