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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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乡进一步深化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配套制度的

通知

各村党总支(支部)、各村(居)委会、乡直各单位:为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推进全乡党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确保党务公开取得实效。根据《中共罗平县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县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XX 乡关于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了《XX乡进一步深化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九项配套制度,即:《XX乡党务预公开制度》、《XX乡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XX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XX乡依申请公开制度》、《XX乡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XX乡党务公开督查落实制度》、《XX乡党务公开考核评价制度》、《XX 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XX乡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现将这九项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XX乡委员会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XX乡党务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凡与党员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引发社会不公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的,在研究决定前,都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预公开,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条针对具体情况和预公开内容,面向社会预公开和单位内部预公开,范围由各单位根据公开内容确定。

第三条面向社会预公开的,主要采用印发征求意见表、借助新闻媒体、公开栏等形式公开。在单位内部预公开的,主要采用召开会议、企信通、内部局域网等形式公开。

第四条面向社会预公开的,公开期限一般不得低于半个月。在单位内部预公开的,公开期限一般不得低于一周。

第五条党务预公开工作由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充分听取、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党务公开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XX乡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乡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后,由本单位负责实行公开并报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党务公开事项审批表》,提出拟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三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

第四条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应当在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五条凡列入公开目录的事项,都要认真组织实施;凡目录外需要公开的,要及时研究、提出意见,村级报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予以公开,乡级报县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予以公开;列入目录的公开事项如遇变更、撤销或终止,要报县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并按照该公开事项规定的公开范围予以公布说明。

第六条党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确保真实、可靠。党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由各部门、各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负责。

第七条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XX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党组织(党委、各党总支、支部)分别负责本级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各单位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属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应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结果;需转交有关职能单位(部门)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并抓好督促落实。有关职能单位(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

第四条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反映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

第五条对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记录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XX乡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当于作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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