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PPP项目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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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PPP项目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 1 条项目总投资
1.1 本项目投资规模
1.1.1 本项目静态总投资为XX亿元,系各子项目静态投资
总和。
1.1.2 各子项目静态投资指丁方为各子项目建设或实施所
发生的各类支出,但不含建设期利息;各子项目
静态投资及本项目静态总投资金额均须经A区财
政部门评审确定。
1.1.3 本项目建设期利息由第1
2.3款所确定原则计算得
出。
1.2 静态投资确认工作需丁方的支持义务
1.2.1 为确认各类行政审批所形成前期工作费用,丁方需
向区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1.2.2 为确认搬迁整治类子项目的补偿成本,丁方需向区
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补偿合同;
1.2.3 为确认建设类子项目的建设工程费用,丁方需向区
财政部门提供施工图等相关资料;
1.2.4 为确认建设类子项目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
工程保险等费用,丁方需向区财政部门提供相关
合同等资料;
1.2.5 为确认本项目所涉及由丁方支出的资金平衡用地入
市前其他费用,丁方需向区财政部门提供相关合
同等资料。
1.3 本项目建设期利息不随各子项目分别计价,采取整体计算方式,具体为:丁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内针对本项目实际支付的各笔投资性资金(不含偿债性支出)作为计息基数分别计算利息(按日计息)再加总;上述计息基数不含丁方注册资本对应金额,即自丁方针对本项目的首笔资金支出起,累计支出达到丁方注册资本对应金额后的支出额,方可
作为计息基数;实际支付确认依据由丁方提供,且经财政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作为确认依据,计息截止日为建设期截止日(2018年12月31日),利率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孰低原则计取:
1.3.1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
率;
1.3.2 丁方实际支付融资利息所对应利率水平。
1.4 投资计划及调整
1.4.1 本项目计划于2018年末(即建设期内)完成全部子
项目补偿及建设工作。
1.4.2 本项目空间范围内所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获得北京
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后一(1)个月内,丁方
在满足上述实施计划要求的前提下,与甲方、乙
方、丙方协商确定本项目各子项目具体投资建设
计划(纳入本合同附件6)。
1.4.3 本项目合作期内,各方可经协商调整项目整体实施
计划和具体投资建设计划,由此产生的前期工作
和建设工程计划的变更,由丁方负责调整落实。第 2 条投资控制责任
2.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本项目实际静态投资规模超出第8.1款及第12.1.1款写明之金额,则超出部分由丁方先行承担。凡经区政府财政部门评审确定的,均可作为本项目可行性缺口补贴A部分的结算基数。
2.2 建设期利息的控制原则
2.2.1 本项目建设期内,丁方建设期利息的结算基础详见
第12.3款之约定。
2.2.2 建设期利息结算的利率水平不超过第12.3约定的水
平,如实际融资利率高于该水平,则超出的利息
额由丁方自行承担支付,不纳入可行性缺口补贴
B部分的结算额。
第 3 条融资方案
3.1 本项目投资资金筹措方式
3.1.1 丁方应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的相关规定及金融机构所提出要求,及时足额筹
措本项目所需资本金;为此乙方与丙方应相应落
实对丁方的出资及增资。
3.1.2 丁方须向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资金融出方进行
债务融资,确保按计划完成本项目投资建设的资
金需求;该等融资所产生债务,完全由丁方自行
承担偿还责任。
3.1.3 项目合作期内,经四方及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另行
协商一致,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在符合有关规
定的前提下,丁方可依法将本项目PPP合同项下
预期收益为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设定质押;甲
方、乙方、丙方为此应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其中甲方应协调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必要
的支持及相应配套手续。
3.2 本项目资金筹集到位计划
所述资金筹集工作,应确保满足第12.4款约定的投资计划要求。
第 4 条政府提供的其他融资支持
甲方可按本合同第14.1.3款之约定,协调政府方为丁方针对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包括出具相关同意或证明文件等方式的支持。
第 5 条投融资监管
5.1 外部投融资监管
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有权了解丁方就本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筹措情况,并要求丁方书面提供相关文字说明及数据信息,丁方应对此积极配合。
5.2 融资文件的条款约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丁方应确保下述条款包含在融资文件中:
5.2.1 由资金融出方向政府方作出的有约束力并可由政府
方得以合法执行的承诺,即只要本合同有效,资
金融出方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干扰、影响或损害政
府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且在政府方能够按
照下述第16.2.2(b)款获得纠正的权利之前,
不得采取可能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任何行动,或以
其他方式对本合同造成不利影响;和
5.2.2 资金融出方有约束力的承诺:
(a)关于丁方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任何违约情况以
书面通知政府方;
(a)给予政府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90天内纠正该
违约的权利;
在上述纠正期间内不行使资金融出方可以行使的对违约的任何权利或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