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名股东权利的认定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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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名股东权利的认定和维护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决定着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状况。当前,在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当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了很多的隐名股东。中国法律中对于隐名股东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市场当中存在的这些隐名股东的权利应该怎样去认定,以及在发生纠纷时我们怎样去保护隐名股东的应有权利应该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标签:隐名股东;权利认定;权利维护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和评价
近年来,随着隐名股东这一概念在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出现,关于隐名股东的研究在学术界可谓炙手可热。但关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始终没有一个学术性的最终定义。施天涛教授认为:“隐名股东,又称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1]同时学者刘敏主张“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2]当然也有学者结合以上两者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林振通所提出的隐名股东的概念为:“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3]相关学者给出的隐名股东的概念十分的多而且多有不同,在此不做赘述。
我认为,对于隐名的股东的理解,应该从外在变现和出资行为的结合点去下定义。而且以上的关于隐名股东的定义之中,都只将隐名股东中的‘人’定义为自然人,而忽略了法人作为隐名股东的情形。所以,结合以上学者的观点和自己的理解,本文作者将隐名股东定义为“为了规避法律或由于其他合法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进行成立公司或者收购其他公司股权,并以他人名义作相关股权凭证登记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一)实质说。
实质说是指以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标准[4]。学术界支持这一观点的大家学者也比较多。王保树教授认为:“公司股东是指出资人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同时享有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5]”同样,刘瑞复教授也在这方面做了同意此看法的表述。实质说较为重视和强调私法自治也就是意思自治。追求的是一种实质上的正义。按照这个观点,隐名股东在要求人民法院认定自己合法的股东的时候,就可以根据相关的协议,比如与代理人的协议、投资协议。这样的一个弊端就是公司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会成为一只形式,所以,作者不赞成这种观点,因为这不利于公司的稳定以及交易安全。
(二)形式说。
形式说认为,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应该以公示文书的记载作为评判标准。形式说中所说的公示文书指的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公开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书。如前所述,公司是人和资本的结合,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资本的实际出资人,不应以这种形式就被完全的否定。作者不赞同这种片面的否定的观点,因为在当下的市场经济不成熟以及法治不完善的情况下,隐名股东的存在并不是对公司经营有害的,相反在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有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的。
(三)区别说。
按照区别说的观点,在认定隐名股东的时候,不应该仅仅依靠出资或登记来确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相关专家认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如涉及发起人股东之间的争议应以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为准;与第三人纠纷的处理,以工商登记为准进行处理。[6]”通过以上对于区别说的解释,可以看出对于区别说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1、隐名股东的出资行为和权利的行使是否被公司所知悉。关于这一点主要是说隐名股东的行为,包括其与其在公司的代理人的相关协议以及其具体的出资行为,同时也应包括其对代理人的指示。这是从公司的内部关系来说的。也就是说,只要公司股东知悉以上的事项,也就简接的表明了公司其他股东代表公司同意了隐名股东的存在,法律也应该承认隐名股东的地位,并同时保护隐名股东的相关实际权利。2、应严格区别出实际投资人与其代理人投资协议在公司内部与公司外部的效力。这一点主要是考虑到公司的存在不仅仅涉及公司内部的利益,股东建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公司要盈利就必须要参与外界的相关商业活动。简单点说,公司会和第三人打交道。关于投资协议在内部的效力,在该处的第一点当中,已经有了相关的叙述,在此不做更多赘述。相反,实际出资人的的投资协议对于外部的效力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公司与第三方进行商业活动的时候,第三方是有和充足的理由相信在其眼前的人是公司的显名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第三方并不能去了解到与其进行商业行为的人是代理人。所以当发生相关纠纷时,怎样去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应该是值得研究的。在本文作者看来,当公司因隐名股东与第三方发生商业纠纷时候,应该着强调保护第三方的利益,在这个地方应该把隐名股东的地位和权利弱化。这样更有利于市场的公平和有序进行。
三、关于维护隐名股东权利的建议
(一)在立法上保护隐名股东的权利。
从立法上保护隐名的股东的权利,首先要求法律必须明文规定隐名股东存在的合法性。在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律规定是法院作出裁定的最终依据。只有从法律上肯定了隐名股东的存在,隐名股东的相关权利才能得到根本上的维护。
(二)规范隐名股东在隐名上的范围。
该点是从隐名股东认定学说中的区别说加以考虑。法律承认了隐名股东的资格,但还必须对隐名的隐名行为采取规制,按区别说的相关规定,股东隐名的行为应为公司内部所知悉。
四、小结
通过对隐名股东的相关知识的学习,越来越明白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好股东的相關权利义务是多么的重要。作者通过对以前一些学者的观点的学习,总结出了自己对于隐名股东的理解,并下了定义,提出了一些权利维护的方法。通过这次论文的写作,越来越知道法律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 施天涛:《公司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 刘敏:《股东资格认定中的三个问题》,载于人民法院报2003/8/27
[3] 林振通:《隐名股东法律问题初探》,载于人民法院报2007/7/25
[4] 赵旭东:《新公司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5] 王保树:《商法原理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 杜国亮:《隐名股东法律问题探究》,载《企业家天地》2008年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