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备考考点: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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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司法赔偿请求人
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人身权和财产权被违法司法行为侵害,依法享有国家赔偿请求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司法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继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注意】
赔偿义务机关后置。
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多个相互独立又彼此关联的程序,如立案、侦查、逮捕、起诉、一审、二审等,如果案件已经完成某一个阶段的程序,进入后一程序,负责后面程序的机关有审查前一程序中刑事司法行为合法性的法定职责。如果后一程序中的机关没有发现前面的错误,而是继续犯错,则应当由后一程序的机关对案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前面的机关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司法赔偿程序(★★★)
司法赔偿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司法赔偿请求权,要求有关的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履行司法赔偿责任的程序,主要由司法赔偿处理程序、司法赔偿复议程序、司法赔偿决定程序组成。
1.司法赔偿处理程序
司法赔偿处理程序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受害人赔偿请求的程序。
2.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知道侵权之日起2年内提出赔偿请求。
3.赔偿义务机关现行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二)司法赔偿复议程序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的程序。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1.赔偿请求人提出复议申请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2
个月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包括维持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对于赔偿义务机关具有约束力,赔偿义务机关必须执行。
(三)司法赔偿决定程序
司法赔偿决定程序,是指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受理司法赔偿请求、作出决定的程序。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1.申请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立案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3.审理
(1)审理的组织形式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3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2)协商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3)审理方式
赔偿委员会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4)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但是,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4.决定
(1)维持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2)重新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3)赔偿或不赔偿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5.申诉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法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2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检察院对各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法的,应当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2个月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