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犯罪人的思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精神病犯罪人的思考

龙勃罗梭作为犯罪学中最具争议的人物,在百余年的历史发展中对他的褒贬不一的争论从未停歇,同时他的代表作《犯罪人论》也被作为刑事法律学者的必读书目,尽管有可能仅作为了解新式研究方法的途径而已。然而龙勃罗梭本人在犯罪学方面的开创性成就是不容置疑的,他基于人类学、医学等科学研究最早提出了天生犯罪学的观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龙勃罗梭曾在意大利帕维亚大学和热那亚大学攻读医学,毕业后在都灵大学讲授法医学,后成为精神病学教授。但是他从未专门研修过法学,所以与其说《犯罪人论》是一部法学著作,不如说它是一部自然科学著作。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这本书在阅读起来比较吃力。它涉及到大量的科学术语,其范围涉及人类学、解剖学、医学、精神病学等众多的领域,而且有大量的只用于特定年代的专业术语,使我们在阅读时必须保持高度的注意力。

除了阅读《犯罪人论》之外,我还看了一些相关的论文。发现对该书进行批判的占多数,很多学者批判龙勃罗梭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盲目地运用到社会科学领域中,提出了“奇谈怪论”。在阅读全书之后,我基本赞成多数批判者的看法。不过有一点颇感兴趣,那就是精神病罪犯的改造。正如黄风教授所说:“评价一个人在科学史上的地位不能只看他提出的学说或者假说是否准确无误,更重要的是看它至今是否仍有使用价值。”我个人认为龙氏在精神病犯罪人领域的研究对如今的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在《犯罪人论》第十五章中,龙勃罗梭对精神病犯罪人和一般犯罪人进行了区分,其通过大量的实证调查研究,通过分析总结出精神病犯罪人与一般犯罪人在犯罪活动中表现出得差异。例如:犯罪的精神病人不仅不处心积虑地掩饰自己干的坏事,而且热衷于谈论它们,能够很轻易地写出自己的经历。这并不是因为他们厚颜无耻,而是因为它们深信自己没有罪过,认为自己的行为出于必要的防卫,又是甚至认为自己完成了一个功绩。犯罪人则总是掩饰犯罪,但当与其他犯罪人在一起时则不这样。龙氏对两者进行的区分是很有意义的,他至少提出一种导向,即应该慎重的将精神病犯罪人与普通犯罪人区别开来。贝卡利亚认为一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人要么是精神病,要么是罪犯。把精神病人当做罪犯来对待是无益的,用强权改造一个精神病人无异于对牛弹琴。然而这一指导性原则在我过并未得到良好的执行,甚至因为政治的需要而忽视了这一原则在司法上得需要。下面我将介绍发生在我国的一个真实的案例:

2006年7月15日22时左右,安康市汉阴县平梁镇西岭村一些村民发现,山顶出现火光。由于山上的铁瓦殿周围数十公里范围内没有人烟,且距山下有20多公里山路,山下村民上山均需徒步攀登,即使走最近的路,最快也需要4个小时。16日上午,平梁镇政府组织群众和护林员上山救火。据护林员兰本华(音)介绍说:到达山顶后发现起火的是铁瓦殿的一间侧房,大门紧闭,进入院子后发现10人被杀,死者为9男1女,其中年纪最大的62岁,最小的12岁,现场惨不忍睹。他立即与妻子联系,让妻子迅速报警。案发后省、市、县百余名民警赶赴现场,警方查明,当地石泉县后柳镇一心村二组村民邱兴华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已潜逃。7月26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5万元全国通缉邱兴华。

8月2日18时左右,邱兴华老家石泉县后柳镇一心村一村民发现有可疑人员在山间活动,村民辨认出可疑人员正是被通缉的邱兴华,并立即向警方举报。随后警方将其抓获,并迅速移交检察机关起诉。10月19日,法官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邱兴华死刑。12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邱兴华被执行枪决。

邱兴华案件发生后,全国法学界以及相关领域高度关注,不少法学家对案件发表看法。多数法学家认为应当为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同时其辩护律师及邱兴华的妻子都要求进行精神

病鉴定。然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邱兴华在被抓捕后,交代犯罪事实及为自己辩护时,均无任何异常表现,同时无证据证明邱兴华有精神病史,所以对于律师提出的精神病鉴定申请不予采纳。在邱兴华案尘埃落定之后,整个司法界开始了激烈的讨论,有人甚至认为这可能成为推动中国司法进程的一个案件。北大法学教授、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曾通过网络发表公开信,希望有关方面对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做出鉴定。“作为法律人,我们与检察官、法官一样,只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而无精神病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我们无法判断。我们同时认为,对于这一问题,检察官、法官也无判断能力,必须交由精神病专家来判断。”这些无不让我们反思当前司法体系下,司法的公正性、正义性何在!仅凭捕风捉影的论断就剥夺了一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仅靠着公权力的权威就破坏了正义的天平,我国在司法程序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另外,龙勃罗梭还对精神病犯罪人的改造提出了看法。在他看来,精神病人的特殊性使得他们既不适宜在监狱进行改造,也不适宜在精神病院进行治疗。“让这些不幸者住在监狱里将有损于他们的道德感,撇开这一点不谈,上述做法对于监狱的纪律和安全也不是无害的。”他还为此列举了一些列具体的例子,比如“这些精神失常而丧失廉耻的人在实施暴力行为和流氓行为时将变得更加危险,因为他们往往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突然发作。”同时监狱也没有相应的医疗条件提供给精神病犯罪人,使其真正得到改造。另外,如果将这类人放到精神病院进行治疗的话,由于精神病院监控措施的有限可能会导致“其他灾难”。“这些出身于道德沦丧阶层的人将把所有恶习都带到精神病院。”基于此,龙勃罗梭提出两个解决方案:其一,建立刑事精神病院。这是龙氏认为最为理想的一种解决方案,刑事精神病院里不仅拥有普通精神病院的医疗条件,同时还有高素质的看守人员,以防止有人企图逃跑。他还列举出英国和美国在这方面有益的尝试,并对这种做法给予高度评价。但是他也认识到这种方案成本过高,不太具有现实可能性,所以他提出另外一种解决方案,即其二,在监狱开辟关押精神病囚犯的场所或者在精神病院开辟专门的区域收容那些介于精神病和罪犯之间的人。这尽管是一个折中的办法,但是却是可行的。

龙勃罗梭关于精神病犯罪人改造的论述对今天的监狱制度改革是有借鉴意义的。监狱这个来自于千年之前的上古文明,在滚滚的社会发展、进化史上,尽管带着威慑、惩罚的基因,但已经大大的进化了,尤其是随着人类的文明进程步伐的加快,监狱更多地表现为法治、科学、正义、文明,越来越借鉴、吸收和体现人类发展的普适价值。李斯特说过:“矫正可以矫正的服刑人员,不能矫正的不使为害。”也就是说每个可以改造的罪犯我们都要给予提供便利,使其早日复归社会,享有其自然权利。对于精神病犯罪人也要为其创造积极的改造条件,而非因畏惧现实困难而忽视他们的特殊性,这种做法也有违人道主义精神。尤其是在我国,监狱制度存在着种种问题,诸多弊病亟待革除,在针对精神病犯罪人的改造上我们远远不如西方国家。当然,造成这种状况有着深刻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我们现在的状况很难去负担这种支出。但是我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精神病犯罪人的改造问题能够得到更多的重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