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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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0)

《关于建立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淄价字〔2016〕38号)即将到期,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拟重新公布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重新公布的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于5月12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反馈。

联系邮箱:fgwjgk0533@

附件:《关于重新公布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7日

《关于重新公布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一、阶梯水价的基本内容

1、阶梯水量

居民用水划分三档。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44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144-288立方米(含),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288立方米以上。

2、阶梯价格

居民用水综合水价中仅基本水价实行阶梯价格,代政府征收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不实行阶梯价格。阶梯价格按照1:1.5:3比例确定,各阶梯综合水价计算公式为:

阶梯综合水价=基本水价*阶梯水价比例+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公用事业附加费

二、阶梯水价的实施范围

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城区居民用户。以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基本家庭为单位,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家庭安装的水表为一户。

三、阶梯水价的配套政策

(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部队、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不实行阶梯水价,综合水价在第一阶梯价格基础

上,每立方米提高0.2元。

(二)居民阶梯水量按照每户常住人口4人(含4人)为一个基本家庭单位,超过4人的用户,每增加1人,一、二级阶梯水量基数年用水量相应增加36立方米。

(三)阶梯水量以12个月为一个计量周期。周期内阶梯水量实行全年统算,用水超过阶梯基数部分,执行相应阶梯价格;周期结束之后,用户结余用水量不累计,不结转。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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