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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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以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总称。
税法是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与税收制度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制度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
式。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
(一)税收的无偿性
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报酬,纳税人
从政府支出所获利益通常与其所支付的税款不完全成一一对应的比例关系。
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国家收取的税款虽未当时支付对价,但以后会用取得的税款用于
基础设施建设。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
(二)税收的强制性
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法律形式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性分配,而非纳税人的一种
自愿交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三)税收的固定性
是指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对什么征税及其征收比例等税制要素,并保持相
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的社会经济作用
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3.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4.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二)税法的法律规范作用
1.税法的指引作用;
2.税法的评价作用;
3.税法的强制作用;
4.税法的教育作用;
5.税法的预测作用。
三、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
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
事人。
征税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
机关。
纳税主体是指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
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
组织。
(我国确定纳税主体采用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是因为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是行政管理
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例如,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
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财产。
)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行为。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
情况,即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税收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
税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
税收法律行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正常意志支配下做出的活动。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是制国家通过行政、法律的手段,保证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实现
和义务的履行。
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
四、税收制度和税法
(一)税收制度概述
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
简称税制。
广义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各种税收法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机
关内部的管理制度的总称。
狭义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和征收管理制度。
税收制度是税收本质的具体体现。
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
配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二)税收分类
1.按税收缴纳形式分类(P20)
力役税:纳税人以直接提供无偿劳动的形式缴纳的税种。
实物税:纳税人以实物形式缴纳的税种。
货币税: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税种。
2.按税收计征标准分类
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实物形态为计税单位。
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价值形态为计税单位。
3.按税收管理和受益权限分类
中央税:属于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
地方税: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
4.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
直接税:税负不能由纳税人转嫁出去,必须由自己负担的税种。
间接税:税负可以由纳税人转嫁出去,由他人负担的税种。
5.按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分类
价内税:税金购成商品或劳务组成部分的税种。
价外税:税金不购成商品或劳务组成部分的税种。
6.按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分类
流转税: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课征对象的税种。
所得税: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资源税:以自然资源的绝对或级差收益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财产税:以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行为税:以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1.2税法构成要素
一、总则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P5)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民法通则》第 36 条规定,法人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
产和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形式: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负税人,是最终负担国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将其所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售价或压低原材料供应价格等)转移给他人负担的过程,从而产生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的现象。
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在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
和个人。
(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
三、征税对象(P4)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纳税客体,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
课税对象的分类:商品或劳务;收益额;财产;资源;人身。
课税对象一般有以下几类:
(1)商品或劳务。
(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
)
(2)收益额。
(经营的总收益或纯收益。
)
(3)财产。
(财产的价值或收益。
)
(4)资源。
(自然资源的使用行为。
)
(5)人身。
(自然人)
四、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它具体地规定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体现了征税的度。
设置税目的目的,首先,是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
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
其次,划分税目也是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国家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
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等为依据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不同的税收政策。
税目的两种设
置方法:
(1)列举法
(2)概括法
五、税率
税率是应征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它体现了征税的深度。
(一 )比例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量之间的等比关系。
比例税率的分类: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有起征点或免征额的比例税率。
( P6)
(二 )累进税率是随征税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
累进税率的分类:
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全率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三 )定额税率定义:对单位征税对象规定一个固定税额,而不是规定一个征收比例。
定额税率的分类: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幅度定额税率
分类分级定额税率(P7)
六、纳税环节
(一)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过程。
(二)纳税环节的分类: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多次课征制。
七、纳税期限
(一)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二)纳税期限的两个具体规定:
1.按期纳税
2.按次纳税
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指根据各个税种征收对象和纳税环节和有利于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九、减税免税(简称减免税)
(一)减税免税是税收制度中对某些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规定。
(二)减免税包括:减免税规定;起征点规定;免征额规定。
十、罚则
罚则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
1.3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
一、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概述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立法的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税收立法是税法实施的前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二)税收的立法原则
税收的立法原则是指,在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
税收立法遵循的原则有:
1.从实际出发原则
2.公平原则(税收负担能力、纳税人所处环境、税负平衡。
)
3.民主决策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原则。
(三)我国税收立法、税法的调整
1.税收立法机关
根据我国立法体制的规定,不同法律层级、不同法律效力的税法应由不同的有权立法机关
制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 我国税收法律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其他任何机关没有
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利。
除《宪法》外,在税收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
章的法律依据,其他各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和税收法律相抵触。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包含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暂行规
定或条例。
授权立法与行政法规不同。
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或者条例等,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效力高于行政
法规,在立法程序上还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目前,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授权立法,制定实施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暂行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拥有广泛的行政立法权,
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我国法律性质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部
门规章、地方法规的地位,在全国普遍适用。
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等都属于行政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都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
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
其制定
规章的范围包括: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办法等,税务
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但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按照“统一税法”的原则,上述地方政府制定税收规章,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
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
如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
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2.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
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提议、审议、通过和公布阶段。
1)提议阶段
无论是税法的制定,还是税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一般由国务院授权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立法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并提出立法方案或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
(2)审议阶段
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
(3)通过和公布阶段
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
税收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先听取国务院关于制定税
法议案的说明,然后经过讨论,以简单多数的方式通过后,以国家主席名义颁布实施。
二、税法的实施
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
包括税收执法和守法两方面: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
人员正确运用税收法律,并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另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公务
员、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严格遵守税收法律。
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对其适用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律优位原则
即税收法律效力优于税收行政法规效力;
税收行政法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制度;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抵触时,以国际法为准,即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
在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
效的法律。
(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含义是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
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四)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五)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原则
是指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1.4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从法律角度讲,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体制下以法定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
法规的总和即为税法体系。
但从税收工作角度讲,税法体系往往被称为税收制度。
即一个
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
换句话讲,税法体系
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
一、税法的分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不同分类
可以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税收基本法也称税收通则,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
作用。
其基本内容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收管理机构、税务立法与管理权限、纳税人基
本权利与义务、征税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种等等。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
法。
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
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分类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种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
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
如《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均属于税收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
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如《税收征管法》。
(三)按照征税对象不同分类
(1)流转税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此类税法的特点是
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
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多商品经济活动都有
直接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2)所得税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
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
解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3)财产、行为税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
包括房产税、印花
税等税法。
(4)资源税税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
我国现行
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
(四)按税收管辖权不同分类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等。
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国
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等。
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国制定的税收制度。
税法分类
二、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
(一)税收实体法体系
1、流转税类
2、资源税类
3、所得税类
4、特定目的税
5、财产税和行为税
(二)税收程序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征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
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税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管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税款征收管理权
一、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1、按税种划分为中央和地方的收入。
2、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其管理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
3、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屠宰税和筵席税。
4、除少数民族自治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5、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
经济特区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之外,拥有一些特殊管理权。
二、税务机构设置
中央政府设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三、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
车船税、契税、筵席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
2)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个保险公司急招缴纳的部分归中
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
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证券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