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回购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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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实施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业务 办法(试行)》规定继续执行,无需提前购回,且可以 延期购回。
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 本的 30%。证券公司在提交初始交易申报前,应通过中国结算指定渠 道查询相关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
四、资金用途限制
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 用账户,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 下列用途: (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 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二)进行新股申购; (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 股票;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三、防范业务风险,控制股票质押集中度
1、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
新规实施后,对于股票质押比例接近 50%的上市公司股东做股票 质押需要抢占额度,而且总股本质押比例在40%到50%之间的,证券公 司在进行业务评审时也会非常慎重,因为股东的滚动质押融资受限。 目前的业务实践中,很多股东是通过股份滚动质押融资,借新还旧。 130家上市公司质押比例超过50%,质押比例在40%—50%之间的上 市公司为246家(截止2018年5月1日数据)。 2、 单只资管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接受单只 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 3、融出方为证券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 算业务办法》解读
一、概况
发布单位: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 实施日期:2018年3月12日。 修订目的: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 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
二、融入方变化
1、防止资金脱实向虚,限制融入主体 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 私募基金、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 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除外。 2、小额股票质押业务被禁止 首次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金额不得低于 500万元,此后每 次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3、黑名单制度 对记入股票质押黑名单(资金用途违规、逾期还款等) )的融 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质押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上限不得超过60%。 4、质押率 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上限不得超过60%。