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于1985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国草原资源,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推动草业经济发展,保障牧民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本文将着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释义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草原法释义

草原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草原,是指草本植物为主体的包括自然草原、人工草地和荒漠化退化草地在内的草地。” 因此,草原是由草本植物为主体的,其中包括自然草原、人工草地、荒漠化退化草地三类草地。该定义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时代性。

根据草原法第四条的规定,草原的管理属于地方自治的范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原保护和管理的计划、规划。草原的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资源进行征地、使用、保护、修复等工作进行监管。

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等均明确规定,使得草原保护的责任人和责任机构清晰明确,有利于推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草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草原保护的法律责任

在草原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保护草原环境的法律责任。草原保护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行政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原保护和管理计划,负责草原资源

的征地、使用、保护、修复工作的监管。草原资源的管理和监管机构

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对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予以监督和管理。对

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划、计划的草原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草原保

护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经济责任

在草原开发利用过程中,草原资源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国家

支付草原资源占用和利用费,并承担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费用。同时,对于草原环境损害情况的发生,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草原保

护的责任人不仅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坏支付赔偿金,还应当承担环境修

复和恢复草原生态的经济责任。

刑事责任

草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用草原、破坏草原生态系统

或者其他方式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致使草原资源严重受损、质量

下降、功能衰退,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草原环境保护不仅涉及到民事责任和行政

责任,还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

结论

草原资源是我国重要的生态资源,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保护对于维护草原生态平衡、促进草业经济发展和保障牧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草原法规定了草原保护的一系列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有利于各级政府和单位明确对于草原保护的责任,同时也具有更加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应当倡导绿色发展理念,保护生态环境,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更好地保障牧民的生存和发展。

农村相关法律法规

农村相关法律法规文档模板范本 文档编号: 生效日期: 最近更新日期: 一、制度目的 为了规范农村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本文档,以梳理和总结农村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适用范围 本文档适用于农村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和总结,适用于政府机关、农民、农村企事业单位等相关人员。 三、主要内容 1.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林权制度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中介组织管理办法2. 农业生产管理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人居环境保护条例 3. 农村经济发展管理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社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管理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办法4. 农民权益保障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就业促进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四、制度执行

本文档所列举的法律法规均为相关部门在国家层面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文件,各级政府机构、农民、农村企事业单位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视情况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注释 1. 农村相关法律法规是指规范农村管理、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土地管理、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权益保障等方面。 2.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包括了农村相关法律法规的定义。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部关于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 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 草原的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使用范围内承担草原防火责任。 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技术。 第十条 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十一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将全国草原划分为极高、高、中、低四个等级的草原火险区。 第十二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火险区划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国草原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草原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草原防火规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草原防火规划制定的依据; (二)草原防火组织体系建设; (三)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四)草原防火物资储备; (五)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草原防火规划,加强草原火情瞭望和监测设施、防火隔离带、防火道路、防火物资储备库(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备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观察和通信器材等装备,储存必要的防火物资,建立和完善草原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20修正)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20修正) 【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7.22 【实施日期】2020.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2007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草原权属 第三章草原规划与建设 第四章草原利用 第五章草原保护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及疏林草地、灌丛草地;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生态畜牧业,逐步推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保持草畜平衡,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草原征占用讲座要点

草原征占用讲座要点 各位学员: 大家好! 今天,我主要讲草原征占用相关的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草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二是草原征占用管理的背景;三是草原征占用的管理;四是法律责任。 一、草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草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主要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立法体 制和草原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简单地说也就是说谁来立法的问题。我们知道法律的效力大于法规,法规大于规章,规章大于红头文件。法院在办案时,法律必须执行,法规是遵照执行,规章是参照执行。下面我们看看法律法规及规章是谁来制定的: (一)我国立法体制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就是一般法律,全国草原方面的法律就只有这1部。 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像《草原防火条例》,即将出台的《草原保护条例》。 3.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实施〈草原法〉办法》。

4、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 5、规范性文件:包括一些红头文件。 (二)草原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法律 目前草原方面的法律有《草原法》,它是在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0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行政法规 草原方面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被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经国务院1996年9月30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经国务院发布施行,2008年11月19日经国务院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我省草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经青海省第十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知识问答 1、什么是草原? 答:草原是指由草本植物和灌木为主的植被掩盖的土地,包括自然草原和人工草地。自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是指经过人工种植牧草而构成的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2、国度为什么要制定«草原法»? 答:国度制定«草原法»的目的是为了依法治草,有效维护、树立和合理应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开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继续开展。 3、农牧民为什么要学习«草原法»? 答:农牧民是草原维护树立的主体,草原是农牧民赖以生活和开展的物质基础。农牧民学习«草原法»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增强自身法律看法,防止因不了解法律规则而做违法的事情;另一方面,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可以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国度管理草原的方针是什么? 答:国度对草原实行迷信规划、片面维护、重点树立、合理应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继续应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开展。 5、我国公民在草原维护方面有哪些权益和义务? 答:«草原法»规则,任何单位和团体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维

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犯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停止监视、检举和控诉的权益。 6、什么部门担任草原的监视管理任务? 答:农业部主管全国草原监视管理任务。县级以上中央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视管理任务。 7、草原监理部门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 答:各级草原监理部门是专门担任草原监视和管理的执法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草原的主要力气。草原监理机构的职责是担任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状况的监视反省,对违犯草原法律、法规行为停止查处。 8、我国草原一切权方式有哪几种? 答:我国草原一切权有国度一切和团体一切两种方式。 9、如何确定国有草原的运用权? 答:国度一切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一切制单位、团体经济组织等运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注销,核发运用权证,确认草原运用权。 10、如何确定团体一切草原的一切权? 答:团体一切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注销,核发一切权证,确认草原一切权。 11、在承包运营期限内,能否对已承包的草原停止调整? 答:在草原承包运营期内,不得对承包运营者运用的草原停止调整;一般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需经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4.11.05 【实施日期】1994.11.0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合理利用草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 (一)牧区、半农半牧区的草原; (二)农区的草山、草坡和河(湖)滩草地; (三)灌丛草地和疏林草地。

第三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草原管理工作。各市(地区)、县(市、区)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属于其所有的草原加强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和措施,合理开发利用草原。 第二章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国有草原的使用权、集体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予以确认。 《草原所有证》和《草原使用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六条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有草原和集体草原的使用权可以通过承包、拍卖、出租等形式依法转让。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草原有偿使用制度。 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国有草原和集体草原通过承包、租用等形式依法取得使用权,进行草原建设和利用。依法取得草原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草原使用权变更时,应当到原草原权属确认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承包、租赁或通过其他形式转让草原使用权,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期满草原使用权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原草原使用权人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草原权属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个人之间、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个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草原权属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5.06.18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施行日期】1985.10.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草原资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八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现代化畜牧业,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繁荣,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 第三条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的草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第四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第六条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第七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 国家建设使用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并妥善安置牧民的生产和生活。 国家建设在民族自治地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 国家建设临时使用草原,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4.01.21 •【字号】 •【施行日期】1994.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草原资源 正文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 (1994年1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乔木和灌木的郁闭度在0.3以下),用于或者规划用于采草和放牧的草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草原,包括: (一)牧区、半农半牧区的草原; (二)农区、城市郊区的草原;

(三)林区的草原; (四)农、林、牧、渔场的厂矿、部队等单位的草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划定所辖区的草原范围,全面规划,加强保护,重点建设,科学管理,保障草原的生态平衡和永续利用。 第五条保护草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农、林、牧、渔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管理本场范围内的草原,受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草原保护、管理、建设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责任制 第八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长期使用。 第九条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草原证书,确认所有权;国家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草原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于1985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国草原资源,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推动草业经济发展,保障牧民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本文将着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释义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草原法释义 草原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草原,是指草本植物为主体的包括自然草原、人工草地和荒漠化退化草地在内的草地。” 因此,草原是由草本植物为主体的,其中包括自然草原、人工草地、荒漠化退化草地三类草地。该定义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时代性。 根据草原法第四条的规定,草原的管理属于地方自治的范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原保护和管理的计划、规划。草原的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资源进行征地、使用、保护、修复等工作进行监管。 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等均明确规定,使得草原保护的责任人和责任机构清晰明确,有利于推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草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草原保护的法律责任 在草原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保护草原环境的法律责任。草原保护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行政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原保护和管理计划,负责草原资源 的征地、使用、保护、修复工作的监管。草原资源的管理和监管机构 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对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予以监督和管理。对 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划、计划的草原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草原保 护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经济责任 在草原开发利用过程中,草原资源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国家 支付草原资源占用和利用费,并承担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费用。同时,对于草原环境损害情况的发生,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草原保 护的责任人不仅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坏支付赔偿金,还应当承担环境修 复和恢复草原生态的经济责任。 刑事责任 草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用草原、破坏草原生态系统 或者其他方式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致使草原资源严重受损、质量 下降、功能衰退,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草原环境保护不仅涉及到民事责任和行政 责任,还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2.08.23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 (2002年8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条国家规划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一条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的同意,并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8.09.27 •【字号】 •【施行日期】1988.09.27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草原资源 正文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1988年9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具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根据《草原法》的各项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草原,包括草山、草坡和草地(含退耕种草的草地)。凡在我省境内开发、使用草原以及在草原上从事其他活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草原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草原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监督《草原法》和本细则的实施。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应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第四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

除外。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凡改变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办理草原权属变更手续,更换证书。 第五条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草原的使用权属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六条对草原权属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在乡境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的草原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乡或者县人民政府处理;在县境内,乡际之间或者单位之间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处理;县际之间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市际之间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处理。 第七条国家建设征用草原,乡、村建设和在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草原,其审批权限、补偿标准、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办法,依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办法》的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地质勘探、工程项目施工和其他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归还。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原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

《草原法》讲解(新)

《草原法》讲解 洮南市草原工作站 一、草原的概念、作用和现状 谈起草原,常使人想起“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动人景象。但是从科学上到底什么是草原呢?常常由于人们的学科不同,各自有不同的认识。《草原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这就非常明确界定了草原的概念。 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60亿亩,约为耕地的3倍),占国土总面积的41.7%。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和宁夏等省、自治区,草原总面积仅次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面积只有0.33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草原不仅仅是畜牧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我国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抵御沙漠的前哨阵地和重要的水源涵养地,黄河、长江等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都发源于草原区,上中游都流经草原区。我国西部地区草原面积占绿色植被总面积的79%,西北地区已达到85%,青海、西藏等省区都在90%以上。据科学研究表明,草原一旦被破坏,水土流失将大量增加。因此,加强西部生态建设的主体

任务就是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同时,西部大部分地区降水量都比较少,中科院联合全国有关专家共同编写的《中国西部大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对策建议书》中明确提出,在年降水量350毫米以下的地区只宜种草。因此,在西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时,退耕还草是科学和有效的恢复植被的措施。 我国草原大都分布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草原畜牧业是广大牧民基本生产方式和重要生活内容。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不仅关系到这些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经济的发展,更直接关系到这些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我们洮南市草原总面积232万亩,其中可利用面积167万亩。全市草原可分为四类九组十型。一是山地草原类;二是平原草甸草原类;三是低洼草甸类;四是沼泽草甸类。属于典型农牧交错带地区,西北部为草山草坡,中部为洮、蛟两河冲积的平原草甸,南部多沙、碱化草原。但是从我市目前草原现状上看,全市现有草原总面积约为100万亩,剩余130多万亩草原都已处于“已垦草原”状态之中,都已经改变草原用途了。而且草原“三化”呈逐年上增状态,我市草原已经不再是“风吹草低见牛羊”时代的草原,我市草原到了不得不管理、整治的时候了。 二、《草原法》的产生和发展及新《草原法》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9年修正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概述 2.2009 年修正的主要内容 3.草原法对我国草原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正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我国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该法明确了草原资源的权属、保护、建设和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草原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2009 年修正的主要内容 2009 年,我国对草原法进行了修正,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草原资源权属明确。修正后的草原法规定,草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同时,规定了草原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草原生态补偿权的内容。 2.草原保护制度加强。修正后的草原法明确了草原保护的目标和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实行草原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草原资源保护的投入。 3.草原建设和利用政策完善。修正后的草原法对草原建设和利用政策进行了调整,鼓励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促进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草原资源监管力度加大。修正后的草原法明确了草原资源监管的主体和责任,规定了草原资源调查、监测、评估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三、草原法对我国草原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修正后的草原法对于我国草原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草原法的修正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通过加强草原保护,实行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等措施,有利于维护我国草原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3.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草原法的修正有利于促进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草原产业的健康发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林业是人类的重要生存资源之一,涵盖着森林、草地、沙漠等所有植被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功能。为了维护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家对林业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以下文档将系统概述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一、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林业领域最基本的法律法规。该法律规定了国家对森林的保护、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的具体措施,促进了我国林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了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草地保护的基础法律,主要目的是保护草地生态环境,促进草地资源可持续发展。通过对草地资源的土地流转、草畜平衡、草原生态建设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加强了对草地的保护措施,提高了草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平。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绿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绿化法》规定了国家对城市和乡村绿化的主要标准和要求、绿化项目的立项、建设和验收等方面的具

体程序和措施。该法律的实施,促进了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推动了我国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是我国治沙防沙的基本法律。该法律具体规定了防沙治沙的重要性、相关行政主体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加强治沙防沙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等具体措施。 二、主要政策 1. 实施林业长效机制 为推进林业资源的保护,加强对林业经济发展的管理,国家实施了“林业长效机制”政策。该政策实施了森林资源的全过程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发展、完善森林产权制度等一系列措施,扩大了林区经济发展的空间和机会。 2. 退耕还林政策 为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国家实施了“退耕还林”政策。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将草地和退耕地转为林地,增加森林面积,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3. 实施荒山荒地复垦政策 为改善荒山荒地的生态环境,国家实施了“荒山荒地复垦”政策,主要是通过实施造林、草畜等措施,提高荒山荒地的地质、气候和生产等生态系统的系统功能。 4.生态公益林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监督检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一章是这次草原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草原保护、管理任务繁重,草原执法亟待加强,草原管理水平和执法队伍建设还不能适应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管理的需要,加强草原执法与监督管理是必要的。本章共5条,主要对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草原执法队伍建设、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释义】本条是对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规定。 一、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1.我国的草原面积很大,但是近些年有些地方和部门受传统农业思想的影响,只注重草原的经济功能,忽视草原的生态功能,只求索取,不求投人,只求多产,过度开发,致使草地的面积逐步减少,草地载畜力不断下降,普遍超载过牧,草地“三化”(退化、沙化、碱化)不断扩展。目前,我国90%的草地不同程度地退化,其中中度退化以上草地面积已占半数。全国“三化”草地面积已达1.35亿公顷,并且每年还以200万公顷的速度增加,加强草原监督管理迫在眉睫。在法律上赋予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的监督管理权是非常必要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