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收益权权益产品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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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租赁资产收益权权益产品合约

甲方:【ZZ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转让方/挂牌申请人

乙方:【】投资受让方/受让申请人(对自然人投资者而言,

本产品适合经《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测试在70分以上的客户投资。)

【ZZ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批租赁资产收益权权益产品】,产品名称:

简称权益产品,或“产品”

产品代码:【ZDZL2015/1/01/001】

鉴于,甲方拟通过本合约将其所持有“基础资产”(有关该“基础资产”请见XX所备案文件,下称“基础资产”文件)项下一定比例部分之收益权向乙方转让,而乙方拟通过本合约投资受让甲方所持有该“基础资产”项下一定比例部分之收益权,为此,甲、乙双方(甲、乙双方合称“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双方在此一致确认:本合约即《产品合约》无需当事方当面签署,即按本合约载明生效方式而对交易双方正式生效。

以下是《专门条款》之条款内容:

第一条投资受让额度及期限

1.1根据本合约的约定,乙方同意投资受让甲方转让的产品,投资受让产品额度、投资期限/存续期、产品约定收益率和所受让产品投资本金及收益之清算分配款项等,按乙方提交(含通过产品发售/认购渠道合作方网络在线提交)的《权益产品受让申请登记表》规定执行。

1.2存续起始日(即产品起息日),交易所银行监管账户足额收付该批次/期产品转让价款次一工作日与预设存续起始日,较早实现者为实际存续起始日,简称存续起

始曰。监管银行于存续起始日向甲方划拨转让价款,存续起始日为首个计息

曰。1.3存续终止日(即产品到期日),交易所银行监管账户将该批次/期产品偿付价款于到期日次一工作日向乙方划拨,存续终止日为最后一个计息曰。

1.4存续终止日调整:

1.4.1产品根据实际存续起始日较预设存续起始日提早的自然日天数相应调整存续终止日,以保证存续期时间长度不变。发生以上情形的以交易所公告通知确认为准。

1.4.2若某批次产品提前终止清算分配或产品到期后因故延期清算分配,则每提早或延后一工作日均应减、加收益计算计息天数。发生以上情形的以交易所公告通知确认为准。

第二条关于收益率

2.1甲方在“基础资产”文件项下的原有预期收益率按《产品简介表》中相应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准。

2.2甲方依据本合约转让给乙方产品,其投资收益率按《产品简介表》中相应产品的约定收益率为准。

2.3甲方按季度于产品偿付日以等额本息方式向乙方分配投资本金及收益,每季度乙

方可获得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投资本金/(P/A,约定年化收益率/4,4)x(当季度存续期/90)。

2.4无论甲方在“基础资产”文件项下的原有预期收益能否实现,甲方均承诺按照2.3款规定按季度向乙方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以保障乙方约定收益的实现。

第三条关于转让/投资受让之价款及后续管理费

3.1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合约项下转让/投资受让之价款金额(人民币)以乙方提交(含通过产品发售/认购渠道合作方网络在线提交)的《权益产品受让申请登记表》中列明的金额为准,但若所申请转让/投资受让产品未全部成交则只以实际成交金额为准。

3.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承诺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按季度于偿付曰向

乙方分配投资本金及收益,并于偿付日五个工作日前将当期投资本金及收益全额划转至天交所指定银行托管账户内,专项用于当期产品偿付。

户名:XX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3.3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当本合约生效后,本合约项下转让/投资受让之租赁资产收益权权益产品所对应“基础资产”合同等文件所载明相关事宜的全部应有责任仍按各该相关合同/协议等条款约定均归属甲方作为原合同当事方尽最大努力实现合理主张,而甲方不再为此向乙方另行计收任何费用。

3.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确认,甲方偿付的责任和义务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偿付的义务。

3.5本合约产品转让前,甲方需保证其拥有基础资产合法有效,其有权将本合约产品及相关收益权转让给乙方,并保证于《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偿付曰无条件向乙方偿付当季度的投资本金及收益。甲方明确知悉,乙方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权益产品是以基础资产及收益权的真实存在且合法有效存续、无任何权利瑕疵为前提,若基础资产及收益权因为任何事项发生权利瑕疵或权利消减、消亡等事项,甲方不得以权利消减或消亡等任何理由主张无法履行偿付义务。甲方依然有义务无条件向乙方偿付投资本金及收益。

第四条关于本合约项下基础资产相关之追索权

4.1本合约项下直接相关之追索权类型:无追索权类型。投资者拥有于产品偿付曰获得产品偿付的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无追索权并不减损产品甲方于产品偿付曰的偿付责任与义务,也不影响投资者基于产品的任何权利。

4.2对于一旦发生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资金来源金额或资金来源时间缺口,则由甲方对本产品的按期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差额补足义务。差额补足义务范围包括当期应支付的全部偿付价款(当期产品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如基础资产自身的现金流未能按时履行或全部履行偿付义务,将由甲方在产品偿付日2个工作曰前将当期应支付的全部偿付价款(当期产品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划付至乙方指定的偿付账户,偿付账户为XX所产品托管账户:

户名:XX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将全部差额补足款项划入上述指定账户后,即视为差额补足义务履行完毕。

4.3双方在此一致同意并确认:依据本合约,相关事项均应遵循《XX所权益产品交易规则》及《XX所权益产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含相关业务表单)和《产品说明书》予以解决。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约规定义务,应按本合约承担违约责任。

5.2甲方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以及本《产品合约》约定履行及时足额支付清偿投资本金及收益价款的义务,凡不能够在本产品《XX所权益产品交易规则》及《XX所权益产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规定时间足额支付清偿投资本金及收益价款的,构成甲方违约。

5.3逾期支付清偿投资本金及收益价款期间,天交所可作出暂停违约甲方发售/转让产品的决定。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6.1凡因本合约引起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缔约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认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均只能将相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其它

7.1本合同未载明之相关事宜应按《XX所权益产品交易规则》及《XX所权益产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文件相关条款执行;业务规则亦无规定的则应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和执行。持有产品的投资人因故丧失行为能力或故亡的情形下产品偿付资金款项仍应返还至原投资者名下账户;若其原有账户无法打入或提取资金款项则产品偿付资金款项应视情形依《民法通则》、《继承法》等规定由投资者一方的各相关当事人自行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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