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监局保险统计分析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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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监局保险统计分析报送制度(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苏保监发[2011]10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5.18

【实施日期】2011.05.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保险业统计分析报送制度》的通知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监局保险统计分析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苏保监发〔2011〕104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江苏保险统计分析工作质量,切实加强数据真实性监管,促进江苏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制定了《江苏保监局保险统计分析报送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保监局保险统计分析报送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保险企业的非现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掌握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分析是指保险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本制度中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各省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驻江苏分支机构,下同)依法向江苏保监局报送的,反映保险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经营情况的书面分析材料,包括财务、业务状况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它内容。

第三条保险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统计分析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开展保险经营情况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分析材料。

第四条保险统计分析应遵循客观、准确、及时、深入的原则。

第五条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负责本公司保险经营情况的分析工作。江苏保监局根据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经营情况分析工作。

第六条保险统计分析机构、保险统计分析人员对在保险统计分析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统计分析调查对象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保险统计分析的报送

第七条保险统计分析的年度为公历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0时0分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第八条保险省级分公司经营情况报送频度为每季度一次,一完整年度共四次。分析的时段为累计时段,即一季度、一至二季度(半年)、一至三季度、一至四季度(全年)。报送时间为每季度后15日内,以OA系统报送保监局统计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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