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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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商务对我国税务的影响
摘要: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同时对我国当前税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造成了网上交易税收的“征管盲区”。
首先电子商务无纸化冲击着传统的以账册凭证为依据进行征纳税的方式。
现在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因而现行增值税依据发票扣缴、营业税依率计征的方式就相对滞后了,“而且这种交易不仅无凭证,且一般都设有密码,造成了传统的税务审计对此无法可查。
”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与对策
正文: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
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部法律是在1992年制定,历经1995年第一次修改和2001年第二次修改,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
此部法律对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收入、改善征管环境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现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暴露出一些不适应。
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
寻求有效的税收征管方法既能够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能解决税收流失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电子商务对税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的跨国性使互联网上国界概念日益模糊,从而导致一系列税收问题。
用户足不出户即可购买外国厂商的成品,例如网上软件,使正常渠道进出口货物和劳务数量受到了影响,造成各国关税、国内增值税的流失。
2、长期以来,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账册的审查,各国税法普遍规定,企业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册凭证若干年。
现在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因而现行增值税依据发票扣缴、营业税依率计征的方式就相对滞后了。
3、大量的网上广告间接地造成税款流失。
网上广告与传统媒体上的广告形式的最大区别之一是费用低,因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多企业会把广告费投向网络,这将间接导致营业税收入的减少。
4、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界定遇到了困难。
OECD税收协定范本还规定:非居民在某国内设有代理人,而后者又有代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则可以认定该非居民在某国设有常设机构。
然而,许多客户通过互联网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该国拥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其代理人也无法确定。
这样,就不能依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进行征税。
5、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在一国对非居民行使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上,目前国际上一般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于1996年11月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一文,声称要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这样,“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在发展中国家属地会强占其原属本国的税源,使发展中国家蒙受税收损失。
”
6、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
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
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钱转移到国外,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
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帐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电子货币的转移不易被监督,将对税法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7、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OECD等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提出各自的对策。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此作出政策反应的国家。
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发表了《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以下税收政策:
1、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
2、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不够明确的方面需作适当补充;
3、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即不对网上交易开征消费税或增值税;
4、从自身利益出发,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等。
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网上贸易给予3年的免税期,并成立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专门研究国际、联邦、州和地方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21日在达拉斯召开第四次会议,建议国会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到2006年。
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达成一项协议,对在因特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物至少免征关税一年。
但这并不涉及实物采购即从一个网址定购产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使用。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
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与1999年巴黎会议上,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
(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
(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
(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
(4)提供数字化产品要与提供一般商品区别开来;
(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收消费税;
(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
(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建议: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
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
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
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
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
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
我国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针对电子商务衍生的税收问题,对现行税法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3、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必须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
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4、研制开发电子发票
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的特点,因此传统的发票、凭证只有实现电子数据化,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可以考虑研制开发电子发票,每一笔交易达成后,必须开具电子专用发票,通过网络发给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
如同传统发票一样,电子发票的发行权应掌握在税务部门手中,为保证其存在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须对电子发票进行数字加密。
纳税人可以在其硬盘上保存电子发票,作为完税凭证。
这样,每一笔交易都有处可循,电子发票的牵制作用才能有效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效率。
5、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
目前,在我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
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帐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
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登录访问该主页,将需要的纳税申报表等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有关的申报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电子信箱中,同时签发一封信件寄给税务机关,以确认该项申报的有效性。
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
7、利用电子商务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
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的同时,也提供了机遇,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联络
可以通过网站进行,如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发布税务信息、处理电子邮件、接受电子申报、建立自动退税系统,等等。
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
美国国内收入局在互联网上设立了专门的税收站点,免费提供税收资料、接受电子申报。
美国还提出“电子税务管理”方案,以便更高效地为纳税人服务。
8、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网络技术部门的合作,研究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技术问题,同时加强与工商、金融、海关、电信、外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及行业的协调配合,尤其是与互联网有关机构,共同研究电子商务的运行规则以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律法规,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这样税务机关可以随时掌握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的情况,对购销双方进行监控,形成协税护税网络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网络技术部门的合作,研究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技术问题,同时加强与工商、金融、海关、电信、外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及行业的协调配合,尤其是与互联网有关机构,共同研究电子商务的运行规则以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律法规,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这样税务机关可以随时掌握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的情况,对购销双方进行监控,形成协税护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