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还有效吗(合同法解说)

合同法解释还有效吗(合同法解说)

《合同法司法解释》是否有效

1、法律分析: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就同时废止,所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也会废止,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

规定。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

3、肯定是有效的,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法令)的进一步明确界限或

作的补充规定。司法解释分为四种;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3,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司法解释。4、其中就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合同的司法解释。因此,问题中提到的

这些司法解释现在已经失效,不再适用。不过其很多内容被保留了下来,制定成了新的司法解释。

5、合同法没有司法解释三,只有两个司法解释,只要是司法解释,就具有法律效力,且效力与法律等同,高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法律主观:合同法已经失效,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编内容不适用于

下列合同:具有隶属关系的主体之间订立的与民事活动无关的协议;法人、其他组织进行内部管理订立的协议;以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2、法律分析: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就同时废止,所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也会废止,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

规定。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

4、《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将废止。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的说明》,民法典颁布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发、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5、没有。《中合同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主法废止了,司法解释也就

没有用了。

6、法律分析:合同法解释一和二已经失效。由于民法典的施行,目前合同法相关

解释大部分都已失效。

1、法律主观:合同法已经失效,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编内容不适用于

下列合同:具有隶属关系的主体之间订立的与民事活动无关的协议;法人、其他组织进行内部管理订立的协议;以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2、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

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

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3、法律分析: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就同时废止,所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也会废止,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4、合同无效,指的是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

法律效果。《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

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根据《民法典》(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

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生效。现行《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9年10

月1日起施行。至今共有过两次司法解释。

如果合同条款相互予盾,有使合同无效或有效两种解释时,应按照合同有效的方向予以解释。如果双方当事人内心所欲达到的目的不一致时,应从双方均已知或应知的表示于外的目的加以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合同法已经失效,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编内容不适用于下列合同:具有隶属关系的主体之间订立的与民事活动无关的协议;法人、其他组织进行内部管理订立的协议;以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民法典合同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民法典合同法内容)内容提要 《民法典》在总结以往民事立法经验和民事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 完整的合同效力体系,司法解释亦就司法实践中涉及合同效力认定的大量 疑难问题作出了规定。现行法将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区分为有效要件(一 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从而为准确界定未生效合同的法律地位提 供了依据。在认定须经批准的合同效力时,既要注意区分原则的运用,也 要注意其与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之间的区别,合理划定各自的适用范围。在 判断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时,不仅要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 规定,而且要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协调,审慎考量不诚信一方关于合同无效 的主张。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违反规章的合同无效,须进行充分说理,不能仅以规章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为由就认定合同无效。此外, 《民法典》第146条不仅为处理法律规避行为提供了依据,也为无效合同 的转换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效力区分原则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 一、合同效力制度的发展 合同是最为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是司法实践中最 为常见的疑难问题之一、从民事立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合同效力的规 定看,我国合同效力制度在不断完善。 1982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和198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 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采取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

“二分法”,并对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规定(《经济合同法》第 7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9条、第10条)。 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54条),采取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或可变更、效力待定”的模式,不仅明确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 具备的条件(第55条),而且就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 民事行为的具体情形以及无权代理实施民事行为的效力分别进行了规定 (第58条、第59条、第66条),并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生效条件(第62条)。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专章对合同效力进行了规定(第三章),采取的是“有效、无效、可撤销或可变更、效力待定、未生效”的模式,在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 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44条)。此外,与《民法通则》比较,《合同法》不仅缩小了合同无效的范围,例如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 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从无效修改为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第47条)、 将违法无效的合同限制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2条),而且增设了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例如将无权代表和无权处分订立 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第50条、第51条)。 2023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 《民法总则》)首先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且与《合同法》相比较,不再承认可 撤销法律行为的可变更,从而形成“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未

合同法解释一(合集3篇)

合同法解释一(合集3篇) 篇1:合同法解释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1999年公布实施,主要是为了知道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适用。本次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合同的效力以及代位权和撤销权五个方面,下面就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全文。 一、法律适用范围 二、诉讼时效 三、合同效力 四、代位权 五、撤销权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 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 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 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 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部分无效合同还有效吗

合同部分无效合同还有效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合同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原则。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用于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是自愿、平等、合法的,合同的内容应当具有明确性、具体性和完整性。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某些条款或部分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无效条款可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等原则。当合同的某些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 无效条款对合同的整体效力有何影响? 当合同的某些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时,这些无效条款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条款的无效性不会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除非无效条款的无效性使整个合同无法履行。 2. 如何确定无效条款对合同的影响范围? 无效条款的影响范围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的某些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等因素,确定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其他有效条款。 3. 是否可以修改无效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的某些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协商修改这些无效条款,使其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目的。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修改无效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4. 当事人的过失是否影响无效条款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过失通常不会影响无效条款的效力。即使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过失,无效条款仍然被认定为无效。 总结起来,合同部分无效并不意味着整个合同失效。无效条款的无效性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除非无效条款的无效性使整个合同无法履行。当合同的某些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协商修改这些无效条款,使其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目的。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修改无效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决。此外,当事人的过失通常不会影响无效条款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本回答仅为一般性的法律解释,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司法实践进行具体分析。建议在面临具体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合同部分无效合同还有效吗

合同部分无效合同还有效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某项事宜达成一致,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所签订的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在实际中却存在很多无效合同的情形,给当事人一方造成了严重损失。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合同部分无效合同还有效吗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合同部分无效合同还有效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行为无效包括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部分无效的合同就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依据,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合同的部分无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无效,也可以是质上的部分无效。所谓量上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有一部分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的,可以将范围之外的部分确认为无效。所谓合同质上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内容是由各种不同的条款组成的,而可以将其中的一个条款或者数个条款确认为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合同内容必须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是各自独立,互无依存关系。如果无效部分的条款和有效部分的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当事人约定该条款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备条款,那么,该条款无效,必然会使整个合同无效。

(2)合同无效部分或者被撤销部分必须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即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其余部分不含有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无效或者应撤销的因素。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还有效吗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还有效吗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卖方把所有权交付给买方,买方支 付相应的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作为合同法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对于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合同纠纷在实际生 活中时有发生,给各方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损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多项司法解释,旨在确保买卖合同的有效履 行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还 有效吗?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首先,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有效性得到了广泛认可。司法解 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相当重要。它是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补充,具有高度权威性和适用性。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司法机关的最高权 力机构,其出台的司法解释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通过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规范司法实践等方式,为处理买卖合同纠 纷提供了指导和准则。这些解释对于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维护合 同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 可和尊重。 其次,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有效性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验证。司法解释作为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权力的工具,其最终的价值在于实践 中的应用效果。多年来,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解决各类合同纠 纷提供了具体的适用规则,确保了合同的有效履行和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例如,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对于合同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依据这些解

释,对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判断和裁决,确保合同相关权利义务的实现。这一实践表明,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具有明确性、适用性和指导性,有效地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有助于增强社会信用和推动经 济发展。 再次,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适应新形势下的法律规制中仍然 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商业环境的快速变化和信息化发展给买卖合同的 履行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问题。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传 统的合同模式逐渐被电子合同所代替。在这种新形势下,最高院买卖 合同司法解释需要与时俱进,对新兴商业模式和合同当事人的需求进 行判断和引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曾就电子合同的认定和证据保全 等问题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为电子商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这一举措表明,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不断适应市场需求和法律 变化中维护合同权益的同时,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指导。 综上所述,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我国合同法律中发挥着重要 作用。它的有效性得到了广泛认可,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且 在适应新形势下的法律规制中仍然具有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和 经济的不断变化,买卖合同纠纷也将不断涌现出新的问题和挑战。因此,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法律 需要和实践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促 进公平交易和健康经济发展。

公司分立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公司分立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公司分立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公司的分立有两种:一种是存续分立,原公司还存在,一种是新设分立,原公司不存在。那么公司分立,劳动合同还有效吗?法律规定,企业分立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仍有效。想了解公司分立劳动合同还有效吗,请看下文解读: 公司分立劳动合同还有效吗1 1、单位分立了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是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变成了承继原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此时,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比如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有可能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果合并或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变更原来的劳动合同,即主动把原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改成合并或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则意味着一个新劳动合同已经签订,虽然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改变,但已经不是原来的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还有效吗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还有效吗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具体细化和解释,对于规范买卖合同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有着重要意义。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人质疑这一司法解释是否还具有有效性。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在我国合同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合同法规定的正确适用、统一裁判尺度,适用法律、处理案件而制定的司法解释。其制定背景包括: 1. 为规范买卖合同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弥补合同法某些规定的具体细化和解释; 3. 为法院裁判提供参考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于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均有详细规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 合同的订立条件和方式; 2. 担保责任的承担和范围;

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方义务; 4. 合同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程序等。 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有效性 尽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司法效力,但在法律解释中,司法解释并非法律本身,仅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因此,其具体适用 仍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合理和正义。 总的来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作为对合同法的补充和具体细化,仍具有一定的效力和指导意义。但在实际裁判中,法官仍需根据当事 人的具体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考量,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合理和有效。 因此,虽然《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仍具有有效性,但 其适用依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法律不断发展和社 会不断变化的需要。

劳动合同法还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还有效吗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合同法可以说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道坚实屏障。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开始质疑劳动合同法是否还有效。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劳动合同法的有效性,并提出一些对劳动关系 管理的改进建议。 首先,我们来思考劳动合同法对雇佣关系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法作 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益平衡的法律依据,确保了劳动者的基本 权益,如工资福利、工时安排、休假等。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 解雇程序和补偿机制,以避免不合理解雇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的有效性是不容置疑的。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速和劳动力市场的灵活化,劳动合 同法面临着新的挑战。首先,许多企业选择使用短期合同或临时工, 以降低成本和避免长期的雇佣义务。这导致许多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 下降,难以享受到劳动合同法所保障的权益。其次,一些雇主可能会 利用法律漏洞,采取违法行为,如拖欠工资、不提供社会保险等,从 而绕过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这些问题的存在引发了对劳动合同法的有 效性的质疑。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在多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政府应 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度,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遏 制雇主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建立更加有效的举证机制,减轻劳 动者维权的负担。其次,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防止劳动力市

场将灵活性滥用为剥削劳动者的工具。此外,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和维权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加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需要与时俱进。随着新技术的出现,许 多岗位和工作方式发生了变化。因此,劳动合同法需要适应这些变化,建立相应的规定,以确保新兴行业和新型劳动关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劳动合同法也应关注非标准工人群体,如自由职业者和零 工经济参与者,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使他们能够享受到与正 式雇员相等的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法的有效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在 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 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通过加强法律执行、监管劳动力市场和改 进劳动合同法规定等方面的努力,我们可以进一步提高劳动关系的合 理性和平衡性。只有这样,劳动合同法才能保持其有效性,真正实现 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法考视角解读

《《民法典)合同編通则解释》法考视角解读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第一篇示例: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发布,无疑是对合同法体系的重大补充和完善。随着《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出台,全国范围内的法律实践也将迎来新的契机。特别是对于法学考试备考的学生来说,《合同编》《通则》解释的解读和理解将成为法考的重要内容之一。下文将从法考视角对《合同编》《通则》解释进行解读。 对于法考来说,《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出台标志着合同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逐渐走向成熟,将有助于引导考生深入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通则》解释明确了合同基本原则、合同解释、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为法考学生提供了更加系统和完整的合同法知识体系。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当重点关注《通则》解释对于《民法典》合同编各条款的解释,深入理解其中的专业术语和理论内涵。 《合同编》《通则》解释对于合同法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和理论研究进行了概括和总结,为法考学生提供了参考和借鉴的重要资料。考生可以通过阅读《通则》解释,了解合同法领域的前沿科研成果和学术观点,从而拓宽自己的学术视野,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学术素养。考生还可以通过分析《通则》解释的创新之处,针对性地预测未来合同法领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为自己的综合应试能力提供更加充分的准备。

在法考备考过程中,考生还可以通过研读《合同编》《通则》解释,将其理论知识与实践案例相结合,探索合同法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和应用。对于合同解释、合同订立和履行等方面的问题,《通则》解释提供了相应的规范和指引,考生可以通过阅读解释文本,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和理论思考,深入探讨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局限,从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合同法的具体操作规范。 《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出台对于法考学生来说意义重大,它不仅对法学理论和实践研究进行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而且为考生深入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法考学生应当充分重视《通则》解释的学习和理解,通过系统性阅读和深入思考,提升自己的理论研究能力和综合素质水平。 第二篇示例: 引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其中《合同编》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作为民法典中的一大核心内容,其规定对于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界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将通过法考视角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进行解读论述,探讨其中法律原则、实践应用及其影响,以期帮助法律从业者及法学考生全面把握合同法相关知识。 一、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内涵和作用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从总则、订立合同、合同效力、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的转让等多个方面,对合同法律制度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解释。其总则部分系统阐释了合同的基本属性和法律地位,奠定了合同法律制度的基础。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等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既保

2023合同法解释(一、二、三、买卖合同)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买卖合同) 引言 合同是现代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之一。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一部分,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尤其是买卖合同,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往往需要具体解释和应用。本文将详细解释合同法中与买卖合同相关的一、二、三条款。 一、买卖合同的定义与要素 根据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买方支付货币、券票、电汇等交付方式,而卖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适用范围广泛。买卖合同有几个要素: 1.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是双方行为,其主体为买方和卖方。买方是购买标的物的一方,卖方则是出售标的物的一方。 2.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核心是标的物,即买方购买而卖方出售的物品。标的物可以是有形的物品,如电子设备、汽车等,也可以是无形的物品,如版权、商标等。 3.交付方式和支付方式:买方需要通过一定的交付方式获得标的物,而卖方则会收到买方支付的货币、券票、电汇等。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即要求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明确标的物和交付方式,并且以买方支付货币等方式支付购买价格。买卖合同的成立通常包括几个阶段: 1.需求和供给: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在市场上形成需求和供给。买方需要有明确的购买需求,而卖方则需要有足够的供应能力。 2.协商和议价:买方和卖方需要通过协商和议价确定合同的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支付方式等具体细节。 3.签订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成为买卖合同成立的重要步骤。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4.履行合同: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交易完成,还需要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和责任 买卖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交付、支付等行为。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三条明确了买卖合同履行的责任:

合同法解释还有效吗(合同法解说)

合同法解释还有效吗(合同法解说) 《合同法司法解释》是否有效 1、法律分析: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就同时废止,所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也会废止,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 规定。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 3、肯定是有效的,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法令)的进一步明确界限或 作的补充规定。司法解释分为四种;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3,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司法解释。4、其中就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合同的司法解释。因此,问题中提到的 这些司法解释现在已经失效,不再适用。不过其很多内容被保留了下来,制定成了新的司法解释。 5、合同法没有司法解释三,只有两个司法解释,只要是司法解释,就具有法律效力,且效力与法律等同,高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法律主观:合同法已经失效,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编内容不适用于 下列合同:具有隶属关系的主体之间订立的与民事活动无关的协议;法人、其他组织进行内部管理订立的协议;以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2、法律分析: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就同时废止,所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也会废止,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 规定。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 4、《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将废止。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的说明》,民法典颁布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发、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5、没有。《中合同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主法废止了,司法解释也就 没有用了。 6、法律分析:合同法解释一和二已经失效。由于民法典的施行,目前合同法相关 解释大部分都已失效。

合同法的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

合同法的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合同法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对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合同法中,法律解释是为了解决合同争议而提供一种合理解释的手段,而司法实践则是通过法院的裁判来对合同法条款进行具体适用。 一、合同法的法律解释 合同法的法律解释是在法律条文的基础上,通过解释合同的相关条款,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明确的准则和依据。合同法的法律解释一般由法律专家和学者负责,他们通过研究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为合同当事人提供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指导。 在合同法的法律解释中,最重要的是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解读。合同条款是合同双方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影响。而法律解释的目的就是对合同条款进行合理解释,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法的司法实践 合同法的司法实践是指在合同争议的解决过程中,法院根据法律和相关实践经验,对合同法条款进行具体适用。合同法的司法实践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通过对合同争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逐步形成一种具体的合同法解释和适用的实践经验。 在合同法的司法实践中,判决的要点和理由对于合同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法院的判决,合同当事人可以了解到合同法的具体适用标准和判断依据,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法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关系 合同法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相互关联,相互促进。法律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参考,而司法实践则为法律解释提供具体案例和实践经验。

合同法的法律解释决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标准,而司法实践则在具体争议中对这些原则和标准进行具体应用。通过不断的实践经验积累和法律解释的修正,合同法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四、合同法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面临的挑战 在合同法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由于合同法涉及的领域广泛,不同行业和不同情况下的合同争议存在差异,这对于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需要时刻跟上社会和经济的变化,不断适应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在互联网时代,电子合同和互联网经济带来了新的合同形式和合同争议,合同法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需要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 最后,合同法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需要注重公正和平衡。合同是平等自愿的双方协议,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应该坚持保护双方利益平衡的原则,避免一方因法律解释或司法实践的不公平而受到损害。 总之,合同法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在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合理解释和具体适用合同法条款,能够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公平和公正的合同关系。同时,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提升合同法在实践中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劳动合同法还有效么

劳动合同法还有效么 劳动合同法还有效么? 从1995年开始,中国实施了劳动合同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劳动合同法在中国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有人开始质疑劳动合同法的有效性。这引起了我对劳动合同法是否还有效的思考。 首先,我们需要承认劳动合同法的确取得了一些重要成就。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工业化的进程,劳动合同法确保了劳动者的权益不被侵犯。它规定了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了劳动者应享有的福利和待遇。劳动合同法使得劳动者能够获得一份稳定的工作,并且能够获得相应的薪酬和福利保障。这无疑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我们必须承认劳动合同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劳动合同法对于非正式就业和自由职业者的法律保护相对较弱。在大部分情况下,这些工人缺乏稳定的收入和福利保障。此外,法律对于合同终止和解雇程序的规定也较为模糊,给雇主带来了一定的灵活性,却也使得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其次,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盲点在于部分用工单位存在违法现象。有一些用工单位为了降低人力成本和增加利润,忽视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们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时和休假制度,甚至存在非法

剥夺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的存在使劳动合同法的落地难度增加,也给劳动者带来了更多的困扰。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政府应该加强对非正式就业和自由职业者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与正式雇员相同的基本权益。同时,政府也应加大对违法用工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他们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此外,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仲裁机制,以加速解决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在中国社会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细则、加强宣传教育和增强执法力度,劳动合同法才能更好地适应变化的经济社会形势,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劳动合同法仍然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 【发文字号】法释〔1999〕1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9.12.19 【实施日期】1999.12.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 零九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

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

合同法解释是程序法吗

合同法解释是程序法吗 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首先就是两个,又或者是两个以上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其次就是合同属于以设立、变更以及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来作为目的,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法解释是程序法吗?我将会为你详细分析一下! 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首先就是两个,又或者是两个以上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其次就是合同属于以设立、变更以及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来作为目的,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法解释是程序法吗?我将会为你详细分析一下! 一、合同法解释是程序法吗 是。在解释格式合同时,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对其仍然适用,也应成为解释格式合同的重要方法。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一般原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以及违约责任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合同法是规范交易关系、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最重要的法律。 二、什么是合同 合同,应界定为除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以外的

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主体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进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三、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这一特征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民事主体单方的意思所决定,而合同则是双方或多方民事主体的合意,且合同是合法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二)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是具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的,即订立合同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同是平等主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构成的基础。 (四)合同是非身份关系的协议。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结婚、离婚以及《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以及继承法上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是属于身份上的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并非合同法上所称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 【施行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播发文字号】法释〔2021〕5号【施行时间】2021-04- 24【生效时间】2021-05-13【时效性】有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1]5号 (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表述(二)》已于2021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中航三鑫发布,自2021 年5月13日起至颁布。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恰当审理合约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 用于合同法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表述:一、合约的签定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 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 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签定合约,但从双方专门从事的民事行为能 判定双方存有签定合约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定就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 形式”签定的合约。但法律Seiches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 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使用书面形式签定合约,合约签订合同的签定地与实际盖章或者盖章地点相符的,人民法院应判定签订合同的签定地为合约签定地;合约没签订合同签定地,双方当事 人盖章或者盖章无此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判定最后盖章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约签定地。第五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签定合约的,应盖章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拽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判定其具备与盖章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 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

《民法典》中合同解释规则的修正及其司法适用

《民法典》中合同解释规则的修正及其司法适用 作者:田野 来源:《中州学刊》2020年第09期 摘要:根据客观主义、民商合一、意思自治等理论,《民法典》对《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释规则进行了多处重大修正。其不仅改变了合同解释的目标追求,还明确了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次序,增加了合同性质解释规则,并且对不同文本合同的解释采用综合解释方式。在适用文义解释规则时,通过细化合同文义矛盾时的具体解释规则,在合同文义不清时运用其他解释规则,严格区分合同解释与法律适用的关系等,可以达至合同解释的真正目的。《民法典》确立文义解释优先,兼顾体系解释、性质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的合同解释规则,对于保障和促进市场交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司法裁判规则、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解释规则;客观主义理论;司法裁判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0)09-005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①进行了多处立法修正,但学界对此缺少关注和系统研究。有些学者甚至认为两者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②笔者认为,在《民法典》即将实施之际,有必要从理论上和立法上认真探讨《民法典》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是否发生了重大变更,发生了哪些重大变更,这些变更是否具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和现实意义以及在司法适用中是否具有实践价值和可操作性等问题。 一、《民法典》对合同解释规则的重大修正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经过法典化修订编纂,《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与此相应,《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张雪楳 一、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一)关于法的适用范围 所谓的适用范围就是溯及力问题,大家知道,任何一部新法出台,任何一个新的司法解释出台,首先会涉及到溯及力问题,这个纠纷能不能适用新法和新的司法解释的问题。溯及力问题,法的溯及力国家《立法法》84条有规定,有一个原则,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有另外情形,什么情形是例外情形呢?适用新法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的情形除外。关于法的溯及力的适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如果它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权益的话,可以有溯及力,所谓没有溯及力,比如说《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也就是说,1999年10月1日之前的合同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如果我诉到法院,尽管还没有终审,但之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如果对这个问题有规定,可能和《合同法》规定的不太一致,但你还是要适用之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叫没有溯及力。 我刚刚讲了有溯及力除外的情形,那除外的情形有哪几种情形?从学理上来有几种: 第一种,有效除外。有效除外的意思就是说,如果新法有规定,旧法也有规定,按照法无溯及力原则,本来应该是适用旧法的规定,

但适用旧法的规定是要认定这种合同是无效的,适用新法的规定可以让它发生法律效力,比如说,可撤销合同,以前如果是欺诈,只要是欺诈,那么最好是确认它无效,那就是绝对无效的,但现在,新的《合同法》规定,欺诈如果是损害国家利益的,是绝对无效,损害了集体的利益其他的个人利益,这属于可撤销的情形,可撤销的情形下,如果我作为相对方,被欺诈的对方,虽然合同是欺诈我,但我愿意让它有效的话,那这种情形下,不行使撤销权,我们就可以让这个合同有效存续,这种情形下,尽管欺诈行为、方式,订立合同的行为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1999年10月1日之前),但如果案件在合同法颁布实施时,没有终审,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去适用新法的规定,这叫做有效适用除外。 另外,补缺例外。这些补缺例外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旧法和旧的司法解释没有,新法和新的司法解释对它进行了规定,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或者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新《合同法》规定了代理权制度,规定了撤销权制度,这两个是合同的保全制度。在这种情形下,尽管引发合同纠纷的行为是发生在新的合同法之前,但由于之前的法律没有规定这个问题,然后,新的法律有规定,也可以去适用新法的规定,这叫补缺例外。 还有一种例外叫持续性行为例外。合同履行行为持续的进行,持续性行为例外,这种持续性行为例外一般都是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较长的情形,也就是它的履行期限正好跨越了新法实施前后,比如说他的履行行为从1999年9月1日开始,一直到2010年的9月1日,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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