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寿命与损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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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汽车经济使用寿命为基础,考虑整个国民经济
发展和能源节约的实际情况后,所制定出的符合 我国实际情况的使用期限。 汽车已经达到经济寿命,但是否更新应视国情而 定,如更新汽车的来源及更新资金等。
2-1 汽车的使用寿命
技术使用寿命、经济使用寿命、合理使用寿
命三者关系
技术使用寿命 > 合理使用寿命 ≥ 经济使用寿命
2-1 汽车的使用寿命
二、经济使用寿命 汽车使用到相当里程和使用年限,综合考虑汽车使 用中的各种消耗,取得汽车使用最佳的经济效果为 出发点进行分析,根据汽车使用的经济效益所确定 的汽车寿命,称为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 简单地说,指汽车从全新状态开始,到年平均总费 用最低的使用年限。
随着汽车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的延长,汽车的技术状况不断变坏, 汽车维修费、燃料费等经营费用不断增加。当汽车使用到某一年限 后,继续使用将使经济性变坏。 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是确定汽车最佳更新时间的依据。使用者在更 新车辆时要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应以经济使用寿命为依据。 研究汽车使用寿命的重点应该是汽车经济使用寿命。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 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 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其他大、中 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 年; (七)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 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 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小
结:
汽车的规定使用年限一旦被确定,则在相对稳定的时期内 就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字,就决定了汽车的使用寿命期。 (不考虑延长报废期) 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期是动态的、可变的、非刚性的。它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合理正确地使用,精心地维护,适时 地维修,则可延长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期。反之,则会缩 短。而根据经济使用寿命来确定的汽车规定使用年限,在 一段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就成为一个固定的、不可变的、 刚性的数字,从而决定了汽车的使用寿命(不考虑延长报 废期)。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合理正确的使用,精心维护,适时维 修则可延长其经济使用寿命,而之则缩短。
2 . 2 汽车报废
经过长期使用后,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 料消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 济、不安全的汽车应予以报废。车辆报废应 根据车辆报废的技术条件,提前报废会造成 运力浪费,过迟报废则又增大运输成本,影 响运力更新。
汽车报废标准-最新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 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 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 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有关执行工作。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汇总表
车辆类型与用途 小、微型 出租客运 租赁 营 运 汽 载 车 客 小型 教练 公交客运 小、微型 中型 大型 中型 大型 使用年限 行驶里程参考值 (年) (万千米) 8 10 12 15 10 12 15 13 10 60 50 60 60 50 50 60 40 60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 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 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 客汽车按照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 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 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 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辖区。
从车辆全新状态开始使用,直至其主要机件达到
技术极限状态而不能用修理的方法恢复其主要使 用性能时为止的总工作时间或总行驶里程。 汽车的技术使用寿命取决于汽车个总称的设计水 平、制造质量和合理使用与维修。其技术极限状 态在结构上表现为零部件的工作尺寸、工作间隙 极度超标;在性能上表现为汽车的动力性、使用 经济性、使用安全性和可靠性极度下降。 汽车达到技术使用寿命时,应进行报废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 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 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 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 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 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 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严于上述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 托车使用年限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 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 月 30日起施行。2011年 月 日前已达到本 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2年1 月1 日前予以报废。原《关于发布< 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 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 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 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 33号)同时废止。
累计使用年限 原状态已使用年 ( 1 原状态已使用年 ) 状态改变后年限 原状态使用年限
第七条 机动车达到下列行驶里程,以及自愿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 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 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 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 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 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七)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 行驶5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其他载货汽车(包括 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60万千米; (八)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九)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八)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 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九)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 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 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 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 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 出厂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 算。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 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 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 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 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1 汽车的使用寿命
汽车使用寿命是汽车从开始使用的时间到不
能使用的时间的整个时期,是从技术和经济 上分析汽车的使用极限,研究汽车的使用寿 命对二手车的鉴定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汽车使用寿命的定义与分类
汽车技术使用寿命
汽车经济使用寿命 汽车合理使用寿命
2-1 汽车的使用寿命
一、技术使用寿命-物理使用寿命
2-1 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使用寿命
汽车经济使用寿命指标
年
限:汽车从开始投入运行到报废的年数做为使 用寿命的量标。 行驶里程:汽车从开始投入运行到报废期间总的累 积行驶里程数作为使用年限的量标。 使用年限:汽车总的行驶里程与年平均行驶里程之 比所得的年限作为使用年限的量标。公式这种表示 方法既反映车辆的使用情况、使用强度,又包括了 运行条件和某些停驶时间较长的车辆的自然损耗。 (采用年使用年限这个量标比行驶里程更为合理) 大修次数: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当动力性和经济性 下降到一定程度,以无法用正常的维护和小修的方 法使其恢复正常技术状况时,就要大修。
2-1 汽车的使用寿命
影响汽车经济使用寿命的原因
汽车的损耗 车辆的来源与使用强度
汽车的使用条件
主要国家的载重汽车平均经济使用寿命
国别 平均经济使用 寿命(年) 美国 日本 德国 法国 英国 意大利 中国
10.3
7.5
11.5
12.1
10.6
11.2
10
2-11 汽车的使用寿命
三、合理使用寿命
其他
中型
大型
15
15 无 20 20
50
60 60 50 60
非 营 运
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 中型 大型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汇总表
车辆类型与用途 微型 重、中、轻型 汽 车 载 货 危险品运输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 的低速货车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专项 作业 有载货功能 无载货功能 集装箱 挂车 半挂车 危险品运输 其他 全挂车 摩托车 正三轮 使用年限 (年) 12 15 10 9 12 15 30 20 10 15 10 12 行驶里程参考值 (万千米) 50 60 40 无 30 50 50 无 无 无 无 10
汽车使用寿命与损耗
在使用过程中,汽车由于磨损、老化等原因,其性能随着使用 年限(或行驶里程)的增加而逐渐下降,到了一定期限就应报 废,这是一种自然规律。如果把汽车的使用寿命无限地延长, 不断地进行维修,用很高的代价来持续车辆运行,这就必然会 出现车况下降,需消耗大量的配件和材料,花费较多的劳动工 时,致使维修费用急剧上升。由于车辆老旧,其动力性、经济 性都将大幅下降,造成燃、润料消费增加。此外,小修频率上 升,零部件的可靠性与汽车完好率下降,同时还会使汽车的平 均技术速度下降,排气污染与噪声均较严重。因此,必须更新 现有劣等汽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费用,减少污染。所以研 究汽车的使用寿命对汽车的报废更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发展和能源节约的实际情况后,所制定出的符合 我国实际情况的使用期限。 汽车已经达到经济寿命,但是否更新应视国情而 定,如更新汽车的来源及更新资金等。
2-1 汽车的使用寿命
技术使用寿命、经济使用寿命、合理使用寿
命三者关系
技术使用寿命 > 合理使用寿命 ≥ 经济使用寿命
2-1 汽车的使用寿命
二、经济使用寿命 汽车使用到相当里程和使用年限,综合考虑汽车使 用中的各种消耗,取得汽车使用最佳的经济效果为 出发点进行分析,根据汽车使用的经济效益所确定 的汽车寿命,称为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 简单地说,指汽车从全新状态开始,到年平均总费 用最低的使用年限。
随着汽车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的延长,汽车的技术状况不断变坏, 汽车维修费、燃料费等经营费用不断增加。当汽车使用到某一年限 后,继续使用将使经济性变坏。 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是确定汽车最佳更新时间的依据。使用者在更 新车辆时要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应以经济使用寿命为依据。 研究汽车使用寿命的重点应该是汽车经济使用寿命。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 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 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其他大、中 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 年; (七)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 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 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小
结:
汽车的规定使用年限一旦被确定,则在相对稳定的时期内 就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字,就决定了汽车的使用寿命期。 (不考虑延长报废期) 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期是动态的、可变的、非刚性的。它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合理正确地使用,精心地维护,适时 地维修,则可延长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期。反之,则会缩 短。而根据经济使用寿命来确定的汽车规定使用年限,在 一段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就成为一个固定的、不可变的、 刚性的数字,从而决定了汽车的使用寿命(不考虑延长报 废期)。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合理正确的使用,精心维护,适时维 修则可延长其经济使用寿命,而之则缩短。
2 . 2 汽车报废
经过长期使用后,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 料消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 济、不安全的汽车应予以报废。车辆报废应 根据车辆报废的技术条件,提前报废会造成 运力浪费,过迟报废则又增大运输成本,影 响运力更新。
汽车报废标准-最新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 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 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 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有关执行工作。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汇总表
车辆类型与用途 小、微型 出租客运 租赁 营 运 汽 载 车 客 小型 教练 公交客运 小、微型 中型 大型 中型 大型 使用年限 行驶里程参考值 (年) (万千米) 8 10 12 15 10 12 15 13 10 60 50 60 60 50 50 60 40 60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 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 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 客汽车按照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 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 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 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辖区。
从车辆全新状态开始使用,直至其主要机件达到
技术极限状态而不能用修理的方法恢复其主要使 用性能时为止的总工作时间或总行驶里程。 汽车的技术使用寿命取决于汽车个总称的设计水 平、制造质量和合理使用与维修。其技术极限状 态在结构上表现为零部件的工作尺寸、工作间隙 极度超标;在性能上表现为汽车的动力性、使用 经济性、使用安全性和可靠性极度下降。 汽车达到技术使用寿命时,应进行报废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 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 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 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 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 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 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严于上述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 托车使用年限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 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 月 30日起施行。2011年 月 日前已达到本 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2年1 月1 日前予以报废。原《关于发布< 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 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 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 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 33号)同时废止。
累计使用年限 原状态已使用年 ( 1 原状态已使用年 ) 状态改变后年限 原状态使用年限
第七条 机动车达到下列行驶里程,以及自愿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 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 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 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 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 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七)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 行驶5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其他载货汽车(包括 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60万千米; (八)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九)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八)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 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九)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 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 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 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 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 出厂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 算。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 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 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 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 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1 汽车的使用寿命
汽车使用寿命是汽车从开始使用的时间到不
能使用的时间的整个时期,是从技术和经济 上分析汽车的使用极限,研究汽车的使用寿 命对二手车的鉴定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汽车使用寿命的定义与分类
汽车技术使用寿命
汽车经济使用寿命 汽车合理使用寿命
2-1 汽车的使用寿命
一、技术使用寿命-物理使用寿命
2-1 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使用寿命
汽车经济使用寿命指标
年
限:汽车从开始投入运行到报废的年数做为使 用寿命的量标。 行驶里程:汽车从开始投入运行到报废期间总的累 积行驶里程数作为使用年限的量标。 使用年限:汽车总的行驶里程与年平均行驶里程之 比所得的年限作为使用年限的量标。公式这种表示 方法既反映车辆的使用情况、使用强度,又包括了 运行条件和某些停驶时间较长的车辆的自然损耗。 (采用年使用年限这个量标比行驶里程更为合理) 大修次数: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当动力性和经济性 下降到一定程度,以无法用正常的维护和小修的方 法使其恢复正常技术状况时,就要大修。
2-1 汽车的使用寿命
影响汽车经济使用寿命的原因
汽车的损耗 车辆的来源与使用强度
汽车的使用条件
主要国家的载重汽车平均经济使用寿命
国别 平均经济使用 寿命(年) 美国 日本 德国 法国 英国 意大利 中国
10.3
7.5
11.5
12.1
10.6
11.2
10
2-11 汽车的使用寿命
三、合理使用寿命
其他
中型
大型
15
15 无 20 20
50
60 60 50 60
非 营 运
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 中型 大型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汇总表
车辆类型与用途 微型 重、中、轻型 汽 车 载 货 危险品运输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 的低速货车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专项 作业 有载货功能 无载货功能 集装箱 挂车 半挂车 危险品运输 其他 全挂车 摩托车 正三轮 使用年限 (年) 12 15 10 9 12 15 30 20 10 15 10 12 行驶里程参考值 (万千米) 50 60 40 无 30 50 50 无 无 无 无 10
汽车使用寿命与损耗
在使用过程中,汽车由于磨损、老化等原因,其性能随着使用 年限(或行驶里程)的增加而逐渐下降,到了一定期限就应报 废,这是一种自然规律。如果把汽车的使用寿命无限地延长, 不断地进行维修,用很高的代价来持续车辆运行,这就必然会 出现车况下降,需消耗大量的配件和材料,花费较多的劳动工 时,致使维修费用急剧上升。由于车辆老旧,其动力性、经济 性都将大幅下降,造成燃、润料消费增加。此外,小修频率上 升,零部件的可靠性与汽车完好率下降,同时还会使汽车的平 均技术速度下降,排气污染与噪声均较严重。因此,必须更新 现有劣等汽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费用,减少污染。所以研 究汽车的使用寿命对汽车的报废更新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