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经济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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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经济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经济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引起各领域的积极探索。在经济决策领域中,这无疑是一个新的提法。本文将从重大经济决策责任终身追究概述,重大经济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现实难题以及重大经济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实现路径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经济领域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献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关键字:重大经济决策;责任追究;终身追究;制度建设

一、重大经济决策责任终身追究的概述

(一)重大经济决策理论界定

重大经济决策是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

密切关联,社会涉及面广,对一定区域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的影响,并由政府作出决定或选择的重大经济事项,是政府的重要职责。重大经济决策权行使的优劣关系到法治政府建设的成败。过往重大经济决策中存在的“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阻碍了法治政府建设。从本质上看,这一问题的存在缘于决策责任制度的不完善。举例来说,确定经济体系的运行模式和经济体制;确定经济增长速度与建设规模;确定短期、中期和长期发展方针与策略;确定消费政策;确定人口数量及发展趋势;确定社会经济的总量平衡与失衡的协调战略;确定经济结构发展战略;确定科学技术发展方向以及环境经济系统中的经济决策等都属于重大经济政策。

(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宏观定位

终身责任追究制从主体来看定位于行政主体,而在事项上定位于重大决策事项。从时间上看,重大决策责任定位在终身决策责任。这源于重大行政决策本身的特性。首先,重大经济决策是全局性和宏观性的决策,这些事项通常涉及到众多利益诉求不同甚至利益冲突的社会主体。决策则是对这些主体利益的平衡,平衡中行政主体是否带有个人感情色彩不当平衡,甚至滥用权力错误平衡不同利益,也一时难以发现。只有在责任追究上规定终身责任才会对行政主体平衡不同利益时考虑不当因素偏私办事构成强大威慑力;再次,重大行政决策效果呈现过程性,需要一定时间才会显现出来,重大行政决策中的某些事项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 对价格的决策或资源的配置。这些决策事项的效果往往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关联" 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关。其决策到底是否存在偏私,也要随着相关政策效果的显现而显现。最后,从决策权的控制视角来看,现有的规范行政决策的制度多数都是从程序上进行控制,缺乏相应的实体权力控制规定1。这种制度约束尽管有一定的严格性,但通常只有具有强烈的时代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的

1肖北庚: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J].检察日报,2014年11月7.

行政主体认同其约束力,自觉接受约束。而缺乏此种责任感的行政主体往往会对这种程序约束采取规避甚至变通的方式予以适用,为程序而程序,忽视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质公平公正的追求。重大决策程序机制过往在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的具体实施之所以呈现明显的差异性,根本原因在此。而这种差异性的消除需要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推出。

二、重大经济决策责任终身追究的现实难题

问责是与权力相伴而生的,具有必然性,是构成权力的重要内容。没有责任的追究,就会使权力失去界限,导致权力的滥用。没有责任的终身追究,就会导致职责的扭曲,责任无从承担。在这一意义上,重大经济决策的终身责任制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也是一种对政府决策行为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保证。近年来,我国虽然还未建立重大经济决策责任追究的有关立法,但研究受社会关注的重大经济决策失误事件时,不难发现,重大经济决策更多时候还是保持着传统思维和处理方式。而加强责任追究的手段也多是前紧后松的运动式,即对敏感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对象加大处罚力度,然后再找机会让他们转任其他职务,显示出责任追究效果的较大不确定性,在民众的视野中远没有达到责任追究的预期目的。

一是重大经济决策责任终身追究的依据缺失。

重大经济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应该是一套完整的科学体系,既需要准确的事实依据,也需要完备的法律作为后盾,缺乏严谨的失误事实,责任追究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失去法律支持的责任追究是野蛮盲目的,它降低了重大经济决策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权力腐败和权力寻租不断出现。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责任追究的制度化设,极大地推动了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在中国的正式确立,逐渐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框架,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关于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立法虽然不少,但是缺少对重大经济决策的专项规定,且依据是中央的政策性文件和地方政府规章,党政交叉,多头立法,上下各自行动,缺乏层次性和科学性,也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专门的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法律体系。一些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往往十分原则和笼统,某些规定仅停留在纸面或口头上,对于重大经济决策责任终身追究的规定更是几乎没有涉及。

二是重大经济决策责任终身追究的对象范围不明。

重大经济决策责任追究对象是确定重大经济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性的一个必备前提,如果重大经济决策责任追究对象指向不明,那么责任追究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就值得怀疑。在我国,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党政之间、不同经济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现象大量存在,对权力和责任划分在有些方面很不明晰。加之不断推行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也使得一些政府官员缺乏责任归属感。这种状况下,重大经济决策责任的终身追究困难重重。近年来,国内各地重大经济决策失误频繁发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反思与追问,民众纷纷群情激昂,责政府无能,批官员失职,激情冷却之后却时常尴尬的发现,所面对的更为现实的问题是,斗转星移,世事变迁,心血来潮、急功近利导致的决策失误背后,到底谁是真正的责任人?重大经济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对象认定的模糊,导致追责不公或追责不实的现象屡有发生,也备受质疑。因此,合理认定责任追究的对象是重大经济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实践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难题。

三是重大经济决策责任终身追究效果不力。

多年来,重大经济决策责任追究让人记忆深刻的画面就是,强化责任追究是被提到次数较多的一个词,但也是被质疑较多的一个词,仅从表面上来看,这仿佛是给众多官员的一个“紧箍咒”,让他们对自己的工作产生一种责任感,可是受追责官员频繁复出以后,大家隐隐感觉,“强化责任追究”只不过是一个幌子,悬剑始终被高高举起,轻描淡写或者暴风骤雨般的最终效果都会备受质疑,又让人颇感无奈。这样走过场的责任追究如果所谓的问责只是应对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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