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概述(ppt3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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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 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行为;违法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违 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行为以及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 为。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3)法律规定的ຫໍສະໝຸດ Baidu他情形,此处的法律为狭义的法律, 而其他情形的具体内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
3、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 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其核心为刑事赔偿,还包括在民 事审判、行政审判中因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措 施失当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在侵权行 为主体、发生的基础、归责原则、追偿条件以及赔偿程序 上都有区别。
四、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 履行赔偿义务、参加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行政主体。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我国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 务机关。致害主体为行政机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致害主体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赔偿义务机关为 其所在的行政机关,该工作人员并不一定隶属于行政机关, 但该机关一定是工作人员行为时职权所属的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 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需要注意的是共同行使职权致害中, 两个以上机关必须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而不能 是一个机关里的两个部门。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承担赔 偿义务,他们之间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 机关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可要求其他有责任的行 政机关负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致害时,委托的行政 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编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概述 1、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 国家陪偿,又称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点:(1)侵 犯行为主体有严格限制,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国家机关委托的 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2)存在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和职务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国家赔偿具 体而言又包括行政赔偿与司法陪偿,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 司法赔偿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 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性质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 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 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 赔偿义务机关。 3、其他情况 (1)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是一级政府设立的派出组织,包括行政公署、区 公所和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组织, 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可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而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政,应 以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 它们与派出机构相类似,没有独立的财政,原则上都应以 该内部机构或临时机构所在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4、行政赔偿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 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意味着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包括 了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在内的多元归责原则。
二、行政赔偿范围 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 (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例如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 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 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例如殴打、虐待等行为或 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 死亡的。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 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侵犯主体是行政主体,具 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必 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3)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4)侵 犯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侵犯而造成损害,向有关国家机 关请求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请求人只 能是相对方一方,而非行政主体一方,且相对人需以自己 的名义请求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1)公民,通常仅限于受 害者公民本人,如若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扶 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人的继承人包括遗嘱继 承人和法定继承人,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包括死者生前 扶养的无劳动能力者。(2)法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3)其他组 织,是指合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 的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其资格转移或不转移的适用条件 与法人相同。
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 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特别损失,国家给予 补偿的制度。与行政赔偿相比,行政补偿具有以下特点: (1)发生的基础必须基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 行为,行政赔偿则很可能是基于违法的职务行为;(2) 行政补偿可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前,而行政赔偿只能对已经 造成的损害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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