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公务员管理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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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公务员管理制度概述
法国公务员管理制度概述
今年9月,我参加了由省委组织部组织的赴欧洲人才资源组织竞争与开发管理专题研究班,听了法国多菲那大学两位老师的讲授,通过学习培训,对法国公务员队伍建设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从中得到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法国公务员的规模和分类
法国有一支庞大的公务员队伍,全国有公务员500万人,约占法国人口的10%。这支队伍包括各级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立学校、医院、国有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统称为国家服务的公职人员,从事公共职业。
法国公务员有三大类型。一是行政辖区的公务员,约170万人;二是公共卫生系统的公务员,包括公立医院系统、养老院的工作人员,约30万人;三是国家公务员,包括教育系统的教师和职工,约有300万人。
国家公务员,主要包括国家各部委、军队、国防部门、行政机构的公职人员,国民教育的教师。行政辖区的公务员分三个层次,包括24个大区机关、100个省级机关和36773个市级机关。
法国公务员队伍由A、B、C三个类别的人员组成,从纵向上体现岗位职责的高低层次,A级是高级,B级是中级,C级是初级。A级公务员主要是决策层,担任领导计划决策工作,如中央各部门、各大区、省级政府机关的主要领导人都属此类;B 级公务员主要是各级管理人员;C级公务员主要是执行层,一般从事操作性较强的岗位工作。
法国公务员总体上分为政务类和业务类两种。政务类公务员由选举或政府任命产生,代表执政党领导或参与政府的工作,实行任期制,与政党共进退,不是终生
职业。业务类公务员则通过竞争性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实行常任制,非法定事由不被解职解雇,职业生涯较为稳定。这种制度,适应法国多党竞争轮流执政的需要,保证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法国公务员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一)地方行政机关设置
法国是欧洲一个发达的现代化国家,全国有36773个市组成。最大的市是巴黎,有1千多万人口;最小的市只有60人。
地方行政机关分为大区、省和市三级。市级机关的最高首长是市长,由城市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省长、大区主席由中央政府委派。市级机关在法国属于基层政权,市政府主要管住房、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及城市服务设施的建设。省级机关主要管卫生、健康,管中学。每个省有一个警察总署,与省级行政机关平级。若干个省构成一个大区,大区主
要管经济规划,管高中、职业培训。
法国省级机关是1789年大革命时期创建的,拿破仑沿用了这个划分方法。大区是1980年才有的,主要是把相同类别的省结合起来,全国共有24个大区。如布里塔利亚大区内讲布语,文化上接近,划为一个大区。普洛旺斯大区,是沿蓝色海岸的几个省划进一个大区。阿尔卑斯山大区是靠近大山的几个省划入一个大区。在一个大区里,各省经济强弱互补,可以互相帮助、以强扶弱。
(二)地方公务员的工种与职责
法国在欧洲是公务员较多的国家,排在第二位。近十多年来,随着法国行政机构改革的深化,中央政府实行简政放权,放权给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承担的职能不断扩大,地方公务员队伍也不断扩大,数量比1982年增加了40%多,仅公共卫生机构包括养老院的公务员就比1982年增加了30%多。
地方政府公务员主要有八个工种:一是行政部门,含5个职业,包括行政长官,市长、市府秘书,撰写法律文件的文员、副文员和市政府代表;二是文化部门,主要是公共娱乐场所的工种,如博物馆馆长、管理国家固定资产的设计师、音乐教师、图书馆长、导游;三是娱乐部门;四是体育部门;五是警局的派出所;六是社区医疗服务;七是技术部门,如工程师、普通电工、公共交通的司机等;八是消防部门。
法国中央政府有12个部门,而地方政府只有这8个部门,不同层次的公务员从事相应的工种,其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言论自由、男女平等的权利,参加工会的权利,在不使工作陷于瘫痪的前提下集体罢工的权利,受保护的权利,了解考核分数的权利,参加职业培训的权利和流动的权利。必须履行的义务主要有:服从的义务,献身职业的义务,廉洁的义务,防止滥用职权的义务,保密义务,以及为公众提供咨询的义务。
(三)公务员的管理机构
法国设有专门的公务员管理部门。中央政府设公职部,由部长、部长办公厅、行政管理与公务员总局三部分组成。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实际由公职总局承担,主要负责制定修改公务员总章程和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医护公务员章程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并负责实施。
法国中央政府各部门设有专门的人事行政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本部门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所属公共事业单位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用、奖惩、培训、工资福利等工作。地方政府人事机构称为公务员管理中心,在省一级设置,在遵循中央统一制定的有关地方公务员法律的原则下,可以制定本地方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对本地方公务员进行管理。
为了使公务员有一个自下而上、充分表达意见的民意渠道,保证对公务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法国还建立了咨询协商制度,作为对公务员实施管理的辅助方式。为此,专门成立了相应的机构:
1、行政对等委员会。该委员会按职系组成,为本职系对某一公务员的职业生涯各环节作出决定时提供咨询意见,且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该委员会的意见,但并不要求行政机构一定要采纳该委员会的意见。如果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前没有征求意见,即构成违反程序,行政对等委员会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诉撤销该决定。
2、技术对等委员会。政府各部都设立了技术对等委员会,部分司及下属部门也成立了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涉及本部门全体公务员的问题。行政机关就涉及全体公务员的问题做出决定前,必须征求该委员会的意见。
3、最高公职委员会。在法国这样的委员会共有三个:国家公务员最高公职委员会、地方公务员最高公职委员会和医护公务员最高公职委员会。其职能主要是:对国家颁布、修改有关公务员的法律、法令、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全体公务员的决策和管理提出意见;对涉及公务员纪律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查,受理被处分公务员改变处分的要求。
三、法国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一)公务员的考录
法国公务员管理机构中设有公务员招录中心,专门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考试则由相对独立的考试委员会主持。高级公务员一般通过国立行政学院的入学竞争考试录用;其他公务员录用考试由用人机关自行办理,考试方式和内容由考试委员会决定。考试成绩按顺序推荐录用,被推荐者再经过行政部门录用、试用和正式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