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讲义(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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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历年分值分布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1、它是一种附加税
•(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2)附加于上述“三税”税额,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2、具有特定目的
•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大众设施的维护建设。
第一节纳税人
•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只要缴纳以上“三税”就必须依法缴纳城建税。
•破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建税。
第二节税率
•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在市区的税率为7%;
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非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破例:按缴纳“三税”所在地规定的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第三节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包括被查补的上述三项税额。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被加罚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能
作为计征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违反上述三税法规定被处罚时,同时对其城建税也应进行处罚,按拖欠或偷漏的城建税金为依据计算滞纳金或罚款。
•自97年1月1日起,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第四节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实纳营业税)×适用税率•注意事项:P135
•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适用税率
•例:某处在城市的公司,进口小轿车20辆,关税完税价格为200万元,关税税率为40%;进口化妆品一批,关税完税价格为300万元,关税税率为30%。公司境内销售小轿车,取得含税收入为585万元;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税收入为70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小轿车8%;化妆品3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依据税法有关规定,计算该公司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假定该公司据实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解: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1)海关代征消费税
①小轿车为:200⨯(1+40%)÷(1-8%)⨯8%=24.38(万元)
②化妆品为:300⨯(1+30%) ÷(1-30%) ⨯30%=167.14(万元)
(2)海关代征的增值税
①小轿车为:[200⨯(1+40%)+24.38] ⨯17%=51.74(万元)
②化妆品为:[300⨯(1+30%)+167.14] ⨯17%=94.71(万元)
(3)境内销售应纳增值税,不再缴纳消费税
①小轿车销项税为:585÷(1+17%)⨯17%=85(万元)
②化妆品销项税为:700⨯17%=119(万元)
(4)境内销售应纳增值税=(85+119)-(51.74+94.71)=57.55(万元)
(5)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57.55⨯7%=4.0285(万元)
第五节税收优惠
1、城建税一般不单独减免,主税减免,城建税才减免。
2、主税退库,城建税也同时退库。
3、进口产品不征城建税。
4、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暂免城建税。
5、对纳税有困难的有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减免。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建税。
•第六节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一、纳税环节、地点、纳税期限
•城建税的征收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同时进行,所以,纳税环节、地点、纳税期限的规定,均按上述三税的规定办理。•由于国、地税分别征收。因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与城建税在缴税入库的时间上不一定完全一致。
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P137
•一、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二、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三、计征比率:3%(生产卷烟和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一)一般单位和个人: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征收比率•(二)卷烟和烟叶生产单位: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50% •五、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与城建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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