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电建协〔2011〕20号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管理,中电建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办法》可登录查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

二Ο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行业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 5210)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行业从事工程建设质量评价的监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工程建设咨询公司、省级电力行

业协会及质量监督部门等。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省级以上电网公司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能力。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所具备的人员数量、素质、业绩、检测手段、管理水平、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执业范围及等级认证。

第五条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质量评价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

第六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须获得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并设由中电建协、各发电集团公司、各电网公司组成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八条管委会的职能是审定和发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负责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裁决,并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九条管委会秘书处设在中电建协本部。

第十条秘书处负责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管委会裁决重大问题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是通讯方式或会议方式。通讯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同意方可生效。会议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参加,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章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规定第十二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分甲、乙两

级,并分别设发电、输变电工程两类。具体规定如下:(一)甲级必备条件

1、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5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

2、质量评价单位在册职工中,具有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60人以上。其中,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每个专业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3、质量评价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

4、企业应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先进的管理机制和现代化管理手段。

5、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6、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3A级;在所有质量评价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

7、企业无违约、无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8、申报发电工程类质量评价单位的建筑、锅炉、汽机、电热、水工、金结、机电、档案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检测设备应满足下列规模和容量的质量评价的需要:

(1)火电单机容量600MW级及以上。

(2)水电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

(3)风电单机容量1.5MW及以上。

9、申报输变电工程类质量评价单位的建筑、电热、输变电、档案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检测设备应满足下列电压等级质量评价的需要:

(1)电压等级1000kV输变电工程。

(2)电压等级±8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工程。

10、申报发电工程类能力资格的单位应有下列业绩:

(1)监理单位应有火电单机容量600MW级及以上或水电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监理业绩。

(2)工程建设管理、咨询单位应有火电单机容量600MW级及以上或水电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业绩。

11、申报输变电工程类能力资格的单位应有下列业绩:

(1)监理单位应有电压等级1000kV输变电工程或电压等级±8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监理业绩。

(2)工程建设管理、咨询单位应有电压等级1000kV输变电工程或电压等级±8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业绩。

(二)乙级必备条件

1、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2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

2、质量评价单位在册职工中,具有质量评价岗位资格的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每个专业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

3、质量评价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

4、企业应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先进的管理机制和现代化管理手段。

5、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