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身保险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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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我国情况:
• 09年《保险法》实施前,在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列 入不可抗辩条款。
• 在02年《保险法》中对年龄申报不实,在保险实践中一般按 不可抗辩条款的原则掌握:
• 注意:在国际上,不可抗辩条款主要适用于健康方面。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09年《保险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年龄误告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
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
注意: 可以在保险有效期内及时发现调整,也可以在保wenku.baidu.com事故发
生时调整。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09年《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 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 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保前患有 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易 人身保险条款》第1条关于投保条件的规定:凡16周岁以上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的人(即符合全勤 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均可参加本保险。
李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而且李某所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李某死于肺心病,这与 其曾患的肺气肿有一定联系。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于某些事项的规定,这些规定由于 长期被使用,逐渐固定化和规范化。
意义: 常见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履行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也
是处理人身保险纠纷的依据。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注意:
• 常见条款有些在保险合同中明示,有些则在《保险法》中 明确规定。
• 常见条款并不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 常见条款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 • 不同的国家,对常见条款在使用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一、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provision) 不可抗辩条款: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 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 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 主张合同无效或 拒绝给付保险金。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 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 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支付。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 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 人。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具体处理方法:
在可抗辩期间之内:
• 若实际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人将已收保险费无息退还。
• 若实际年龄在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内,补收、退还保险费或 按实缴保费与应缴保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在不可抗辩期间: • 合同有效。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3.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 自杀条款:
注意:
• 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 不可抗辩条款与最大诚信原则有直接的关系。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意义: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
• 列入不可抗辩条款,使保险合同在两年后成为无可争议的 文件,避免了保险人发生道德危险。
• 可抗辩期的规定是比较符合保险人对投保人申报真实性进 行调查的实际,保障了保险人的正常经营。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法律上的自杀:
• 是指故意用某种手段终结自己生命的各种行为。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认为: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保 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受益人李某之子认为: 保险合同的订立已经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应当适用不可
抗辩条款,保险人无权依据投保人的未如实告知主张拒赔。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分歧颇大,遂诉诸法院。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2 .年龄误告条款(misstatement of age provision) 年龄误告条款:
• …… • ……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09年《保险法》:
(接上页)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健康状况误告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一、案情简介
1993年10月,李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提前办理了 病退手续。1994年4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李某所在工厂的 宿舍宣传保险。李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 保简易人身保险(面对工薪阶层,保费月交,保额低,不要求 体检),并当即填写了投保单,保险期限15年,每月保费24元, 保额为5000元,起保日期为1994年4月14日,李某还在健康询问 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李某一直按时缴纳保险费。 1997年9月4日,李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 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 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09年《保险法》增加了复 效合同2年重新计算;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2年),被保险人因 自杀死亡,属于保险人的法定责任免除,保险人不给付死亡保 险金,对于投保人所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 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满2年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 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