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人用单克隆抗体制品生产及检定考虑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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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单克隆抗体制品生产及检定考虑要点

前言

生物制品评价和研究中心(CBER)正在修订1987年的“人用单克隆抗体的生产和检定考虑要点(PTC)”。该最新修订本的目的是向开发单克隆抗体制品的发起人和研究人员提供帮助,包括研究性新药(IND)和产品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

此文件取代了1987年的文件,并反映了在多次国内、国际会议上讨论过的值得重视的经验,这些会议包括:

1.FDA疫苗和相关生物制品咨委会于1990年8月召开的“生物制品潜在逆转录病毒污染”讨论会。

2.由国际生物标准化学会(IABS)发起并于1990年11月在伦敦召开的“生物制品安全性的病毒学方面会议”。

3.由FDA、IABS、NIH、国家疫苗规划办公室、HHS和WHO发起,于1991年3月在Bethesda召开的“传代细胞系当前所面临的问题”的国际性会议。4.由FDA和NIH联合发起,于1992年1月在Bethesda召开的”单克隆抗体的临床前安全性试验工作会议”。

单克隆抗体和其他生物制品一样都有可供参考的法规(21 CFR部分200~299和600~680)。与CBER制定的其他考虑要点一样,单克隆抗体考虑要点亦不试图包容所有问题。当特殊制品产生特殊的未包括在“考虑要点”中的问题时,

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本文及相应的法规本对生产和生产设施进行讨论,发起人应与治疗药物研究和评审办公室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发放和产品监督办公室磋商。

某些单克隆抗体可由CDER负责主要审查工作,或由CDRH与CBER联合复审,各中心的管辖权依据1991年10月CBER和CDER及CBER和CDRH的内部协议执行。本考虑要点适合于按此协议联合复审的单克隆抗体。

主档案

在研究性新药申请初始阶段不需要全部完成本文中讨论的所有资料,而应在临床开发阶段,由适当的中心以对话方式指导下,使资料不断完善。在某些情况下,在同一设施内以相同的方法制备及检定的单克隆抗体时,资料应归于单一主档案(Master File)中。一般说来,对提交IND主档案,企业或生产许可证申请中的生产数据、信息及所引用的文献均予保密。

范围

用于活体外净化骨髓去除免疫或肿瘤细胞或与活体外净化骨髓装置相结合使用的单克隆抗体,用于收集细胞(如红细胞生成素干细胞)或纯化其他制品的单克隆抗体应与直接用于病人单克隆抗体的纯度、效力、安全性及无外源病毒污染标准相符合。另外,活体外骨髓处理(如补体)通常与单克隆抗体结合使用的试剂亦应符合同一直接用于患者的单克隆抗体标准。

单克隆抗体的组合

CBER认为以有前途的临床前评估及临床理论为基础提出进行的联合单克隆抗体临床试验和许可证申请尚待讨论。目前预期有两种组合单克隆抗体类型:杂合型(cocktails和系列型(panels)。

在此文件中,cocktail定义为以固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两种或多种单克隆抗体。相关的靶抗原包括位于传染性病原体上的多种抗原及多种肿瘤相关抗原。制品的组合理论应有清楚的临床环境或临床资料为依据。另外,应证明组合单克隆抗体间无干扰作用,并鉴定其协同或增强效应。有必要设定每种成份的剂量,剂量设定应根据临床前或临床资料证明某一剂量是必需量或是上限,以及组合物中单抗的比例而定。

在此文中所用panelse的定义为直接抗相关抗原(如肿瘤抗原,HLA型抗原)的单克隆抗体系列,根据靶抗原的特性,可将其中一种或多种单抗用于单个患者。这些可按单一产品申请许可证。举例来说,单抗系列可以包括淋巴瘤的抗独特型单克隆抗体,及直接抗不同细菌或病毒血清型的单克隆抗体。必须设定每种成分的剂量。在证明全系列有效性的重要临床试验中,应首先获得系列中各成员某些临床经验资料。

制品的生产和检定

I.单克隆抗体的生产

目前,大多数单克隆抗体是抗体产生细胞与骨髓瘤细胞经化学诱导融合后获得的

可无限传代的杂交瘤细胞系生产的。在某些情况下,杂交瘤与其他细胞系的再次融合会产生三重或四重杂交瘤。我们预料将来重组抗体及人抗体会有所增加。一般说来,下面所述的原则可适用于所有杂交瘤及异源杂交瘤产品,不考虑来源的种类。所有的生产程序应符合现行GMP标准。

A.细胞系

应提供下列材料

1亲本(骨髓瘤)细胞系的来源,名称和特征,包括其合成及/或分泌的重链或轻链免疫球蛋白;

2动物种类,品系,特性及免疫细胞的组织来源;

3获得可无限传代细胞系程序的描述,如在建立细胞系时采用;

4 免疫原的鉴定及特性;

5.免疫方案的描述;对于人源单克隆抗体,无论是体外还是体内(如严重联合免疫缺陷(SCID)鼠模型)免疫程序均应描述;

6.所用筛选程序的描述;对于人源单克隆抗体,应描述富集抗原特异性B细胞群所用步骤。

7细胞克隆程序的描述(当细胞由含血清培养液适应无血清培养液时,应重新克隆);

8建立及运用主细胞库及生产用细胞库所采用种子批系统的描述。

参照文献(1)。

B.组织培养法制备

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组织培养程序的描述,如果制品完全在体外制备或细胞在接种小鼠前经过体外传代;

2.所用培养液的描述,包括合格证明及检定结果(用于杂交瘤增殖的血清应无污染物及外源因子);

3.防止或控制病毒,细菌,真菌及支原体污染的措施;

4.用于进一步生产的细胞或组织培养上清的合格标准。

C.腹水法制备

1应提供有关接种细胞的资料(见B.1)。

2.动物的管理应符合NIH (有关实验动物的饲养与使用指南》,为保证获得生产单克隆抗体用稳定一致高质量的腹水,应建立起动物健康监控规划,包括检疫程序、前哨动物及内部卫生监测计划(包括支原体筛检)。我们亦建议使用无特定病原体(SPF)小鼠。应确定对前哨小鼠进行血清学检测的频率,通常根据病毒污染情况确定检测频率。

3. 制备腹水的所有记录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所用动物的种属,性别及年龄;

b.动物供应者;

c.降植烷用量;

d.接种细胞量及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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