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之走向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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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制近代化

1853年美国的佩里将军率领美国的舰队来到日本港口,提出要与日本通商的条件,震动了日本的朝野,史称黑船事件,拉开了日本走向近代化的帷幕,也正是由于这个契机,使日本在未来的几十年内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一个落后的自给自足的农业岛国国一跃成为亚洲工业化最发达的国家。这个过程令人深思和叹服。近代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包括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有一个最明显也是最深刻的变化,即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近代化。

所谓法制的近代化,即由古代法转换为近代法,并且体现当时的特殊的时代精神,自由而平等的个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理念,天赋人权,以及分权制衡等等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写入法律并且在法律运行中体现这种理念。日本的法制的近代化有着鲜明的亚洲特色和时代特征,一方面大量的吸收西方的法制精神和法制理念使得日本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都和西方的法律保持着一致,另一方面又保留着大量的封建残余。可以说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亚洲国家的近代化由于不是自身孕育,所以在法制近代化的过程中必然在一开始学习西方,模仿西方,然后在自身矛盾的过程中不断修改,不断改进然后形成自身特色的法制化的路。

日本的法制化的时间由1967的明治维新开始,一直到1907年日本的大体法律全部编纂完毕,即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和法院组织法组织构成的日本六法。确立了日本法制初步实现近代化,确立了日本近代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

在六法的编纂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民法。日本民法的编纂始于明治维新后的1870年,日本政府以江藤新平为长官,负责民法典的起草。江藤新平属于激进的法典编纂派,他在幕府末期就受到了西方文化的影响,上任后就立即开始模仿西方各国的民法典。在民法编纂的初期,日本受到,法国的影响较大。日本以法国民法典为母法而编纂完成。其中的个人主义和民主注意的思想异常浓厚,这与一儒家思想为背景的日本传统文化差距巨大,因此在公布之前就受到了强烈的反对和批评,并且形成了日本法史上有名的“民法典论战”。反对者认为该民法对日本的固有风俗习惯考虑不周严重破坏了传统的伦理风俗习惯尤其是家族文化和制度,并且民法和商法之间缺乏统一性。所以强烈的要求民商两法的实施。在论战的最后,由于保守力量强大,最终在两院以压倒性优势通过了民法和商法的延期实施。这宣告了旧民法典的破产。

在日本的法制化过程中,日本法学家逐渐成长起来,由原来的法国派更加倾向于和日本历史文化相近的德国,从原来的学习法国转向学习德国。因此在新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日本将目光转向了德国。在新民法的编纂过程中,由伊藤博文主持,穗积陈重为主编,决定对旧民法做出根本的修改,放弃自由主义的法国模式转而采纳封建传统保留较多的德国模式。新民法于1898年通过并实行,新民法着重调整了旧民法之中的家族关系,使日本在保留传统文化的过程中更好的适应了日本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以上过程中我们不能发现,在日本近代法律和近代法制理念从一开始就不是由日本本身的文化孕育的。法律作为一种工具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即要摆脱当前落后的状态,达到与西方列强齐头并进的目的,必须要富国强兵,摆正国民的位置,使国民积极地参与到国家建设当中来。日本的法律制度脱离欧洲近代法制化背景的以个人人权为中心的思想,使日本的法律成为专门富国强兵的手段而导入的新的技术制度,这也为日本后面的左倾思想泛滥,成为二战的策源地埋下了思想的炸弹。即在近代化的过程中过分强调经济生活的近代化,对于国民的法治

思想过分轻视。在民法的编纂中,民法典论战在一定程度上也看到了东方传统文化和西方法文化的冲突,在家制度这一领域,传统文化终于保持了自己的优势地位并且成功引导了日本走上了学习德国的道路。

在学习和模仿德国的过程中最突出的莫过于《大日本帝国宪法》也称明治宪法,该宪法在德国1871年颁布的《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基础上确立了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该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天皇的绝对权威,宪法第一条就指出: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之,天皇处于国家权力结构的中心;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是制驭一切的超凡力量;第四条:天皇为国之元首,总览统治权,威慑于各个政治权力系统之上。这使得日本在学习西方法律的过程中变质化,虽然有着各种现代的议会和法律制度条文,然而天皇游离于这些权力制约,拥有无上的权力,在本质上而言,日本依旧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天皇制下的日本政治,使军权游离于政权之外,天皇直接统辖军队,导致军队权力的膨胀,直至统领内阁,成为二战的策源地之一。

从日本的法制化过程中,值得反思的地方很多。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日本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一跃成为世界最先进的国家的过程中法制化起了巨大的作用。然而,同时我们也看到在这一快速激进的法制化中暴露出来的巨大问题。法律强国工具化,国民从一开始就不是为了法制而法制,而是为了强国而法制化,国民对法律缺乏基本尊敬和敬畏,国民的个人意识不强依旧处于封建落后的状态。所以在二战之前或者期间一受到激进的国民教育便使得这种近代化教育的努力化为泡影,我们看到的依旧是一群不尊重生命,不尊重他人权利的刽子手。所谓的近代化不仅仅是用蒸汽机或者电力代替原来的手工劳动,更重要的是国民的开化,个人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所谓的法制化不仅是有了各种健全的法典,而是将那种蕴含在法律之中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以及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理念普及到每个国民的心中。法制的最终目的不是因为有这样的法律我们不敢去做这样的事,而是即使法律没有这种规定出于内心的准绳我也不该这么做。

在中国当代的法制化过程中,总会有这样的一种感觉,将法律作为中国现代经济建设的保障工具,为了强国复兴而制定各种符合保障经济发展的法律条文,宪法虽然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旧频繁改动尤其是关于私营经济的地位的法律条文一次次随着国家政策变化而修改。法随时近固然没错,但是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的这样频繁修改未免给人一种宪法工具化的感受。在在中国法制化的过程中我们要的不仅是各种法律条文也是一群文明开化的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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