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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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4]29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27
【实施日期】2014.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4〕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和市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清理。现将评估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清理工作原则
凡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符、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予以废止,包括: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发生变化的。
(二)内容设定存在以下情形的: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2.违法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的;3.无法定依据设定市场准入前置条件,规定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以及加重企业负担、对相对人增设义务或限制权利的;4.上级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5.超权限规定税费减免的。(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调整的事项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四)存在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或与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情形的。
二、评估清理工作任务
(一)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主管实施,谁负责评估清理”的要求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评估清理。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的文件目录,按照《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湖政发〔2012〕23 号)规定的程序方法,对应评估清理的文件逐个确定“继续执行”、“废止”的评估清理意见后,汇总提出书面评估清理报告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反馈表》(附件1)(评估清理报告应包含本部门评估清理组织领导情况、评估清理工作具体开展情况,如座谈会、论证会的时间,调查研究的形式等内容,并加盖印章。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或共同负责实施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一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径送行政中心2号楼6楼行政法规处)。市政府主管部门清理意见为“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废止理由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评估清理后“继续执行”、“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施行前制定的,经评估清理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三统一”要求进行统一编号)。
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评估清理原则应予废止,但其所涉领域仍需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起草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按规定程序
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施行。
(二)市政府各部门自行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机关按本通知规定的评估清理原则和要求同步自行清理。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继续执行”、“废止”的文件目录在部门信息公开网页上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施行前制定的,经评估清理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三统一”要求进行统一编号),同时将《市级部门及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统计表》(附件2)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径送行政中心2号楼6楼行政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