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2011-04-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建设 110kV 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 500kV 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220kV 至 500kV 跨地市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 50kW 及以上、短波 100kW 及以上或者在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 差转台。
3、 100kW 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多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多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多台或者多址发射的无线通信系统。
7、两个及两个以上合并审批的项目。
(二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 500kV 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 50kW 以下、短波 100kW 以下, 且位于非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 差转台。
3、 100kW 以下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单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单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单台的无线通信讯系统。
7、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设施。
第四条分级审批
(一总功率在 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在 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500kV 以上输变电工程;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
(二 220kV 至 500kV 输变电工程;总功率在 1000千瓦以下的广播电台,差转台;总功率在 200千瓦以下的电视发射塔;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探测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
(三 110kV 输变电工程由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第五条项目审查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合理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
(四拆迁安置措施具体可行。
(五成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监测仪器,制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应的监测计划。
第六条项目审查形式
(一会审:报告书项目;在敏感区建设的项目。
(二函审:一般报告表项目。
第七条项目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含电子版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一式 2份。
(二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项目技术审查评估报告 1份。
(三项目所在省辖市环保部门初审意见 1份。
第八条办理程序
申请: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
况和相关内容报省环保厅,经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开展环评工作。环评时,应选择在我省备案的环评单位。
第九条公示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 7日内,应当在建设单位网站和省环保厅网站上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2、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3、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5、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6、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二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告书(送审版前,在省内主流媒体和网站上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1、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3、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4、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5、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6、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7、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8、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将编制的报告书(表报省环保厅或省辖市环保局,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确定项目审查形式。
(四省环境评估中心对项目进行技术评估,会审的项目组织召开评审会。
(五评价单位按照审查要求对项目报告书(表进行修改并完成报告书(表报批版。
(六按分类审批要求,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受理、审批。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八审批完成后,审批机关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环评要求
(一选址要求:对移动基站建设项目应确定安全防护距离,在其安全防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有或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大中型医院等敏感人群集中的建筑;对输变电工程及其他项目,要尽量远离村庄,避让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大中型医院等敏感人群集中的建筑和自然保护区。
(二监测比例要求:对移动通信基站项目监测抽测比例不低于 15%,抽测原则:以城镇为主,兼顾农村地区,敏感点应全部监测;对输变电工程及其他发射设备项目, 应对敏感点全部监测;项目敏感点的选取应征求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经确认后方可进行监测。
(三位置变更要求:对移动基站项目:,建设位置变更在 100米范围内的,建设前应到省环保厅进行备案; 超过 100米的, 应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对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变更的应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
(四公众参与要求:
1、移动通讯基站项目每个典型基站附近的现场调查不少于 5人,现场调查应在建
设项目 60米范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