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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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水发[2001]40号
各市、州水利电力局:
为搞好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2001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实际,我厅特制定了《四川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希各地严格按照水利部、省委省政府三年完成除险加固任务和有关规范、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务必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除险加固任务。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四川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2001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四川省水利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中央和省安排投资的大、中型和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一般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 86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四条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逐步建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加快进度,降低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各方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水利工程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第八条各地要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搞好技施阶段设计工作,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大的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集中资金,加强管理,抓紧建设,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
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九条中央和省投资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属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按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安全鉴定工作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由省水利厅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或坝高50米以上的小(一)型水库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其余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2.核查:凡需中央和省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将安全鉴
定成果报省水利厅。

大中型水库的安全鉴定成果由水利厅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进行核查,由其确认并出具核查认定书。

小型水库的安全鉴定成果必须由省农水局核查认定。

3.凡经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的水库,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组织人力、物力,筹集必要的资金,尽快完成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并按管理权限报批,以便进行除险加固工作,发挥工程效益,消除工程隐患。

已列入水利部除险加固规划的项目,2002年上半年必须完成初步设计报告审批阶段的工作。

4.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程、规范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建标[2000]234号)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

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条凡需中央和省安排投资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计委、省水利厅共同审查。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或者农水局的复核意见。

2.初步设计报告书。

3.市(州)县(区)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

4.要出具相应物价部门的水价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省计委和省水利厅根据全省的水利建设任务,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综合平衡,并将已列入水利部《全国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项目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四章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各地要对财政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

今年底以前,各市(州)要将配套资金到位、完成情况和明年的计划安排上报省计委、省水利厅。

第十四条几经稽察、审计发现因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影响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省上将相应停止安排补助投资,并视情况停止该市(州)县(区)其它水利工程的中央和省级投资。

第十五条中央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
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四川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大中型病险水库加固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四川省农水局负责小(一)型病险水库加固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监督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负责制。

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水库管理权限,对大坝安全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落实除险加固政府行政责任人,负责除险加固的组织协调、资金筹措等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本区域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列入工作的重点,要强化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组织精干班子落实除险计划,加强对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主任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的组织条件和主要职责参照水利部水建管[1999]78号文第十三条至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单位由水库管理单位为主或为基础组建,项目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作法人代表;市、县(区)水利局要充实必要的技术人员。

项目法人应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保证按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准备之前,应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1998]275号)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

报建前,项目法人应先将报建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报建。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管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14号)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01]9号),结合整顿和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的工作,认真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

凡各级财政投资、规模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均应实行公开招标。

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3.招标程序为:
(1)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招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2)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招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3)发布招标信息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

(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5)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经审文件。

(6)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7)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8)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9)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文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从省水利厅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11)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新招标。

(12)组织开标、评标会
开标工作由业主单位主持。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方法按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委、部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12号令)执行。

(13)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4)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15)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16)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管理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监理。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在施工招标前确定有水利部颁发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介入工程建设。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该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进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持水利部门颁发的证书上岗,不允许无证人员参加监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四条施工管理
1.勘测设计单位要精心设计,确保设计质量,按时提供各类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重要建筑物或涉及安全的工程应派有施工现场设计代表。

2.施工严格禁止转包和层层分包。

中标的施工单位进行部分工程分包,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481号)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

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负责。

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的认可。

3.施工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派出与所承担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以及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责。

4.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任意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行业施工质量管理规定、质量评定标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6.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法人单位。

7.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的规定,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阶段的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

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勘察、设计,要由具有水利水电资质的甲级或乙级单位承担;重点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的勘察、设计任务,由具有水利水电资质的丙级及以上的单位承担。

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的监理任务由具有水利水电资质的丙级及以上单位承担。

主体工程施工应采用具有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三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管理。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

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避免加固工程完成后再发生病险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加固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要严格按照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SI223—1999)进行。

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水利厅对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监督管理。

大、中型及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我省将建立病险水库
除险加固工程销号公告制度,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销号一批。

第三十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工程实施情况及所辖地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基本情况定期收集。

招标结束时,在备案材料中明确加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每季度末前10天将工程完成情况上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在项目实施阶段,省计委和省水利厅将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管理
等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建后管护
第三十二条加快改革,加强管理。

各地在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完善工程的管理设施,为工程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

1.要按照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建好管理设施。

2.要以水库除险加固为契机,抓紧研究和制定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

3.要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提高供水效益和提取折旧及水修费用的能力。

4.要通过提高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费用等办法,降低管理成本。

5.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和改善对水库的管理。

通过增收节支和各种配套改革,使水库管理和维修改造实现良性循环。

项目竣工验收时,以上建后管护要求要纳入验收内容。

第三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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