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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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摘要: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盗窃罪的既遂判定标准、盗窃罪未遂判定标准、详情请看下文:

本文主要介绍了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盗窃罪的既遂判定标准、盗窃罪未遂判定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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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侵犯财产型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也是司法机关经常办理的一种刑事犯罪案件。由于犯罪阶段的不同,在定罪处罚中经常困扰着我们的办案人员,为了准确把握盗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司法实践,谈点粗浅认识供同仁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除了极少数犯罪情节严重,以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案件应当定罪处罚外,绝大多数盗窃案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定罪。因此,犯罪分子指向的犯罪地点不同,具体犯罪对象不同,就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所以,正确掌握盗窃既遂与未遂非常重要。笔者认为,要按照刑法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科学定义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首先,必须看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所谓完备,就是要重点掌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与客观方面是否采取秘密手段将财物实际控制。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否则尽管客观上有秘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盗窃。同时要认真分析客观方面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其次,还要重点研究和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和空间。因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控制范围和空间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范围和空间是不同的。要准确界定财物控制范围后才能准确认定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控制的财物是否失控。再次,要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行为状态和结果状态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财物失控状态进行分析,看盗窃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完全失控。因此,笔者认为,鉴别盗窃犯罪分子的既遂与未遂,要从整个盗窃行为的主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坚持“实际控制+完全失控”为妥。这种观点更合乎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已着手犯罪后其行为是否得逞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盗窃未遂的标准有哪些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备的标准中外刑法理论有各种各样的学说,主要有接触说、转移说、藏匿说、损失说、失控说、控制说和失控加控制说。然而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同后三种学说,即:失控说、控制说以及失控加控制说。

1.失控说:以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丧失对该财物的占有权为标准。

2.控制说:以盗窃者是否已经获得对所盗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

3.失控加控制说:是对失控说和控制说的合理因素予以吸纳,认为因以行为人是否使作为盗窃对象的公私财物脱离了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而置于其本人实际控制之下,来划分盗窃的既遂或未遂。

盗窃罪既遂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一、入户盗窃,将财物盗出户外的;

二、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盗窃,将财物盗出单位的围墙,门卫室或大门的;

三、在大型企业盗窃,将财物盗出该企业内独立核算的分厂,科研所等围墙或区域的;

四、在本单位或餐厅,洗浴等公共场所,盗窃单位或他人财物,将盗窃的财物藏匿于自己的皮包,衣服内以及保管或使用的保管箱,更衣箱内的;

五、多个单位共同办公的写字楼内的工作人员,在该写字楼内盗窃其他单位财物,将财物盗离单位办公室或楼层的;

六、入自选商场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已通过收银台或未购物通道出口得;

七、在商店柜台内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带离该柜台售货员实际控制的范围或藏匿的;

八、扒窃财物,将扒的财物已脱离失主身体或者提包的。

以上就是盗窃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介绍,当然,是既遂还是未遂具体要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做出判断。如果您不知道该怎么认定,建议您找个专业的刑事方面的律师咨询,毕竟不同的地位不同的作用所受的的处罚是不同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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