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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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高中

学费标准(最高限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15]22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10.28

【实施日期】2015.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的通

(冀价行费[2015]221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完善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促进公办普通高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

(一)设区市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含在县镇办学的设区市直属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10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800元;县镇(含农村,下

同)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7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600元。

(二)体育、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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