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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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黔移发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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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降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及时预警,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确保移民安置顺利实施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1〕15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建立重大决策重大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2010〕18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政策的制定或调整等重大事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调查、识别、分析、评价,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应急预案。

第三条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评估实施、评估论证、评估审查、责任追究主体。

第二章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评估范围

(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编制;

(二)关系广大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移民安置政策制定或调整;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涉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政策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二)合理性。是否兼顾了大多数移民群众的利益需求,是否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是否得到多数移民群众的理解、接受和支持。

(三)稳定性。是否征求了广大移民群众的意见和安置区居民的意见,是否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是否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和事件,是否制定了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预案等。

(四)科学性。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是否具有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是否具体、完善、具有可操作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六条评估程序

(一)确定风险评估承办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项目法人或主管部门、移民政策起草部门或牵头部门是风险评估的承办单位,其它风险评估事项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制定风险评估方案。风险评估承办单位负责制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工作方法、具体措施及工作要求。

(三)调查研究。风险评估承办单位按照评估方案,就拟订事项在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广泛征求意见,包括采取在一定范围内发放征求意见表、进村入户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召开移民和安置区居民代表座谈会、听证会、村组干部座谈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对意见进行收集、归纳和整理,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依据。

(四)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承办单位在广泛征求和准确掌握民意的基础上,邀请主管部门、执行单位、相关专家和直接利益人代表等,围绕风险成因、潜在威胁、以及激化矛盾的消极因素、化解风险的积极因素和规避、弱化风险的措施等,进行深入分析、科学预测和评估。(五)编制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承办单位根据分析论证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评估过程、评估依据和评估结论。

(六)审查风险评估报告。移民安置规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大型项目、跨省项目和省内跨市(州、地)中型项目由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省维稳办及有关部门审查,未跨市(州、地)

的中型项目由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维稳办及有关部门审查,小型项目由县(市、区、特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维稳办及有关部门审查;其它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部门应按下列要求提出书面建议,并反馈风险评估承办单位。

1、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关工作已经准备就绪,风险较小的事项建议同意实施。

2、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策正确,但存在一定风险的事项,建议风险评估承办单位会商相关部门制定维稳工作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择机实施。

3、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策正确,但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接受、不支持或超出群众承受能力的事项,建议暂缓实施。

4、对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事项,建议不予实施。

(七)进行跟踪督导。审查部门应组织风险评估承办单位全程跟踪监测评估移民安置规划或政策实施阶段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适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监测评估报告。同时,建立由风险评估审查部门组织、风险评估承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参与的阶段性维稳会商制度,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及时调整对策措施,及时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各级

维稳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单位,及时予以纠正和通报。

第四章评估监督

第七条移民安置规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是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的重要依据。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未经审查通过的工程项目,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不得审核批准其移民安置规划。

第八条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或未严格执行评估审查意见,引发规模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贵州省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黔委厅字〔2006〕9号),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移民局和省维稳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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