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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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事实认识错误。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事实情况的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这一问题很重要,是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
主要掌握以下几种情况:
(一)手段的错误:
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以为会发生:如用白糖当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等。
传统观点侧重主观说,认为除愚昧犯应当认定为无罪外,其他都成立未遂。
现在越来越多学者赞同客观说,认为应当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没有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有的话定未遂;否则属不能犯,认定为无罪。
鉴于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客观说,建议大家按客观说掌握。按客观说,白糖当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都是不能犯,应认定为无罪;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构成未遂。
(二)对象的错误:首先看是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还是不同性质对象之间的错误。
1.相同对象的错误:是指实际侵犯的对象与意图侵犯的对象不同,但是这两者在刑法中性质相同,侵犯这两者触犯的罪名相同。
对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现在占主导地位的是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法定符合说:不需要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由于具体符合说得出的结论显然违背一般人的直觉,因而具体符合说在这一问题上已抛弃传统观点,向法定符合说靠拢,也认为对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不需要分别分析,直接视为没有错误进行处理。就司法考试而言,2010年以前,是按照两种观点在这一问题上学术观点不同不同给的答案;2011年以后,是按照具体符合说已经向法定符合说趋同给的答案。
(11年)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11年)12.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10年)54.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D)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2.不同对象的错误:包括三种情况
(1)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定意外事件或过失犯罪。
(12年)5.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D)
(12年)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08延)6.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D)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构成犯罪
(2)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如深夜蒙面抢自己爱人的包,猎枪打仇人打的是猪,把将男的误认为是妇女强奸,将死人当活人杀害,把手纸当钞票盗窃,把练功券当现金盗窃。
与手段认识的错误一样,存在不同看法:
传统观点侧重主观说,认为除愚昧犯应当认定为无罪外,其他都定未遂。
现在越来越多学者赞同客观说,认为应当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没有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有的话定未遂;否则属不能犯,认定为无罪。
鉴于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客观说,建议大家按客观说掌握。
考试时做题的判断方法:显然有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紧迫危险的,定未遂;显然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紧迫危险的,认定为无罪;难以认定是否有紧迫危险的,定未遂。因为按照传统观点,迄今也是多数学者的观点,除迷信犯,都应当认定为未遂。
按照周光权教授的看法,下列情形有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紧迫威胁,应认定为未遂:①扣动枪支的扳机,但子弹在此之前被他人意外卸掉了;②黑夜里,对准被害人一直睡觉的床开枪,但被害人临时起床上厕所了;③将手伸到被害人口袋中盗窃,但被害人的钱包在1小时前被其他小偷偷走了;④对被害人投毒,事后鉴定,投放的剂量太小,不可能造成死亡后果;⑤对准被害人胸部射击,但子弹恰好打在早有防备的被害人的防弹衣上,被害人毫发无损。
(09年)52.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