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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上证会字[2012]225号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2.11.20
【实施日期】2012.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
引》的通知
(上证会字〔2012〕22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社保基金、保险机构、社保(保险)组合产品、联接基金等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引导社保基金等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以下简称“基金申赎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成为特定机构投资者:
(一)社保基金;
(二)保险机构;
(三)社保(保险)组合产品;
(四)联接基金;
(五)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第三条经基金管理人推荐、本所认可,特定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办理基金申赎业务。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其推荐的特定机构投资者签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规定以下内容:
(一)参照代办证券公司模式办理基金申赎业务;
(二)基金申购、赎回的额度控制;
(三)交收价差保证金的缴纳;
(四)特定情形下终止申购赎回业务等风险控制措施;
(五)应当予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开通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基金申赎业务权限,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推荐函;
(二)双方签署的基金申赎业务协议原件;
(三)机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特定机构投资者为联接基金的,还应当出具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该联接基金的批复。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取消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基金申赎业务权限,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函;
(二)基金申赎业务已经交收完毕或者妥善处理的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