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4]3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29
【实施日期】2014.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
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4〕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晋发〔2014〕9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任务在2014年一季度完成,职能转变任务在3-5年内完成。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为确保《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4年完成的任务(共22项)
(一)关于政府职能转变。
1.做好国务院分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省编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公布取消和下放后3个月内完成)
2.进一步摸清省本级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底数,公布重新调整确定的省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省编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3.进一步研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取消以部门“红头文件”等形式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限制性规定的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等管理措施;我省设立、多数省份取消或未设立的审批事项。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凡法律法规规定省、市、县三级均可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两级。取消和下放后,相应加强监督管理。(省编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2014年9月底前提出取消和下放意见,按程序报批)
4.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修订省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2014年5月底前发布新修订的省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5.对省政府决定拟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提出修订建议。(省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2014年底前完成)
6.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范,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并向社会公开。(省编办牵头,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各部门具体负责。2014年底前完成)
7.严控新设行政许可事项,防止边减边增。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以省政府名义制订出台我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省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2014年4月底前提出并执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措施,6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
8.做好国务院下放的采取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项目的承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国家下放后3个月内完成)
9.做好国务院下放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承接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国家下放后3个月内完成)
10.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及时将清理规范情况向社会公布。(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分别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国家公布目录后3个月内公布我省收费目录)
11.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其他评比达标表彰、评估和有关检查活动一律予以取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2014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取消工作)
12.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提出拟取消的前置审批事项和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提出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建议。(省编办、省法制办分别牵头,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2014年9月底前完成)
13.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在全省推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放宽公司注册资本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企业年检改年报制度和市场主体信用公布制度。试行先照后证登记。(省工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2014年4月底前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年底前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14.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省民政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2014年4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同时试点一业多会)
15.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省民政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2014
年底前完成)
16.改进和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